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7日訊】(前言)宜昌市西陵區法院西陵區房管局鼎立房地産公司,官商勾結以拆遷爲名,撬門扭鎖實施搶劫、爲毀滅證據,非法拘禁上銬打人致傷的訴狀。以下是原告的內容)
原告:彭益培,男,生於1935年4月9日,宜昌市環城北路180號。
彭華,男,1968年9月3日,宜昌市環城北路180號
狀告:西陵區法院副院長肖百年、楊其軍,西陵區房管局,鼎立公司
彭益培個體經營戶,以金屬車加工,衡器製作爲生,經營場所爲私産門面房,經營都有五十年歷史,隨著國家政策的改革開放,我們跟党走勤勞致富的路,正值安居樂業,經營有序之時。鼎立房地産,開發我位於黃金地段的門面房産,城市建設我們是擁護的,但我們生産場所必須還我同等地段門面或者回遷。房管局說不能回遷, 但卻只出十二萬元強行收購,屬於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者用偏僻小巷的房子調換作爲補償。這簡直是用石頭換寶石,違背了《民法通則》中公平和等價補償的原 則,被拆遷人遭受隱性損失巨大。更是斷我生産、生活、生存來源。
《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因不同而作不同的補償,按區位面積用途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補償。 在民主法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轉有序的今天,開發商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房管局法院副院長參于壓價洽談,在全國政協委員袁祖亮、高宗澤強調“強制拆遷限制在公共利益範圍內”的政策下,於2004年9月14日,在被拆遷人不在家的情況下,撬門扭鎖,實施強制爲手段(實爲打著共產黨的旗號實施搶劫,遭阻就行兇)以達到與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的目的。
在中央三令五申不許強制,強制在公共利益範圍內,開發商以贏利爲目的《合同法》民事協定簽定應遵循自願,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干涉一個合同的簽定。《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通過實施“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保護私有經濟私有財産。
西陵區法院副院長肖百年,楊其軍,房管局,鼎立房地産,以城市建設爲名,官商勾結,頂風作案、利益均沾,權錢交易,無視黨紀國法的腐敗行爲急待核查。
有意造成協商不成的局面,就實施強制,這就是官商勾結的結果,實是土匪、搶劫是犯罪。
合法財産人權得到完全的保護,既是維護憲法賦予人民的權益,更重要是維護憲法之尊嚴,和其他相關法律之嚴肅性,否則,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党的權威公信力,只是一句廣告詞,會民心盡失。
還我房産!還我生存權!還我人權!
申訴人:彭益培、彭華
200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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