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8日訊】據《中國青年報》7月29日報道,來自山東農村的葛平高,於2000年中國新年期間在北京地質工程公司當鑽工,誰知剛幹了9天就出了工傷事故,導致胳膊和腿殘疾。直到二年後的02年10月,葛平高才托北京的親戚找地質公司商討賠償問題。
爲什麽等了二年多才開始提出賠償要求?報道沒有提及。不過賠償協商的要求提出之後,地質公司以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爲理由連與葛平高之間的勞動關係都不承認,更別說賠償了。對此,葛平高說,那些天,每天早晨起來被拉到工地幹活,天黑了又被拉回去睡覺。當時只想著流汗幹活,掙錢養家,甚至連公司的全名是什麽都沒問過,更不知道勞動合同這回事。
在清華大學民工維權熱線法律專家的建議下,葛平高設法找到了當初在醫院治療時的病歷,但病歷上的簽名卻是當時送他到醫院的工友,而不是公司代表。後來又先後找過北京市勞動局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北京市安監局,但都沒有結果。後來,海澱區勞動局雖然願意爲他做工傷鑒定,但礙於法律規定工傷鑒定只能是用人單位申請,而不是傷殘工人本人。所以,必須說服地質公司出面申請。可地質公司卻提出了條件,要求葛平高先簽字承認事故是本人違反操作規程所致,本人應負事故致殘的責任;公司都會出面申請工傷鑒定。無奈之下葛平高居然簽了字,隨後,海澱區勞動局於03年5月22日,鑒定葛平高因工負傷致殘等級爲六級。
當葛平高拿著工傷致殘鑒定書再次找到地質公司協商賠償時,地質公司不再拒絕承認雙方的勞動關係,而是改爲聲稱,葛平高已經簽字承認違反操作規程的責任在他本人,所以,公司不會賠償。不但如此,地質公司還拿出一份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於03年1月20日就此事故下達的批復。批復認定事故是葛平高違章操作,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所致,依據是地質公司自己上報的調查材料。
今年1月20日,就這份批復葛平高向北京市行政復議處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要求北京市安檢局撤消這一批復。理由是, 事故調查組成員全是公司負責人,不可能客觀調查。對此,北京市安監局的解釋是,事故調查組由誰來組成,法規並沒有具體規定。二個半月後的4月6日,葛平高收到行政復議決議書。決議書認爲,北京市安檢局的批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失望之余, 葛平高決定通過行政訴訟程式起訴北京市安監局。6月18日,朝陽區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認定安檢局的批復依法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於是,葛平高隨及上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目前還在等待二審。
葛平高從工傷致殘、要求賠償到起訴北京市安監局,這一過程清楚的顯示了工業安全事故的事前預防和事後處理,在制度上的嚴重缺陷。
首先,葛平高進入工地9天,公司既沒有與他簽定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他提供任何安全培訓。對這種違反勞動法和安全生産法的行爲公司不但不以爲恥,反而卻以沒有勞動合同作爲拒絕賠償的理由。在此,勞資關係中雇主視法律爲無物的狂妄表露無疑。而與此同時,由於沒有給員工買工傷保險,葛平高受傷後地質公司一共支付了八萬多元,用於醫療費、工傷補貼、生活費和房租等。也就是說不給買工傷保險,以及不給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公司已經受到了相當的損失。
其次,葛平高在索取賠償的過程中哪兒都去過了,就是沒去過工會。這才是最賴人尋味的地方。工人對工會的不信任,在工人心目中工會甚至根本就不存在。這不止是工會的羞恥這麽簡單,因爲,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工會的作用缺位,不但使得一名工傷致殘的工人,不得不孤立無援的隻身穿梭于各個政府官僚部門之間,受盡各種冷落和叼難。
工會的組織缺位元,更是勞動法和安全生産法無法在企業層面得到真正落實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我們要不厭其煩的反復強調,全國總工會必須徹底放棄在報紙上,文件上組建工會的作法,要把組織工會的權力交還給中國工人。有了自己組織、選舉産生的工會,工人才有參與事務的主動性。而只有這樣,工人參與爲力量的工會才能在安全生産方面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轉自《自由亞洲電臺》(//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