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3日訊】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羅梅芳;女;48歲;苗族;無文化;因涉嫌投放危險物品罪,被黔東南中級人民
法院判予死刑;現在押。
申訴人:胡洪賢;男;51歲;苗族;無文化;系羅梅芳之夫,住天柱縣甕洞鎮甕洞上街村
村民。
申訴人羅梅芳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一案,不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0
4)黔東刑一字第17號錯判,故向上級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改判,釋放申訴人羅梅回家。
事實理由:
2003年4月28日甕洞鎮集日,上午九點鐘我媳婦羅梅芳出門放牛,采豬菜,母親陶仙娥在自家門前擺攤炸油粑賣。這一天生意好,炸的粑賣得快,在中午12點鐘時,麥豆(即菀豆)用完了屋裡人我繼父劉茂根取來另泡的菀豆使用。這天我繼父賠他親家在屋裡吃酒。約一點多鐘,一位70多歲老太婆(當時不知何故)倒在我家門口不遠處死了(當有我鄰居徐某外號叫化子打110報了案),這時候,我繼父說我媽陶仙娥:「這裡有死人,你換個地方賣粑才有生意嘛!」就這樣陶仙娥就到街那邊去賣炸油粑了。下午三點鐘,羅梅芳送豬菜回家,途中碰到鄉鄰一邊走一邊講話,看到倒在門前不遠點的屍體,口裡還說為什麼死在我家屋簷下的話,就又去看牛幹活,晚6點回家。我母親賣完油炸粑,還剩的有帶回家,時於下午5點多鐘,有人對我繼父劉茂根講炸粑裡有毒,繼父絕不相信,時遇學生放學,繼父撿了兩個炸粑給我兩個外甥女,兩個小外甥女放學就叫他去他家,走到派出所門口當場死亡,同時我繼父劉茂根也吃了炸粑死於6點鐘。
當天晚上9點鐘,縣公安局拘禁了我母親,次日中午放回。
月2日公安局將我家搜查,把我夫婦監禁,5月5日放我回家。在4月30日縣公安局審訊我母親及媳婦,說我母親炸的油粑有毒,因此中毒15人,死亡9人的特大案件,問我母親,婆媳間有無矛盾,我母親說沒有,公安局說:「在這個時候你還需要幫她(指羅梅芳)。」強行令其簽字畫押。
判決書中指控我媳婦羅梅芳與我母親有矛盾故投毒害死婆母是錯誤的,是不存在的。他們婆媳間很好,沒有矛盾。申訴人羅梅芳從無買過毒鼠強藥物,也沒有投鼠藥。我家並不存在有毒鼠強藥,因為我家從沒有發現誰買回該鼠藥之事,判決書稱搜查出一包毒鼠強值得懷疑。其二判決書中聲稱,所剩的炸粑全有毒使用的米粑桶內經檢查有毒值得懷疑,因為出事當天,購買炸油粑食用有三人均證實炸油粑無毒(因給他人吃了沒事)炸豆粑有毒(因吃了就頭暈、嘔吐,住醫院(兩種炸粑有毒和無毒,充分又證明沒有人在陶仙娥使用米桶內投放危險物質之事。後經我們細細想到:我繼父劉茂根在頭年去自由市場買回玫豆放在屋角沒有使用,於在出事頭天將此麥豆泡好,次日我母親陶仙娥使用完原有麥豆,中午12點多鐘由繼父劉茂根取出頭夜泡好的麥豆使用,故先在家門口毒死一人,時至一點鐘,因不知是毒死以為病亡故挪地方繼續再賣毒粑,由於縣公安局接到許某報警不出警,又連中毒15人,死亡9人的惡果,縣公安局自己有過錯瀆職與我家記仇洩恨,違法立案存在,搜查無給搜查證,捕人沒有逮捕證,法院判決不給判決書原件。
綜上所述,申訴人羅梅芳沒有投毒放危險物質,沒有在案發現場,沒有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請求上級領導明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依法糾錯,釋放羅梅芳回家。
此致
申訴人:羅梅芳、胡賢洪
2004年10月27日
聯繫電話:
胡賢洪:0855—7702246;
群眾:0855—7702434;
群眾:0855—7702433。
羅梅芳案重大疑點:
1、羅與婆婆根本沒有矛盾,沒作案的動機;
2、許多群眾證明:羅沒有作案的時間;
3、羅招供「供認不諱」?是在嚴刑拷打之下而作的違心招供!據其丈夫哭訴:「她行走困難,『兩條腿被打的!』(其妻語)她的頭髮被審訊人員揪光了……整個面部腫脹、青一塊、紫一塊的!」
4、經過毒鼠強浸泡的麥豆,是其繼父劉茂根從市場上買來的,這是此案的關鍵——即毒物從什麼地方來的?
