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場悲壯的農民維權運動——桃源驚變(下)

——關於浙江省慶元縣建設左溪一、二級水電站,徵用農用地的田野調查

毛華敏

標籤:

【大紀元10月20日訊】從以上典型事例中,我們已經看到慶元縣政府和左溪水電公司的征地違法,暴力行政的表面現象。下面讓我們從法律層面、政策層面、基層政權建設、村民自治制度層面來分析慶元縣的這個現象:

一、從土地管理法律上看,慶元縣人民政府及國土局、林業局在本事件中充當了一個極不光彩的角色。政府消極放棄地方性法規授予其的職權,兩個部門積極制定旨在掠奪欺搾農民土地、山林利益的徵用標準,進行與民爭利。是暴力行政總的根源之一,在這種根源派生出以下各種違法的征地行為:

(一)徵用被征雙方農田林地主體不合法。首先是徵用主體不合法,根據浙政發(2002)27號文件,徵用農民土地統一由政府徵用地機構實施,以規範征地的行為;因此水電公司的征地行為不合法.其次是被徵用主體不合法,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山林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依法受法律保護,非經權利人同意,僅僅只有村委會的個別人簽字蓋章,並不能代表村民本人的意願,因此,水電公司與村委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對村民土地承包權、林木所有權的侵害。

(二)徵用程序不合法。根據國土資源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徵用土地公告辦法》之有關規定,徵用土地必須由縣人民政府辦理,徵用土地方案公告辦理徵用登記,聽取被征地人的意見,爾後再由縣人民政府辦理徵用補償方案公告。而此案中,慶元縣人民政府根本未進行過任何公告,也未通知村民辦理徵用登記,更未聽取村民意見。根據浙政發(2002)27文件第六條:「徵用各類土地,由市縣政府統一制定補償政策,統一負責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統一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地,以規範徵用行為。在上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手續前,市,縣政府統一征地機構需深入細緻地進行征地調查,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草簽征地補償協議,據實編報征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和公告的征地方案及協議,必須嚴格執行。未經上述程序有及任何單位、個人私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協議一律無效。」之規定,因程序不合法,水電公司的用地徵用程序嚴重違法,其協議無效。

(三)補償標準不合法。《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徵用土地補償的具體標準」但慶元縣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不按省人民政府(2002)27號浙江省國土廳(2003)21號文件要求制定補償價格併進行公告。任由左溪水電開發有限公司按慶元縣林業局、國土資源局越權制定的慶林資(2002)149號用於欺騙農民,降低林地、林木的徵用補償標準.此標準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每畝林地土地補償費僅為500元,土地安置費僅為500元,青苗費僅為240至800元不等。根據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加強和改進土地徵用工作通知若干意見》的規定。「根據我省實際耕地的每公頃年產值原則上以不低於22500(每畝1500)為標準」,《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按照其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徵用未利用地的按照當地耕地補償費的百分之五十補償。據此至少可以計算出1500÷2=750元,按年產值750的四倍計算,單就土地補償費一項亦有3000元,況且其他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尚未計算在內。如果將此兩項亦加入,每畝山林至少的合法補償應該在5000元以上。同樣在對待基本農田上以每平方25元的價格(含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費、青苗補償費三項合計)進行徵用,同樣少於我省耕地每公頃年產值原則上不低於22500元的標準。

(四)丈量使用土地、林地不合法。左溪水電公司目前使用土地、林木與實際使用面積嚴重不符,存在著欺上瞞下、多用少報、多用少征的嚴重違法現象,據水電公司稱,徵用土地耕地是用在地圖上勾圖的方法進行的,其可不通知村民到現場進行丈量,可不向申請人說明使用的範圍、面積,比如左溪村的「中央淤」實有面積六七十畝,實際使用有六七十畝,而協議書中只寫二十四畝,補償也按二十四畝。

