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30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廉政公署就搜查報館案發表聲明,表示在考慮過法律意見後,決定不會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廉署發言人稱:「在仔細考慮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廉署同意並無足夠的法律理據向終審法院作出上訴。」「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是上訴庭已澄清有關就搜查及檢取新聞材料的法律要求。」
發言人稱:「上訴庭就案件頒佈了詳盡的判詞,判詞是三位資深的上訴庭大法官一致的決定,極具說服力,對於日後執法機構如何根據有關法例處理新聞材料,提供了有用的指引。」
廉署又指:「雖然技術上,原訟法庭夏正民法官撤銷搜查令的命令仍然有效,但上訴庭的判詞實質上已推翻了其裁決。」「此外,由於涉及的報社已容許廉署檢閱搜得的資料,因此是否需要作進一步上訴,以正式推翻夏正民法官的命令,對案件已沒有實質影響。」
發言人補充,雖然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廉署會參照上訴庭對有關法例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內部的執法指引。
今次事件起因,是今年7月,廉署就上市公司先科國際串謀做市案中,有人涉披露受保護證人身分,先後到多間報館及記者住所搜查。
其中一家被搜查的報館《星島》其後向高院申請撤銷廉署搜查報館手令,並要求廉署歸還檢走的新聞材料,包括電腦及記者筆記簿。高院法官夏正民8月時裁定,廉署申請搜查《星島》的手令「在事實及法理上均屬錯誤」,除頒令撤銷搜查有關手令外,廉署檢走的新聞材料亦要歸還《星島》。
廉署因不服夏正民撤銷搜查《星島》報館及記者寓所的手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10月11日頒下判辭,指根據《高等法院條例》,上訴庭根本無權處理有關上訴,故「技術性」駁回廉署的上訴。
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夏正民錯誤撤銷手令,並指法庭當初批出手令的決定恰當,若上訴庭有權處理有關上訴,亦會判廉署今次上訴得直。上訴庭當時指廉署可向終審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