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30日訊】最近媒體報道,一個云南的大學生孫万剛由死刑改判無罪釋放并獲得了16 万元的國 家賠償,我們先不論孫万剛在被錯誤監禁了八年獲賠這點錢以及賠償金按照當時的日工 資計算是否合理,也不論在這起案件中,當地的法院和公安部門審理 過程的明顯錯誤 之處和不符合程序的地方,是不是應該有人來承擔責任-——因為本案照例与以往的類 似案件相同的是,只有對錯案的平反,卻沒有對制造錯案的人 和相關部門的責任追 究。這些舊話我們都放下不說。
本案的冤情中,刑訊逼供還是一個重要的罪魁。為什么刑訊逼供這种惡行不能從中國的 司法行 為中根除呢?我想,其中主要的原因還是指導思想的錯誤和制度的漏洞所導 致,從1949年以來,中共就一直在司法過程中主張不能放過一個坏人,雖然同時也提 倡不能冤枉一個好人,可事實是,好人在不斷地被冤枉,冤案層出不窮。而坏人卻越來 越多,并沒有因為這一主張的落實就有所減少。而這种主張不能放過一個坏人 的思想 (暫且不論其體制方面的落后),是中共司法部門司法意識、手段落后、不斷制造冤案 錯案的關鍵,也是公安部門不斷地采取刑訊逼供的直接原因之一。這种思想与保障人權的憲法理念也是相違背的。
雖然整個社會都反對刑訊逼供,國家也有法律嚴禁刑訊逼供,可是對這一痼疾卻一直沒 有一個好的方法來軛制,常常是當事人指證司法部門刑訊逼供,而檢察部門卻無法落 實,無法追究,相關部門近年來采用的刑訊逼供方式也越來越精妙,很少給當事人留下 能夠用來指證的證据。
其實,解決這一痼疾并不是什么難事,國外就有現成的經驗和制度可以照搬采用。但 是首先,要從思想上把不能放過一個坏人改為不能冤枉一個好人,明确要求,在司 法 過程中,絕不能冤枉一個好人,這樣也与憲法中保護人權的原則取得了一致,當然,僅 此并不能根除刑訊逼供,所以,其次,就是仿照西方國家司法程序中的米蘭 達警告原 則,在所有較為重大的案件的司法過程中,必須要求有當事人的律師參与,否則所取得 的證据不必然地具備法律效力。即使完全采用米蘭達警告原則在中國 目前條件下有困 難,也應該在審訊過程中,要求必須有律師參与,這樣做不僅能夠保證刑訊逼供不再發生,還有以下好處:一是能夠提高辦案人員的素質,提高司法 部門的破案技巧;二是彌補了司法程序中的漏洞;三是能夠使律師積極地參与到刑事案件中來,充分發揮律師 在各類案件中的作用,而律師的積極參与,是法律制度 進步的最為關鍵的因素,這對于促進中國的法治建設,具有長遠而有效的重要作用。(//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