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友仁生死不明 警方違法應嚴懲

——10月唐山農民維權情況之一

俞梅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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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今年2月底, 10位農民代表進京向全國人大呈送要求罷免唐山市委書記張和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萬民折”,均被唐山警方抓回。為首的張友仁被關押在醫院7個多月。10月21日警方說,他已逃跑。張友仁失蹤現已第10天。連日來,唐山警方傾巢出動,到各縣和北京我家大規模的搜捕、蹲守,成了通緝要犯,廣大農民群情激憤。(本文根據新情況重寫)

7月底,張友仁在醫院病情惡化

7月1日,已在唐山市豐南區中醫院關押了102天的張友仁被警方以涉嫌誹謗罪立案偵查,繼續關押在醫院嚴加看管。張思之大律師願為張友仁作辯護律師。7月2日,張友仁托兒子張國棟冒著被拘捕的危險,來北京托我把委託書轉給張思之律師。

7月底,張友仁在醫院,病情急劇惡化,已是糖尿病晚期,隨時會有生命危險,警方不准其轉到唐山市醫院治療。8月26、27日,我和耀傑兄一起,冒著自投羅網的危險而去唐山市豐南區中醫院探望。我們趁著夜色漸漸降臨的傍晚,張友仁可能在院中放風的機會而悄然進入醫院大院。我見到張友仁坐在病房大樓門口的臺階上,兩邊緊挨著坐著兩個身強力壯的小夥子。張友仁見到我們十分激動,他竟瘦了一大圈,我摟著撫摸他骨瘦如柴的背部,喉頭哽噎。他說,體重減了10多斤。只見他左眼的眼底嚴重出血,基本失明,右眼視力正在急劇下降,這是糖尿病晚期症狀。那個小夥子盤問我,我說是張友仁的外省親戚,特意遠道而來探望,要求把張友仁接到省城大醫院去治療。他立即用手機報告上級,然後嚴厲制止我與張友仁談話,並自稱是警察。我迷惑不解地問:“你怎麼會是警察呢?你是照顧危重病人的醫務人員吧?為什麼不許我與病人談話?”他十分蠻橫地說:“我是警察,不許談話。”他對我和張友仁推推搡搡,把我倆拉開,把我趕走,把張友仁氣得直哆嗦。

10月21日,張友仁被警察帶走後逃跑

10月初,關押了7個多月的張友仁被放回家,門外由警察警車晝夜輪班監視。21日中午12時,唐山市豐南區胥各莊派出所管片的民警王長春和治安科警察,加上臨時工假警察劉國安等6人,突然來到張友仁家,不容分說地把張友仁拖上警車帶走了。

當晚7時,胥各莊派出所王副所長一行,又來到張家抓張友仁。其兒子張國棟驚詫地問:“我爸中午剛被你們抓走,怎麼又來抓人了?”王副所長立即改口索要張友仁的身份證,說是要為張友仁辦理住院手續之用。張國棟懷疑地問:“我爸被你們關押在醫院那麼長時間,你們從未要身份證,怎麼現在要身份證了?”王副所長支支吾吾。

後來,張國棟被警方告知,21日警方是為防止張友仁與北京來的記者接觸而把他抓走的。張友仁被帶到派出所治安科詢問筆錄,又被關押在醫院,但他卻逃跑了。張國棟認為,由於張友仁是突然被抓走的,身上沒帶錢,沒帶控制血糖的藥,也沒多穿衣服,不可能逃跑。他懷疑,張友仁可能被警方藏起來了。22日晨,他的妻子李兵上班時被警車一路跟蹤。

我對張國棟說:“你爸生性剛烈,真的跑了也是好事,讓他逃到他願意去的地方,總比6月30日那天,他被唐山市公安局刑警隊薛隊長和市公安局三處(治安處)處長等一行人逼得當場絕食並撞牆自殺好多了!警方要身份證可能是要通緝他,或者是防止他回家拿身份證而出逃。我安慰張國棟說:“你爸帶頭維權8年來,已被警方關押許多次,出生入死,久經考驗。他德高望重,2萬農民都會保護他的。”

