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鄰居豬肉 被求刑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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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江志明、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五十六歲鄭姓女子涉嫌偷竊居家附近豬肉攤上的豬肉,業者不堪長期損失而報警處理,雖然業者事後發現竊嫌是鄰居不願提出告訴,但鄭姓女子偵訊時堅決否認犯行,檢察官認為毫無悔意,依竊盜罪起訴,並具體求刑十個月。

上月三十日凌晨一點多,鄭姓女子前往羅東鎮文化街一處豬肉攤,以自備的水果刀,將剛從屠宰場送來放在攤架上的屠體,切下兩塊裡肌肉,價值約兩百元,隨後將水果刀放入口袋中、手中拎著豬肉準備離去,但旋即被在附近守候的業者發現,當場報警逮人。

家住五結鄉的曾姓業者說,在羅東鎮文化街賣豬肉已經十七、八年,每天凌晨四點多到肉攤處理豬肉,等候顧客上門,今年七月起,發現肉攤上的豬肉頻遭竊,行竊時間點在凌晨零點多到四點,肉攤無人看管的這段空檔。

為了揪出第三隻手,曾姓業者的兒子在肉攤旁安裝了隱藏式監視系統,而曾姓業者與夫婿,更在每天凌晨零點多,提早到肉攤守株待兔,經過了八次埋伏之後,十月三十日終於人贓俱獲,沒想到竟然逮到老朋友。

案發之後,曾姓業者認為嫌犯是多年好友,為顧及她的面子,同意不追究,但被告鄭女在警訊時否認有偷竊豬肉的意圖,辯稱水果刀是在豬肉攤對面的花盆內撿到,當時因為想要去吃點心,所以先以水果刀切下兩塊裡肌肉,等老闆回來再秤重購買。

檢察官從相關事證研判,鄭女確實有偷豬肉的意圖,因此不採信鄭女的說法。

起訴書指出,被害人事後認為竊嫌是鄰居,不願意提出告訴,但被告在事證明確的情況下,卻堅不承認,檢察官認為被告不知悔改,因此依竊盜罪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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