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九十八: 我弟弟的 I-140 是在1999年10月20日報上去的﹐在2000年6月14日批准。當時他們全家都在中國﹐所以在I-140批准後﹐隨即申請移民簽証。我弟弟及弟媳拿到了綠卡﹐但他們的女兒因為超過21歲而無法獲到移民簽証與父母同來美國。
我弟弟和弟媳希望他們的女兒也能夠來美居住。聽說有一個”未成年小孩身份保護法”﹐不知我的姪女是否能夠享受這個法案。她的生日是1977年11月20日。
解答: 僱佣類的派生受益人在這類申請中﹐CSPA(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 創立了一個CSPA年齡的概念﹐它計算這類子女的年齡有三個步驟﹕
第一﹕ 在申請系列中有移民簽証名額時他的生理年齡﹔
第二﹕ 減去移民申請審理中的等待天數字(I-140)的天數
第三﹕ 如果此時小孩的CSPA年齡小於21歲﹐他就鎖進的移民申請。不會超齡﹐但調整身份或移民簽証的申請必須在有名額後的一年之內申請。
就你姪女的情形而言。她的CSPA年齡計算如下:
在有移民簽証名額時(I-140批准的日子) 她的生理年齡為 “22歲6個月又25天” 減去 “I-140等待的7個月又25天” 得到 “21歲又11個月”。她的CSPA年齡已經超齡了﹐所以她不能享受這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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