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上訴庭裁決 撤銷法輪功阻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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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訊】(自由亞洲電臺報導)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日,十六名法輪功學員,包括四名瑞士籍學員,在港島西區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大門外的行人道靜坐,抗議中央政府打壓法輪功。香港警方當天出動數十人,將他們逐一抬上警車,帶返警署,並以阻街、阻差辦公和襲警等七項罪名,檢控十六名學員。

同年八月,香港西區裁判法院裁定十六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判各人罰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港元。被告不服判決上訴。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去年九月開庭聆訊三天。事隔一年多,上訴庭終於在本周三作出宣判。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十六名法輪功學員當天抗議的對象是中聯辦,他們在中聯辦門外集會有道理。而當天他們只是佔用了公共行人道的少部分位置,行人道仍有很多空間可供其他行人走過。加上集會過程安靜,他們所展示的橫額,對於任何持合理觀點的人而言,都不會視為阻街,所以撤銷全部十六人阻街的罪名。

上訴庭特別指出,《基本法》規定,市民有集會和示威權利,原訴庭法官當天裁決時並沒有充份考慮到這一點。不過,對於其中九人被加控阻差辦公和襲警的罪名,上訴庭認為,證據確鑿明顯,決定維持原判。

被告表示考慮繼續上訴。而被告的代表律師、香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說,既然十六名學員阻街的罪名不成立,警方當天拘捕他們的行動就不合理,學員所作的適量反抗也是自然的。他說:他們被拘捕是不合理的,當時被非法逮捕的人作出溫和抗拒,在法律上,不應被定罪。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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