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嶺市政府強行征地引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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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文正報道)2004年10月27日下午,浙江省溫嶺市的一批包括武警公安在內的「公務人員」在溫嶺市副市長張國榮帶領下,協同開發商到溫嶺市小河村,試圖強行徵收小河村的村留田,與當地村民發生衝突。衝突過程中一名參加過抗美援朝的老軍人受傷,三人被當局「帶」走,至今下落不明。

據小河村臨近的屏下村村民陳先生說:十多天前,溫嶺市太平街道小河村村留田在多數村民均未得到任何通知,更未經村民表決的情況下被「賣」掉。陳先生解釋說,所謂村留田是政府為開發徵用農村土地後給當地村民留下的種口糧的土地,浙江省規定為原土地面積的15%,而溫嶺市規定則為7%。小河村村長說他沒有在售地合同上簽字,而市政府卻說村長已簽字,並出示一份「會議紀要」,小河村村長認為這份「會議紀要」不能算同意徵用。為此,小河村村民也多次去太平街道辦事處及溫嶺市政府提出異議,認為徵用手續不完備,而且依照法律,村長一人無法代表村民意見,只有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才能生效,但都沒有結果。

小河村村民告訴記者:10月27日下午,包括武警、公安及開發商在內的大約一多百人來到小河村企圖強行征佔小河村的村留田。小河村近兩千村民出面與之交涉,並拒絕村留田的徵用,交涉過程中,不斷有相互推擠的情況發生,後來引起衝突。有武警用麻醉槍打中一位老村民的前胸(鎖骨下)。這一舉動更引起村民們的憤怒,雙方發生衝突,場面極其混亂。衝突過程中,多人受傷,不時有人被擠倒在地。受槍傷的村民倒地後,人們在他的口袋裡發現了參加抗美援朝的一些證件;還有幾位村民受傷較重,有的肋骨骨折,有的腿部韌帶斷裂,據說還有一位村民有生命危險。他們還告訴記者:幾位受傷較重的村民都被帶走,但在市人民醫院和市中醫院中沒有找到他們。村民表示近日將為此上訪。

在採訪過程中,陳先生還告訴記者,這種強行征地的現象不僅僅發生在小河村,他所在的屏下村的村留田已基本被徵用。當地農民已經幾乎無地可種。他說:政府以3-4萬一畝地(參見附2)的價格從農民手中強行購買土地再以幾百萬一畝的價格賣給開發商。在買地過程中也僅與村幹部聯繫,農民不知情。當記者問及這些村幹部是村民選的還是政府指派的時。陳先生說:「都是上面派下來的。」

下面是屏下村村民的上訴信(附1)及土地被強征的協議書(附2)。

附1:
關於屏下村土地被征

我們是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屏下村村民,現在我們有1012名村民(有身份證的)聯名控告本村村委會主任陳興法不顧集體及村民的利益,一人作主擅自將全村所有的農田及其它土地共580.4畝(除留地38畝外)全部徵用經市上管局、建設局的違法事實向貴處反映,請求在百忙工作中予以查處。

事實經過,本村位於溫嶺市靠山邊,人口約有1500人,土地面積包括農田共有580餘畝,經濟落後,祖祖輩輩靠種田度日。生活較貧,近幾年才稍有好轉。1999年4月30,溫嶺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中辦發〔1997〕16號文件和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對每戶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大田)核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證,落實每戶具體承包土地的數量及座落的地方。並在承包權證上言明承包期限為30年。

2000年5月29日本村村委會主任陳興法以村委會名義與土管局、建設局簽訂了—份《預征±地協議書》,協議言明:一.甲方(土管局統一徵用丙方(村委會)座落在太平鎮屏下村土地約580.4畝,其中道路用地約122畝(說明,可能是澤國至玉環一級公路),每畝征地費2.3萬元(包括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事後村民得知全村土地徵用給他人,曾多次向村委會詢問有無此事,但村委會主任陳興法隱瞞事實,回答說沒有此事。2001年11月間,在村委會有關人員陪同下丈量土地時被村民發現,才知道村委會已將原承包給村民30年不變的580餘畝土地全部預征給了市土管局。此事引起了全村村民的強烈反對;為此村民專門選出代表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至今未果。

違法事實:村委會與市土管局、建設局所簽訂的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准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規劃目標(二)規劃期限(三)規劃範圍(四)地塊用途(五)批准機關和批准日期」;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土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至今未公告過;同時《土管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用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第五項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第八項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及村民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樸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須到會人員的半數通過』,之規定,村委會的做法完全是不合法的。

綜上所述,屏下村村委會與市土管局、建設局簽訂的協議未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身為村委會主任的陳興法擅自將全村村民已承包30年不變的全村集體土地作出了處分,未召開過任何村民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亦未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 村委會的做法嚴重違背了民主決定原則,侵犯了廣大村民重大事項的民主決策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為維護集體利益及村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貴處反映,請在百忙的工作中抽空派員給予查處,深表感激!

         溫嶺市太平街道屏下村全體村民
                二O0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2:
預征土地協議書
甲方:市土管局
乙方:市建設局
丙方:太平鎮屏下村村民委員會

為加快城市建設步伐,豐美城市形象,推進城市化進程,根據市府51號令和溫政發(2000)ll!號文件精神, 甲、 乙、丙三方通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 甲方統一徵用丙方座落在大平鎮屏下村土地約伍佰捌拾點肆畝(580.4畝),其中:
1、道路用地約122畝,每畝征地費2.3萬元;(包括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
2、公建用地約458.4畝,每畝征地費4.5萬元:(包括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
二、 乙方根據ll 2號文件精神, 同意丙方留地38畝,座落位置: 1南屏路南側、風景區入口東側, 中央河頭西側約1l畝; 2南屏路南側、 東環路西側約2 7畝。
三、 甲方在辦理征地手續時, 丙方應全力支持,做好各項征地補償登記手續?不得拖延和阻撓; 甲方在辦理具體項目上報後及時做好征地款項結算工作。
四、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溫嶺市土地管理局(章)
代表:(簽字)

乙方:溫嶺市建設局(章)
代表:(簽字)

丙方:溫嶺市太平鎮屏下村(章)
代表:(簽字)

簽訂協議地點:太平鎮南城辦事處三樓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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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村民多次上訪未果,曾提出訴訟也未果,在「公檢法」的淫威之下,工程車開進了農田,土地已被強行徵用。之後,村民們只好簽了不願簽的名字領了不願領取的「征地款」。對於此事,村民們已不抱任何希望,只是想就些事,向公眾說出一個親歷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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