當地公安機關為了樹立「破案神速」的光輝形象及以此「邀功請賞」,竟如此草菅人命,
「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媒體的報道要求的是社會公平與正義,而司法公正必須有公正的司法程序。換言之,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司法公正!搜查沒「搜查證」,捕人沒有「逮捕證」。用媒體強化破案神速,證明警方的正確?甚至不惜捏造「犯罪動機」,這就是為什麼中國的冤假錯案特別高產的緣由,用最高法院「信訪接待員」的話來說,那就是「哪個廟裡沒有冤死的鬼魂?!」
天柱縣人民群眾為蒙冤人所書的《起保書》恭錄如下:
起保書
天柱縣人民政府、縣人大、縣法院、縣檢察院、公安局領導:
有關甕洞鎮「四·二八」案件的發生,是我們群眾的共同悲劇,可是這罪者不應在羅梅芳頭上,公安機關盲目定案,是完全有差錯的,她們原因是蘭田法庭原判判過房子給羅梅芳,這個因素的原因是有人懷恨在心,借這次案件報復,從她嫁到甕洞村,據我們甕洞、陽合兩村群眾的目光認為,梅方應是無罪之人,總是有人所害,因為她有各種確鑿實證據,決定不得放藥殺人的條件,因公安機關破案不詳細調查,盲目行動,採用逼供辦法,盲目定罪,在監獄招供的過程,我們群眾知道也是因素,把她的崽從車站接到公安機關,用各種方法逼供梅芳招供,在這種情況,梅芳不得不招,還有其它因素,我們群眾不必說明,對群眾影響不好。
我們群眾認定,對「四·二八」破案不詳細調查,盲目定案,來破案的人員盲目爬上有人難去的樓頂,撬開小木板搞破案實驗,是投糠倒粉到離四尺多遠,二點五米高的雜耙鍋內拍照,這樣就定了一個放藥偵破案,可是未想到,這麼高遠的距離,就是放藥也飛得老遠,不一定放到雜耙鍋,況且這天又是趕集,千人百眾,再蠢再呆的人也不選擇這個時間,梅芳又是早上八點至九點去打豬菜放牛去了,直到下午二點才回家,她根本就沒有作案的時間,我們群眾一致認為:這種破案不適合實際,盲目定案。
再次,我們甕洞、陽合二村的群眾,有的還是她親朋好友,又與她無冤無仇,難道她就這樣心狠?趕集天來放藥嗎?我們群眾認為:是決(絕)不可能的,她想毒劉茂根也不於趕集天到油雜粑鍋放藥,我們群眾請求上級詳細查明,從新立案。
根據八十多歲的宋銀蘭和陶得天獨厚娥的確實證據和其它群眾的證實,和我們群眾多方的瞭解,可以擔保羅梅芳無罪,這個案子不能加在羅梅芳頭上,請勞上級公道執法,我們群眾的意見並不虛偽,特立起保書,請上級領導早日還她一個(以下兩字,看不清)
此致
敬禮
群眾認為,這各破案完全不適合實際事實,不如一個三歲孩童,盲目辦案。
再我們梭坪、克寨、北嶺爐山的群眾有的是親朋,特別是她娘家,男女老幼每逢趕集都去她家門口買粑,難道她想毒死她的親人嗎?我們群眾認為是決(絕)不可能的,她想毒劉茂根,也不在於趕集天到油雜鍋內放藥,我們群眾請求上級領導詳細調查,重新立案,這次案件不能強加(到)羅梅芳頭上。
根據八十多歲的宋銀蘭和陶(?)娥的確實證據,還有其它群眾的證實和我們群眾多方的瞭解,可以擔保羅梅芳無罪,請上級領導公道執法,我們群眾的瞭解和看法並不虛偽,特產起保書,請政府早日還她一個青天。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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