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助女警 被構陷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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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訊】(希望之聲記者余蓮報導) 希望之聲電臺的【茶余飯後】節目近日收到大陸的聽眾廣西中馳律師事務所的楊在新律師對廣西當地政府的投訴。楊律師表示﹐由於他曾給因檢舉上級而受打擊的廣西合浦縣公安局的女警察張耀春提供法律幫助﹐而被當地公安局打擊報復誣陷他嫖娼並遭到收容教育6個月。楊律師認為香港的何偉途議員在廣東的遭遇也與他自己的經歷十分相似。他表示﹐國務院關於嫖娼的收容條例給予了大陸警察過多的權力﹐以至於他們可以輕而易舉的想整誰就整誰。附楊律師的控告書及有關女警張耀春的報導。

被控告人﹕蘇立輝﹐男﹐廣西合浦縣公安局局長。被控告人﹕陳志強﹐男﹐廣西合浦縣公安局法制科科長。

控告事由﹕打擊報復事實及理由﹕

一﹑我被合浦縣公安局局長蘇力輝及法制科科長陳志強打擊報復的起因。

1998年6月﹐合浦縣公安局的女警察張耀春因檢舉合浦縣公安局內部一些人的違法違紀行為﹐被該局通過合浦縣人事局于2001年2月2日作出辭退決定。張耀春不服該決定便通過《南方周未》記者進行採訪後﹐《南方周未》于2001年4月12日將該局的許多違法違紀行為及辭退張耀春的有關情況予以登報暴光。

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張耀春到合浦縣政府部門辦理其申訴事務。下午﹐合浦縣公安局在北海市以其擾亂機關秩序為由對其實行鞍押于合浦縣公安局巡警大隊的院內。張耀春即通過其家屬電話叫我到場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我到巡警大隊後﹐看見張耀春被該局巡警大隊民警用手拷反手拷于該巡警大隊院內正中位置的鐵柱上﹐並且已經持續三﹑四個小時不得食飯和小便。我看見此情況後﹐便責備巡警的一些人﹐並頂撞他們幾句﹐巡警的那些人馬上就將我參與此事向公安局局長蘇力輝彙報。我後來被蘇力輝打擊報福的禍根就因此事而種下。

二﹑我被合浦縣公安局以涉嫌嫖娼為名進行行政處罰的經過。 2003年6月13日下午﹐我在合浦縣廉州鎮金雞大道的路邊的汽車修理店修車時﹐認識一位自稱為姓“許”的女子。該女子得知我的身份後就主動跟我聊天﹐在聊天過程中我發現其談吐風趣並不時透露些她作為“某官員情人”的秘密﹐我對此事頗感好奇﹐就約她到冰花攤上飲茶。過不久﹐她帶著一男一女在紅林食街門口上了我的車。當我開車到離合浦縣火車站摩托車教練場路邊的冰花攤約20米的地方時﹐因汽車大燈線路發生故障﹐我只好停車修理﹐同車的另一男一女離車先去冰花攤飲茶﹐該姓許的女子說天氣太熱﹐就坐在我的車上吹冷氣。過了幾分鐘﹐當我將車修好後﹐就坐回駕駛室調試。約一分多鐘後﹐就有警察拉開我的車門指控我“嫖娼”﹐並強行帶回合浦縣公安局巡警大隊調查並要我承認所謂的“嫖娼”一事。我當時辯解說自己並沒有“嫖娼”﹐而是在修車。當時我還指著還沒蓋上的汽車前蓋﹐並伸出修車時沾滿油污的雙手給警察看﹐但該局警員不予理會。後來我要求進行物證檢查﹐以證明雙方沒有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在場警員搜遍全車亦無法搜出任何物證。2003年6月14日該局在連續多次詢問都無法取得我的口供的情況下﹐只憑該姓許的女子承認所謂的“口供”和該局警員的陳述作為證據﹐認定我進行“嫖娼”﹐給予我“行政拘留15天﹐罰款1650元”的行政處罰﹐並以“我不肯認錯”為由給予我“收容教育一年九個月”的決定。在合浦縣公安局作出以上決定後﹐該局警員仍繼續對我進行盤問。6月16日﹐在該局警員多次詢問並承諾可以從新給予從輕處理(即撤銷收容教育)的情況下﹐我為了儘快獲得自由﹐被迫違心承認自己有嫖娼行為。

三﹑我申訴的經過。我自6月14日起被合浦縣公安局羈押于合浦縣行政拘留所將近兩個月後﹐均不見合浦縣公安局承諾重新處理對我的處罰問題﹐知道他們整我之心不改﹐並不是什麼認錯不認錯的原因﹐我便依法向北海市公安局提出復議申請﹐並向廣西區公安廳和區人大提出申訴。區公安廳法制處及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對我的申訴很重視﹐要求北海市公安局要嚴格依法辦案。但北海市公安局于2003年9月2日仍然作出維持合浦縣公安局第006031號治安管理裁決和對我收容教育更改為6個月的決定。

