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王敬之:狠抓愛國必有罪

王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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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訊】最近寫過一篇文章〈不愛國也無罪〉,是針對流行于上個世紀的“愛國無罪”那句話,根據邏輯引伸而言之。寫後尋思,感到意猶未盡。

純按事理而言,抽象的愛與不愛,出于人的主觀。這種主觀,有時往往不能由本人作主。最簡單一個事例,常聽人說:“某某某真誠追求我,其人甚好,貌也有模有樣,談吐亦佳,我很想愛可是不知怎麼就是愛不起來。”又常有吵架之言:“你口口聲聲說愛我,就算你是真心話,可是你這種愛,我體會不出來,也敬謝不敏。”這固然屬於男女戀愛之例,骨肉親情及同胞家國之愛容或有所不同,但至少說明:愛是主觀的、不由自主的、缺乏客觀標準的。

因此,絕對不能用法律來規定愛什麼,不愛什麼。也因此,正常的施政絕不會用愛不愛來規划人們的行為。賢明的政治只是尊重人性,厚植人性;因為人性本就是愛父母、愛子女、愛兄弟、愛朋友、愛鄉里、愛國家的。正常的愛,生發自人之本性,不是來自外加的教育,更不能仰仗冷冰冰的法律。教育當然有助益,如果這種教育是順乎人性、循循善誘的。而法律則根本是狗抓耗子,多管閒事。

實際上,愛國家雖與子愛父、父愛子、夫愛妻、妻愛夫不盡相同,但也同樣不需要教育。國家值得愛,人自會愛。謹以區區不才為例。我雖略識之無、不學無術,而熱愛中華文化深入骨髓,至今已入夷籍卻還念念不忘中華,題寫自己姓名之前常冠以籍貫“古杭”或“錢唐”,為什麼?國家制度可恨,故里桑梓難忘啊!

儘管如此,我對於入了籍的美國還是十分熱愛的。沒有人勉強我必須愛美國,即使入籍儀式的宣誓,我舉不舉手和開不開口都無所謂;可以說,我沒有遭遇一絲一毫的壓力非愛美國不可。然而,我自問很愛美國,而且愈來愈愛。美國有很多不足之處,尤其是在文化方面,由華夏標準看來尚待開化,所以我經常撰文罵它或譏刺它,對此我有完全充分的自由,但我自己覺得是愈罵愈愛了。這樣好的國家有什麼理由不愛呢?經濟發達,生活安定,人人自由,更重要的還在于美國真正開放,繼續源源吸收各種外來文化,其自身亦在不斷豐富和完善。這樣的國家,並不需要強迫我愛,可是我愛,愈來愈愛。

“愛國”而成為“主義”,再把這種主義狠抓而宣傳之,用雷霆萬鈞之力來推廣教育,這就好像江湖上賣狗皮膏藥,甚至像是強力推銷人丹味之素一樣,惹人討厭和反感。這樣的國家必定是自我作賤、自降身價,非但不值得人愛,而且是個犯罪的國家。這有史為證。德國是個很可愛的國家,今天不乏華文作家定居德國,世界各地報刊上也常有文章稱道德國的風光無限;但同樣這個德國,在上個世紀的三四十年代,高貴的日耳曼民族把德意志愛到了拼死拚活的地步,究竟可愛不可愛呢?除了瘋子和癡子以外,誰會去愛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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