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芬妮的微笑》成為被告 王志文一審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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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訊】(據中華网11月24日報道)中奧合拍《芬妮的微笑》,由于王志文北京首映式的缺席,以及在上海首映式上放言:“這樣的一個角色也能獲獎,莫斯科人瞎了眼。”投資方之一的遼宁金通集團以王志文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王志文賠償違約金25万元。經過几個回合的“法庭論戰”,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遼宁金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1年8月,《芬妮的微笑》電影攝制組与王志文簽訂了合同書,合同約定:攝制組聘用王志文擔任《芬妮的微笑》中男主角馬云龍;王志文必須遵守組里的一切規章制度,与劇組保持一致;王志文不得無故罷演或中途輟演,如違約王志文應賠償攝制組違約金人民幣25万元;王志文將配合攝制組做与該片的宣傳有關的活動,但要依具體時間雙方另行協商等條款。
  
  影片上映后,影片投資方之一金通公司數次致電王志文,稱王志文違反合同約定,在《芬妮的微笑》上海首映式上歪曲事實故意詆毀影片,其言論通過全國數家媒體的報道,對《芬妮的微笑》的發行造成極坏的影響。2003年9月,金通公司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王志文賠償違約金25万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一中院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后認為,王志文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出演了《芬妮的微笑》中男主角,即已完成合同義務。合同中對于王志文賠償金通公司違約金所約定的兩种情形均未發生,故金通公司起訴要求王志文賠償違約金沒有依据。

  由于金通公司起訴所提交的證据,不能證明金通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通知了王志文,且參加首映活動并不屬于合同的确定性義務,故原告金通公司以王志文未配合影片宣傳而認定王志文違約沒有依据。

  金通公司認為王志文發表詆毀影片言論的依据是各相關媒體的報道,而上述媒體報道不具備民事訴訟證据的基本屬性,故不能認定王志文發表了詆毀影片的言論。(中國法院网)(//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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