四﹑本案主要事實及證據問題 。

1﹑合浦縣公安局認定嫖娼的事實不清。首先我並不知道該女子的真實姓名和真實身份﹐只將她當成一個朋友交往已。我約該女子的目的僅僅是飲茶聊天﹐否則不會帶其去冰花攤。其次﹐在那狹窄的汽車前排座位是無法發生性行為的﹐而且當時的地點也不適合(離冰花攤約20米左右)。實際上我當時雙手沾滿了油污﹐該女子也不可能同意與我進行什麼性行為的。

2﹑合浦縣公安局認定我嫖娼的證據不足合浦縣公安局在作出治安處罰裁決時﹐僅僅依據該逼供所得的(我在巡警大隊院內接受詢問時﹐當時聽到隔壁傳出那女子的痛苦叫聲)那女子的口供和辦案警員的陳述作為證據是違法的。事實上﹐當時天色已很晚﹐並且我的小汽車加裝有太陽紙﹐就是白天也難看清車內情況﹐何況是晚上﹖我當時特別提出要求要辦案民警採集物證﹐但是其卻沒有採集或採集不到。我認為﹐物證是說明一切事實的關鍵﹐只有人證﹑物證齊全才能說明事實真相。至於該局作出裁決後﹐我的所謂承認﹐並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是該局作出裁決後的第三天才收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因此﹐該局在6月16日收集我所謂的承認口供不得作為其定案的依據。

3﹑合浦縣公安局以我嫖娼為由﹐對我進行處罰明顯是打擊報復我自2002年上半年因為張耀春被合浦縣公安局羈押之事頂撞該局巡警那些人後﹐據有些人透露說﹐該局局長曾安排人專門對我進行電話監聽和派人跟蹤已有半年。合浦縣公安跼天都在抓賣淫嫖娼的﹐所抓獲的人員不計其數﹐但所抓到的人員都是罰款三千兩千元或拘留15天了之。特別是那些專門從事賣淫的女子﹐有些不知抓了多少次。該局把從事賣淫嫖娼人員作為其搞創收的搖錢樹。我被關押在拘留所時﹐那些教員曾對我說﹐與我所謂的嫖娼的女子曾多次被抓獲過﹐但從未決定對她們進行收容教育。退一步來說﹐我有嫖娼行為﹐也是初犯﹐為什麼就決定對除了罰款﹑拘留之外﹐還有進行“收教”呢﹖而且收教時間居然長達一年九個月呢﹖《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該局民警說我沒有承認錯誤﹐說我要訴訟﹐這那能是他們決定收教的理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份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事實上他們因為張耀春到處上訪﹐揭露他們的違法違紀行為﹐讓他們難甚﹐他們把所在怨恨都往我身上遷恕﹐他們借此把我整惦。該局的法制科科長陳志強說﹐人稱我“小黃帝”﹐局長蘇立輝都要聽我的。你告得贏共產黨﹖他們把其所作所為說成是共產黨的所為﹐把其個人說成集合體的共產黨。我于6月14日被他們關押于合浦縣拘留所後﹐該局特別交帶拘留所的教員要特別關注我﹐並強調該所的教員有好長時間不准我家屬及律師會見我。我作為一名律師﹐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我的職業和職責﹐況且我並沒有實質為張耀春提供多大的法律幫助﹐該局怎麼能因為我為張耀春的申辯就懷恨在心﹑千方百計對我進行打擊報復呢﹖他們這樣對我打擊報復行為着實向社會特別是北海合浦一帶宣佈﹐那個律師敢貌犯他們的利益﹐必定不會好過。北海合浦一帶的司法界特別是律師界的觸動很大﹐很多人都說一句公道話﹕他們“太過份了”﹗該案發生後﹐我家屬就向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彙報﹐並要求我律師所的陳主任親自到合浦縣公安局了解情況﹐陳主任提出要會見我被該局予以拒絕。我被收教期間﹐經合浦縣及北海市人民醫院的檢查﹐發現患上腦動脈硬化(該病歷存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但合浦縣公安局拒絕我批准我保外就醫﹐一心想折磨死我在監獄。2004年初﹐合浦縣公安局以我嫖娼為由﹐又向廣西區司法廳投訴﹐其目的是想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取消我的律師資格﹐從而在根本上對我進行打擊報復。以上種種說明﹐蘇力輝及陳志強其心何其毒也。綜上所述﹐我認為蘇力輝及陳志強的行為﹐明顯是對我實行打擊報復﹐其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予以追究。希有關部門關注重視我的控告﹐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並糾正其對我的錯誤裁決及賠償我的精神及經濟損失。

此呈 控告人﹕楊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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