21日晚11時,幾十公里以外玉田縣亮甲店鎮亮甲店村的劉素娥(張友仁的妻弟媳婦)來電話說,豐南區公安局王副局長一行在她家盤查張友仁的去向,達好幾個小時,現剛走,屋外有110巡警車監控。警方向她許諾:“只要知道張友仁的去處,可以每月彙給張友仁一萬元生活費。”看來,張友仁可能真的跑了。

24日,張友仁的妻子王玉書和兩家兒女夫婦及孫子孫女共7人一起,到胥各莊派出所交涉,要求放人。張國棟說:“父親被你們關押在醫院已204天,超過監視居住的期限,這是違法的。”派出所警察承認這是違法的。他們推說不知道,要張國棟去找市公安局、區政府要人。他們7人找到區政府,不巧這天是周日無人接待。

近日,廣大農民群情激憤向政府要人

27日晚11時,張國棟來電話說,父親仍杳無音信,全家心急如焚。他更加懷疑父親是被警察藏起來了。過幾天,他們打算找豐南區政府劉建立區長。劉區長曾多次對張友仁滿口答應解決問題,但卻從未兌現過。

張國棟說,這幾天有一輛新的轎車日夜蹲守在屋外。我說,我已把這一情況於26日上了《大紀元網》。要他去看看其車牌號,以便我繼續上網。一會兒他來電話說:“奇怪,新轎車怎麼不見了,只有兩輛摩托車和3個聯防隊員坐在野外。是否是你上網後,新車撤走了?”我說:“有可能,蹲守在我家門口的車也不見了,但便衣警察仍在監視並跟蹤我。這幾天冷空氣降溫至5度以下,蹲守者可要受凍了。能否叫他們到你屋裏坐?”他說:“不行,母親受驚嚇病倒了,她上回被打的傷還沒好,再把他們招進來就更亂套了。”



他還說:“今年我家的土地下種後,無暇澆灌,一無收成。我和妻外出打工也沒掙著什麼錢。如今父親危在旦夕,我們急需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準備把房子賣了。”我說:“張思之大律師很關心你們,但他年事已高,我不忍麻煩他。我已經請了別的資深律師為你們無償服務。千萬不要賣房子。”

近日來,唐山警方傾巢出動,到各縣張友仁的親朋故舊的家中,大規模搜捕,四處擾民。廣大農民群情激憤,2000多人準備出發,到北京天安門靜坐要人,被我極力制止。好在他們還信任我,能聽我的勸阻。

唐山警方違反刑訴法、警察法、公安機關辦案規定,應予嚴懲

張友仁向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呈送“萬民折”之後,3月19日被唐山警方從北京抓捕回去,次日被關押在醫院由警察日夜看管102天並多次抄家,竟無任何法律手續。6月18日,被放回家中由警方嚴加看管。7月1日,警方對其下達《監視居住決定書》,又被關進醫院。至10月21日逃跑,張友仁被監視居住已7個多月,實際上是變相羈押。(見附件1)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1998年發佈)第一百條都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

7月底,張友仁病情惡化,警方不許其轉院治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條:“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

7個多月來,唐山警方不斷地到張友仁家非法抓人、打人、抄家、拆電話等,弄虛作假,滿口謊言,信口雌黃,無所不用其極。直到這幾天還一邊在說:“只要知道張友仁的去處,可以每月彙給張友仁一萬元生活費。”一邊卻在各縣大規模搜捕,還到北京在我家長期蹲守。與其說他們是專業司法人員,不如說他們是專業違法人員,且還沒人管得了他們。

警察法(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第二十二條:“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第四十八條:“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條:“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規給予賠償。”

唐山警方還嚴重違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長周永康2004年2月10日在全國公安廳局會議上強調的,關於各級公安機關要堅持執法為民,堅持從嚴治警的“九要九不要”中:“六要,堅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不要濫用強制措施,超期羈押,侮辱人格,侵犯人權。”全國檢察機關5月份以來,開展全面查辦公務人員侵犯人權犯罪案的專項活動(見附件2)。唐山警方一些人隨心所欲,無法無天,頂風違法犯罪,應予嚴懲。

我祈願:張友仁一路平安

10月21日深夜至今日,唐山10來個便衣警察及其3輛車,在北京我家門口監視並跟蹤我,蹲守抓捕張友仁(另文詳敘)。我心急如焚,但願張友仁老兄千萬別來自投羅網。

查閱張友仁2004年7月26日的“會診記錄單”,唐山市眼科醫院的袁秀芹大夫寫道,張友仁“糖尿病史6年,肺結核病史3年,乙肝病史4年,冠心病史4年,腦梗死病史6年,現視物不清4天。”當時,警方不許張友仁轉入唐山市眼科醫院治療。這樣的危重病人,跑到哪里都有生命危險!

