醫院未遵守感染管控規定 最高可處15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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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惠珍台北24日電)高危險醫療耗材重複使用恐有感染風險;衛生署今天指出,醫院應防範機構內感染發生,未遵守執行感染管制等防制措施醫療院所將被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醫院若未落實內視鏡檢查等相關醫療用物消毒與滅菌措施,恐使民眾接受侵入性檢查時遭到感染。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施文儀表示,為防範醫院發生院內感染事件,衛生署在民國八十六年度起委託中華民國感染症醫學會及各相關醫學會,積極研擬各種感染控制指引及執行各項侵入性醫療作業的作業規範,目的就是為使醫院可以預防院內感染事件。

他說,雖然如此,不過即使歐美先進國家,也無法完全避免院內感染的風險,因此呼籲民眾應慎選合格醫療機構,並避免不必要的侵入性檢查。

針對不符合管控規定醫療院所的處分方式,施文儀指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醫院應防範機構內感染發生,如因不遵守各級主管機關指示執行感染管制等防制措施者,得處新台幣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之罰鍰;此外,民眾因醫療機構疏失或未落實感控措施,而造成感染以致生命受威脅時,醫療院所應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施文儀也提醒民眾接受內視鏡檢查之後,應注意自身是否有發生感染現象,如發燒或身體不適的現象應儘速就醫;如果發現醫療機構涉有違反內視鏡相關醫療用物消毒與滅菌措施,除可向轄區內衛生主管機關反應,並可向疾管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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