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來台洽商規定放寬 最長可停留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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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 台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放寬大陸〔商務人士〕來台規定。申請人數部份,依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跨國企業等不同類別,每年申請人數為十五人至三十人,依照不同的商務活動類別,最長可停三個月。

目前核准來台從事商務活動的大陸人士平均每個月為一千五百人次,但企業普遍認為現行邀訪規定限制過多,人數限制過嚴,不符所需,現行規範也過於複雜,因此,陸委會提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送請行政院審議通過。

辦法中,除了放寬邀請單位資格條件外,也取消必須任職一定期間的限制,包括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不論任職期間多久都可申請。每年申請人數,則分別依照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辦事處等不同類型及企業規模而有十五人到三十人額度,跨國企業的人數限制也可再放寬。

至於停留期限,則依照商務活動類別,分級管理,商務訪問、考察、參加商展等可停留十四天,來台受訓、驗貨、售後服務等則可停留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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