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4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 審計署指,愉景灣當年取消興建纜車及公眾高爾夫球場,政府沒有因此調升補地價。
審計署稱,一九七三年,行政局在同意進行愉景灣發展項目時,得悉有關方面會興建公眾高爾夫球場,以及90%康樂設施可供公眾使用。根據契約條件,承批人應在土地上興建和經營消閒度假設施和一些“ 基本相關設施”,使之可供使用。這些“ 基本相關設施” 包括公眾高爾夫球場和電纜車系統。
一九七八年1月總綱發展藍圖4.0 獲批准後,發展商申請剔除公眾高爾夫球場和電纜車系統。一九八二年2月,當時的政務司批准總綱發展藍圖5.0,當中剔除了公眾高爾夫球場。一九八五年2月,地政總署署長批准總綱發展藍圖5.1 時, 又批准剔除電纜車系統。
審計署指,關方面並未評估剔除公眾高爾夫球場和電纜車系統在財政或其他方面的影響。審計署建議地政總署署長應在批准修訂總綱發展藍圖前,評估剔除契約條件所訂明設施的影響,並顧及剔除設施可能會影響有關補價。
另外,審計署亦指,一九七六年9月,政府將愉景灣土地批予發展商。不過, 直至本帳目審查時(二零零四年7月), 即批地28 年之後,地政總署仍未劃定愉景灣發展項目的土地界線。審計署建議地政總署署長應制定計劃,為已批出但仍未劃定界線的土地完成劃定界線的工作。
審計署稱,早於一九八零年代初期,地政總署已察覺到愉景灣高爾夫球場有侵佔土地的情況。審計署認為,約41 200 平方米的政府土地在沒有授權下被佔用超過20年,情況實在有欠妥善。二零零三年12月,發展商就佔用政府土地清繳21 年的租金。
二零零四年7月, 地政總署與發展商 就被侵佔的政府土地簽立短期租約。審計署建議地政總署署長應適時採取土地管制行動,消除任何侵佔政府土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