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0日訊】審判長、審判員:
我首先要對法庭兩次受理本案,並超期羈押我8個月未履行開庭義務的程序問題提出異議;同時我也要對公訴人兩次重複起訴,一再建議延審,致使我頭髮大量變白、身患多種疾病的殘酷事實表示抗議。以下我僅對公訴詞所主張的錯誤事實與觀點進行反駮。
本案所訴內容,畢竟是不同政見,屬於意識形態問題。既然是意識形態問題,就涉及一個認識立場問題,而我與公訴人在認識上的根本分歧,就在於我主張不同政見可以和平共處,相互包容,共同發展;而公訴詞的邏輯結論,只能是認識上的消除異己,即凡是與己對立的主張就是犯罪。這實質上是在搞新的「兩個凡是」,即:凡是社會主義的原則就不能異議;凡是共產黨的主張就不能批評。由此推論,當今世界97%以上的國家,都不走社會主義道路,甚至連自己國家的香港、澳門都不搞大陸這樣的制度,豈不都要被「加工」成敵人和罪犯?我國要在世界上創新「一國兩制」的模式,卻不能容許自己人民有兩種主張,何以正人視聽?何以取信於民?又何以面對天下公論?我國執政者一再表示要全面開放、與時俱進,要進行思維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卻在人權與民主已成為人類共識的全球化時代,在國內搞文字獄,審思想犯,又何談依法治國,以德服民?
我是因著書撰文遭關押的,這是不爭的事實。而我著書撰文的動機與目的,是要負起社會責任,反對對抗,緩和矛盾,穩步推動國家的民主化進程,文章通篇論證的是用合作的方式,進行共贏式的社會改革等相關問題。我的整個思想體系的主魂,都來之於中華民族「和」的精神資源,這是任何了解我文章全貌的人都不能否認的客觀事實。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公訴人竟閹割、支解出我文章的部分字句,進行指鹿為馬的主觀有罪推定,這是背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司法不公。我相信,天秤不是扛在執法者肩上的,而是揣在執法者心中的。
當然我不否認海外電子刊物發表了我的諸多文章,其中有不符合「四項基本原則」的內容和官方認為的政治錯誤。但「四項基本原則」是「政治」原則,不是法律原則;政治錯誤與刑事犯罪也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以下我從三個層面,略要說明我沒有構成犯罪的理由:
首先,「人人有權用和平方式表達不同政見」,這是我國政府多次向國際社會承諾認可的世界普遍人權準則。《人民日報》為此發表過「保護持不同政見者合法存在」的官方評述。因而接納、包容不同政見(包括官方認為是錯誤的或對立的),是政府理當承擔的國家義務。因此,關押、起訴「持不同政見者」,不僅違反了世界人權法則,而且極大地損害了我國政府的國際信譽。
其二,我國憲法保護公民享有信仰、言論、出版等項自由,而我的所有言行都沒有超越憲法保障公民權利的範疇。如果憲法僅僅是寫給人看的,就會發生文革時期那樣的政治迫害,滿清時代那樣的「文字冤獄」,歐洲中世紀那樣的「異端審判」。因此,我不能不指出,公訴人對行使公民基本權利進行指控是違反憲法的。
雖然自由在任何國度中都是有限定的,但在我國則更甚。而世所垢病的刑法第105條第2款所規定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涉及本案的一種極端性的限定。那麼我的文章與行為是否觸犯了此項法律、構成當局自己認定的這種犯罪了呢?這就是我要進一步申辯的第三個層面的問題。我國刑法規定的此項犯罪,必須在主觀上有直接故意,在客觀上有面對公眾的宣傳鼓動行為。而我在主觀上沒有任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故意,公訴人也拿不出任何文字證據予以證明。至於我寫文章的動機與目的,躍然於我的全部著述中,已在前面申明,故在此從略。談到客觀方面,我更沒有任何面向公眾諸如張貼、散發等宣傳鼓動行為。燕鵬也沒有為我發表過起訴書上所列的文章。我所寄發的都是個人對個人的電子郵件。個人電子郵件是受法律保護的。而公訴人將刊物行為毫無依據地強加在我的身上,不過是站不住腳的主觀推定而已。這也不是專業執法人員所為。
綜上所述,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公訴人混淆了表達不同政見與煽動顛覆政權的區別;混淆了個人間寄發郵件的私人行為與面對公眾的宣傳鼓動行為的區別;混淆了刊物發表與朋友間傳閱的區別。概言之,就是混淆了罪與非罪的根本區別。這不能不說是21世紀我國法制現狀的一種悲哀!而這種悲哀如果沒有權力意志的干預,是根本不該發生的。
最後,我希望走向全球化時代的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摒棄極左意識,體現當代文明的開放與政治寬容精神以及民主與人權意識,用法律保護公民,而不要用法律輕易傷害公民,用執法者的良知來化解權力干預,最終做出經得起陽光照耀和時間檢驗的判決。
我是無罪的!
青島不要在21世紀首開「以言治罪」之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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