回想3月1日起,我和張友仁為躲避唐山警方追捕的逃亡中,我一路照顧他。3月5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開幕的當晚12時,我們睡在北京郊外的一個倉庫裏,不慎煤氣中毒。當時,我已昏死過去數小時。張友仁在昏迷之中滾落在地上,頑強掙扎,光著身子奮力爬出房間,爬到公路上躺著,差一點被川流不息的大卡車壓著,後被110巡警車發現,叫來120急救車,我倆才被送進醫院搶救,死裏逃生,繼續逃亡。10天後,他被唐山警方抓回。

張友仁――我的生死兄弟,如今你在哪里啊?

你這回孤身一人,既要抗病禦寒,又要躲避警方追捕,更為艱險,你的生命力和意志力,仍然那麼頑強嗎?

你維權8年,傾家蕩產,屢遭警方關押和殘酷打擊迫害,如今怎麼還要把命送?

你視為護身符的《行政訴訟法》,不僅救不了你,怎麼反倒使你雪上加霜,備受煎熬?

上個世紀80年代,我參與立法工作的民可告官的良法《行政訴訟法》,如今怎麼竟成了官整民的惡法?

十六屆四中全會要求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怎麼反而使地方黨政的執政能力更糟糕了?

我熱淚盈眶,心如刀絞,萬般無奈。

我祈願:好人自有天保佑,張友仁終將平安無事!

重寫于20041030 黎明,yms3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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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唐山市豐南區公安分局監視居住決定書
唐豐監字[2004]第003號

犯罪嫌疑人:張友仁,性別,男,年齡,53歲,住址,唐山市豐南區胥各莊鎮大王莊村,單位及職業,退休工人。

犯罪嫌疑人張友仁因涉嫌誹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在豐南大王莊村對其監視居住,由胥各莊派出所負責執行,監視居住期限從2004年7月1日起算。

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如果被監視居住人違反以上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唐山市豐南區公安分局(公章)
2004年6月30日

注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

注2:7月初我撰文上網,譴責豐南區公安分局不應把張友仁關押在醫院,而是應該根據其下達的《監視居住決定書》,讓張友仁在家中被監視居住。幾天後,豐南區公安分局又以同樣的日期和文號,開了一張同樣的《監視居住決定書》,只是把監視居住的地點改寫為在豐南區中醫院了。但是,張友仁是有固定住處的,公安分局違反自己簽發的《監視居住決定書》,“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

注3,張友仁似乎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似乎違反了《監視居住決定書》的規定,警方似乎可以將其逮捕。其實,依法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是警方嚴重違法。

注4,張友仁,中共黨員,原青龍滿族自治縣牛心坨鄉司法所長,現已退休。其全家都是農民,為農業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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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檢察機關全面查辦公務人員侵犯人權犯罪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從2004年5月起,用一年左右時間,在全國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案件專項活動。

王振川副檢察長26日說,開展專項活動的目的是通過查辦刑訊逼供、非法拘禁、強行拆遷、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更好地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2001年至200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壞選舉等案件4029件,其中重特大案件630件,並查處了一批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瀆職犯罪案件。

  王振川表示,檢察機關將通過宣傳發動和認真的案件線索排查工作,集中力量嚴格依法辦案,並把預防犯罪寓於專項活動之中。

  各級檢察機關都將再次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最高檢察院的舉報電話是65252000/65592000。

王振川同時承諾,檢察機關在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首先將增強人權意識,樹立起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執法觀念。注意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刑訊逼供,嚴禁變相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嚴禁非法限制證人的人身自由或其他合法權利,嚴禁對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採取偵訊措施。決不能在查辦侵犯人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發生侵犯人權的行為。 (新華網:200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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