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0日訊】(轉自明報新聞網)上訴庭裁定,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門外請願被控阻街一案,上訴成功,並指原審法官沒考慮集會權利。
上訴庭法官馬道立在判辭中指出,該批法輪官學員在中聯辦門外靜座示威,是十分安靜,原審法官只考慮行路權有考慮示威權,而中聯辦是一敏感地方,在「一國兩制」下,市民有和平示威的權利。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有關裁決是很重要,肯定市民選擇示威地點的權利。至於16名法輪官成員被控阻差辦公及襲警罪的上訴,則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法官指,警方是合法拘捕,而證據亦成立。而法輪官發言人簡鴻章則表示,研究判辭後才決定是否再上訴。
16名法輪功學員,包括瑞士籍學員,在2002年3月中於中聯辦正門對開靜坐示威4小時後被抬走,被控阻街和襲警等罪名,裁判官黃汝榮裁決時,認為被告的靜坐令行人要「兜少少路」,加上附近地盤展開工程,確實造成阻礙,更指被告拒絕離開,「是完全漠視其他公眾」,因而裁定16人阻街罪成,其中9人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成,罰款1,300元至3,800元
(記者:黃景怡)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