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移民李豐春一家的維權災難

張耀傑

人氣 1
標籤:

【大紀元10月25日訊】2004年8月26日下午,筆者和俞梅蓀在劉素娥、李鐵的陪同下,來到河北省玉田縣虹橋鎮大裡莊村李豐春、樑玉霞家中調查採訪。

查2000年9月12日《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0)玉刑初字第136號”,其中有這樣一段文字:“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鳳、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均系因修建桃林口水庫,由青龍縣遷住玉田縣的移民。2000年3月17日前後,被告人張鳳在移民中提出成立移民協會。同月21日,被告人張鳳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即組織被告人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及移民張報、張鬆、董良等20余人在玉田縣虹橋鎮大裡莊村李豐春家開會,非法成立了移民協會。……2000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張鳳、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等移民300余人在玉田縣賓館北樓大廳前集結,要求縣移民辦主任王振朋(鵬)解決問題,因王在唐山市開會未能趕回,被告人張風、柴任秋、劉增復、劉素娥為此不滿,預謀沖擊玉田縣人民政府。”

在李豐春家裡,筆者見到了《河北省玉田縣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2000年3月29日第076號和2000年3月30日第082號。第076號“裁決書”的內容如下:“違反治安管理人樑玉霞,女,41歲,因2000年3月29日9時許以樑玉霞為首十余人,不聽虹橋派出所工作人員勸阻,強行闖入派出所,嚴重幹擾了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決定給以行政拘留7日處罰。如不服本裁決,可以在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訴。局長劉萬裡印。”

第082號“裁決書”的格式與第076號大致相同:42歲的李豐春“因2000年3月24日與移民到縣政府上訪,嚴重幹擾縣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在採訪錄音過程中,李豐春還向筆者出示了一份書面《証明》,全文如下:“我村移民李豐春於2000年3月30日被公安局拘留15天,交款300元已開收據,又在留值室呆10天交款750元。其中有虹橋派出所照相款250元沒給收據,剩下500元至今沒開票。特此証明。交款現場有村主任李宇新,會計王明軍。虹橋鎮大裡莊村民委員會印章。2000年5月11日。”

以下是筆者與李豐春關於2000年3月24日集體上訪一事的談話錄音:

張:你上訪的時候是不是也給他們幹架了?

李:沒幹架。他是啥呢。那天我們也沒幹架也沒有鬧事。到了縣政府,他就是把俺們人的給打了,我們把人抬縣政府去了。就這樣說我們闖縣政府了。……

張:日期是兩個嗎,一個是3月30號,一個是3月24號,這是怎麼回事呢?

李:3月24號到縣政府,3月30號給拘留的。

張:當時也沒管你們,過了幾天才管你們的。

李:過了幾天怕我們還鬧事,怕我們向上走。

張:你是個代表不是?

李:我不是。

張:你不是代表怎麼還拘留你那麼多天?

李:(拿出証明信)這是我們大隊給我開的証明。

張:他憑什麼要收你錢呢?剩下500至今沒開票,一共收了750元。自己買飯吃,然後總共又交了750。

李:這是拘留我15天讓我交300,然後不讓我出來,又在留置室拘留我10天,讓我交了750塊錢。……

張:你是在看守所關著還是在拘留所關著。

李:拘留所。

張:還挨打了嗎?

李:對。在電線桿上抱了一天,抱一天電桿。

張:在哪,就是在拘留所?

李:對。然後又在留置室扣10天,在鐵籠子裡。

張:你這孩子是怎麼回事?

李:俺這孩子。俺們抓走以後,主要是嚇的。連摁帶掐地把我抓了,俺這個孩子嚇的。一犯病啥都知不道。是癲癇。原來沒有,嚇得癲癇。就她姐妹倆兒在家裡7、8天,她當時13歲。

張:你這姑娘叫什麼名字?

李:李小雲。

張:李小雲。大小的小,雲彩的雲?

李:對。

張:今年是多大?

李:今年15,16。

張:16歲,那時候就是12歲,12、13歲,正在上小學呢?

李:正上小學。

張:3月份,實際上開學了。

李:開學了。得病就不去了。治病花了兩萬多了。

張:她看病有病歷沒有?回頭找一找,找到了復印一下,復印完交給劉素娥。讓她一塊給我寄來。你後來也沒有搞個鑒定嗎?

李:醫療鑒定都不給做。

張:到外地做也不行嗎?

[李鐵補充說:“外地也不中。要到秦皇島做差不多,唐山不中,移民不給做,聽口音就知道是移民。”]

李:特別是在拘留以後在留置室呆這10天,也不給你吃也不給你喝,那樣是特別殘忍。

張:留置室不讓吃飯。

李:不給你吃不給你喝的。

張:那家裡給送嗎?

李:不,他那裡賊,三兩天給你一個小饅頭,渴得我潑地下的水都爬地下喝還夠不著。在那裡可真遭罪了。拘留所沒遭罪,留置室遭罪了。

張:留置室是派出所留置室還是公安局留置室?

李:公安局的。

張:它和拘留所還不一回事嗎?

李:不一回事。留置室只能24小時。

按照相關法律,公民在拘留所的關押時間不能超過半個月,在留置室關押的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李豐春實際上是被玉田縣公安局執法犯法,在拘留15天後又被強行留置了整整10天,並且為此付出了750元現金的代價。李豐春的女兒李小雲,原本是成績優異的三好學生,被驚嚇出癲癇病後,經多方求醫也沒有好轉,迄今為止依然失學在家。
(//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維權徵文】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呼籲書
【維權徵文】鐵幕沉冤(下)
【維權徵文】冷面警察「不作為」? 退伍軍人慘死派出所前
【維權徵文】7.21龍洞暴力追索假計生證事件真相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