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3日訊】(中國輿論監督网10月22日報導)200O年徐州市風華園小區榮獲建設部“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稱號,誰也沒有想到,該國家大獎是當時管理風華園小區的嘉隆物業公司弄虛作假騙取,徐州市嘉隆物業在簽訂風華園小區物業合同時,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而用私刻的公章,2000年4月20日与的它的股東單位偽造物業合同。為達到取一等的物業收費標准,甚至從騙取建設部獎“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下手,用偽造物業合同強迫業主接受嘉隆物業管理,業主得到的是質次价高的偽劣服務。
200O年5月25日的建設部建住房物「2000」008號文件《建設部關于修訂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准及有關考評驗收工作的通知》規定:申報基本條件之一必須是“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一年以上”。“各地應在每年7月30日前將參加全國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驗收的項目名單及《全國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申報表》報建設部。”風華園業主建成時間為1999年12月25日,7月30日前把有關材料報建設部,風華園建成不到八個月,一個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小區,竟獲得2000年建設部頒發的“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獎。
2000年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風華園)的嘉隆物業公司,是靠故意非法偽造風華園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而對風華園進行物業管理的,在管理期間一直沒有管理風華園相應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一個嚴重違規違法的嘉隆物業公司,它的所做所謂破坏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坏了市場公平競爭和誠心。嘉隆物業公司騙取建設部2000年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稱號,不但失去其先進示范作用,違背建設部“樹立了一批优秀物業管理項目典型,對推動建立物業管理體制、提高全國物業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的評獎初衷,反而成為嚴重違規違法的嘉隆物業公司撈取不法利益的資本,掩蓋嘉隆物業公司破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坏市場公平和誠心行為,不但使嘉隆物業公司破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坏市場公平和誠心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成為全國物業管理的示范,在社會上引起惡劣影響。
一個沒有資質管理風華園小區的嘉隆物業公司,竟能騙取“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稱號,徐州市嘉隆物業不但敢欺騙建設部(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也敢欺騙原徐州市副市長、現任建設部部長汪光燾。騙取國家大獎國法不容,北京大學憲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師生無償援助王培榮起訴建設部,要求建設部撤銷二00O年徐州市風華園小區“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稱號。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大學憲法与行政法研究的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但北京第一中級法院以建設部的行政行為与原告王培榮沒有利害關系為由不受理。
徐州市中國礦業大學理學院王培榮
E-mail:peirongwang@sina.com 電話:0516——3884475
附:行政起訴狀
原告:王培榮,男,43歲,漢族,徐州市中國礦業大學理學院教師,住徐州市風華園33號
樓4單元601,電話:0516——3884475
訴訟代理人:溫恒國,北京大學憲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電話:51604329
余忠堯,北京大學憲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碩士研究生,電話:69494076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
法定代表人:汪光燾,建設部部長,電話:68394114(總机)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授予徐州市風華園小區2000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范
住宅小區”稱號這一具體行政行為。
2、請求判定被告承擔本次訴訟的全部費用。
事實与理由:
建設部于2000年組織了一次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達標驗收活動,其中申報條件規定參評項目須“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一年以上”。那時原告所在的徐州市風華園小區建成尚不足八個月,當時負責管理的嘉隆物業公司不僅參与了申報并獲得了建設部2000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的稱號。并据此獲得了按一等標准收取物業管理費的權利。但事實上,嘉隆物業公司的管理与服務水平根本達不到建設部〔2000〕008號文所列的《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標准及評分細則》的要求。造成了對原告合法權益的侵害。
2004年8月19日,嘉隆物業在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与本案原告進行證据交換時,提交了建設部文件建住宅[2001]7號文件——《關于公布2000年度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驗評結果的通報》,這時原告才得知這一情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的規定,原告起訴并未超過期限。
原告根据《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4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提起本次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建設部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并判定被告承擔本次訴訟的全部費用。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04年10月20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