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慶: 「非法遊行」凸顯合法遊行缺席

沈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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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5日訊】《南方週末》9月9日報導了金華市婺城區法院在3日宣判的浙江省「非法遊行」第一案:「在此之前,浙江省還沒有人因非法遊行獲罪。在全國,此類案件也極為少見。」其實,近年來此類案件在全國幾乎每天都要發生若干起,且愈演愈烈,早已領先GDP增幅過熱起來,「極為少見」的只是該案處理方式和公開報導。

毗鄰金華火車站的洪源村是一個正在被城市吞沒的村莊。村民早已對村委會財務不公開、征地補償費發放標準過低(每月30元、50元或100元)、拆遷糾紛尚未解決、街道辦事處亂收房屋超高費等問題有意見,年初聽說土地要拍賣,擔心再度遭遇官商勾結強迫征地、拆遷的盤剝。於是,以吳品祿為主的幾個村民自發籌劃舊村改造,以便守護這塊「風水寶地」,爭取更多的自主權。

他們召集村民會議,選出由吳品祿擔任小組長的「舊村改造籌備小組」,通過《關於在政府統一規劃下通過村民自籌資金對洪源舊村進行就地改造的報告》。黨和政府不理睬這種踢開村級黨政組織與官爭利的無政府行為。3月18日,無奈的村民舉著條幅、敲著鑼、喊著口號在本村巡行。22日,集合隊伍準備繼續在村裡巡行時,一位村民喊道:「錢是被城北街道罰去的,我們一起到街道去。」百餘人的隊伍就湧上了金華市街道。下午2時許,村民到達市政府要求與領導對話未果,靜坐3小時後離去。當晚,區裡派人進村。23日,村民燃放鞭炮歡迎區委工作組進村。很快,村民反映集中的問題開始得到解決,征地補償費發放提高到每月500元,超高費被清退。4月5日,吳品祿等人開始籌劃罷免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形勢急轉直下。6日午夜,警方將吳品祿等2人逮捕。一審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分別判處2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我想說的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非法遊行」所凸顯的合法遊行缺席問題。換言之,吳品祿們有可能選擇合法遊行嗎?

非暴力的街頭抗議未必是(也未必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當一切合法的救濟手段都被用盡時,它就成了人們用以表達訴求的唯一和平手段,也是政府給其治理下的人民提供的最後渲泄管道。倘若連這條管道都被堵死,政府無異于向人民宣戰,人民也只好訴諸天聽:或者苟活,或者以身試法。因此,現代文明國家都宣示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不可讓渡的基本權利之一(緊急狀態除外)。即便制定相關法規加以規範,也是為了保護公民有效行使而非剝奪該權利。

中共建立了一個有憲法而無憲政的國家。憲法本身也是徒有虛名。寫入歷次頒佈的欽定憲法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權利條款,都是中看不中用的遮羞布。當局從未承認人民享有這些權利,長期以來既不認可憲法具有可司法性,也不制定具有可司法性的下位法(至今沒有《新聞法》、《政黨法》)。1989年10月31日在戒嚴狀態下匆忙通過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恰恰是企圖通過立法的先決約束徹底消除來自民間的集會遊行示威。他們通過該法設置障礙,再通過相關行政法規(如「部令」)層層加碼。這一切都不奏效時,乾脆蠻橫地「不批準」,甚至對申請人羅織罪名(如葉國柱被拘捕)。所以,中國沒有合法遊行。「非法遊行」倒是天天有,當局很少依法懲處,而是政治解決或者羅織其它罪名,也算是中國特色的另類政治智慧(法、術、勢)。

該案如果昭示當局圖窮匕首見,倒也是凸顯惡法的好事。「法治」之「法」不僅指人定法,更是指高于人定法的自然法,即公正的道德律。踐踏自然法的黨定惡法不是「法」。爭取合法遊行必須以身試法、不斷進行「非法遊行」,直到惡法被修改、廢除。(2004年9月18日)

—–轉載<民主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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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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