二、從行政許可法律的角度上看,浙江省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麗水市的行政主管部門均對左溪一二級項目進行過審批和報批,且已被浙江省水利廳批復開工。他們是否對上述所談及的違法徵用問題,違法移民問題,村莊斷流問題是否均未覺察呢?但是就審批而言除土地以外,尚有以下的問題是可以提出討論和質疑的:

(一)開工許可的條件問題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或上級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按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能正式開工:主體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2、3、(略)4:現場施工準備和徵用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地需要。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一項:「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第四項「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準備才可進行;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准」;

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本事例在征地、土地使用權的批准,移民安置等各種客觀存在的嚴重問題,使得左溪一二級電站是完全不符合開工條件的。是萬萬不能開工建設的。

(二)徵用林地的前置條件是否被跨越被省略的問題。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修建水電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予以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審核手續。」據此,左溪一二級電站徵用林地應首先得到林業部門的林地使用許可為先決條件。左溪一二級電站是否已經得到許可呢?許可使用多少面積?現許可的林業部門是否對面積如此之大的林地被征,具有許可的權限呢?是否繳納植被恢復費?從林業局已成公司成為股東的情況分析,存在著瞞天過海的可能。

(三)徵用的土地中是否存在早已劃定的基本農田。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徵用基本農田由國務院批准,同時徵用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本案中上述問題迷霧重重,值得質疑。

(四)左溪一二級電站的上報審批的批准與慶元縣是否制定相關政策問題。

浙江省水利廳、浙江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浙水電(2003)17號《關於加強水電資源開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尚未制定《水電資源有償出讓實施細則》和《補償管理方法》的市縣,即日起(二00三年九月九日)停批水電資源開發項目。因此,本案的審理中,應就慶元縣人民政府是否制定《水電資源有償出讓實施細則》和《補償管理辦法》,以及制定後是否嚴格執行進行審查,如未制定的,則屬違法許可審批。

上述的土地和行政許可二個法律層次從嚴密性上看,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在審批過程中似乎都是難以逾越的,或者說都是難以逃避審查的。可是為甚麼慶元縣政府和左溪水電公司能從法律叢林的博弈中橫衝直撞,殺出一條違法的通向能得以審批的大路來呢?答案何在呢?

(一)在政府、業主與農村、農民的博弈中,根本沒有信息的對稱性存在。整個徵用過程中,縣政府根本沒有在任何一個被征地村進行過征地公告。村裡的主要幹部在送手機、包工程得以好處的黑金衝擊下,全部都被擊跨了,信息在此與村民全部阻斷,村集體與村幹部等同起來。村集體的大利益,村民的合法利益被村幹部的小利益取代。因此村民如同瞎子和聾子任由村幹部和業主擺佈,任由宰割。

(二)本事例中的間接股東:國土局、林業局、水電局。在慶元的政治、經濟、社會舞台的角色,決定了博弈的規則由他們制定,並由他們操作。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二00四年中央一號文件在慶元縣被一群利慾熏心的有著兼投資商的身份的政府官員給吞筮了,給強姦了。因此,無法律無規範也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解釋了。按省國土廳的審批土地要求,山地林地1240—1800一畝的三項補償是萬萬不可能獲得通過的。但左溪一二級電站居然通過了。通過的理由想必只有兩個:一是上級有關主管官員被賄賂了。二是上報時為得到審批,擬就了用於騙取審批的,符合省定標準的文件。兩者必居其一,或二者兼而有之。

慶元縣的這些間接股東和項目公司欺下瞞上,偽造審批所需協議,偽造各種公文用於騙取審批,也就順理成章了。

綜上所述,以上各方面的問題可以歸總為:慶元縣政府及相關部門低價從農民手中奪取土地後權力尋租,在征地與供地之間所隱藏的巨大利潤空間之中,牟取到電站的股東利益。然後謀求樹起形象和政績。這體現著實質上的行政權力一種更深層次的腐敗。

從左溪一二級電站的違法征地中,所暴露的問題中,我們還看到至少有以下三個農村基層政權建設、集體經濟組織定位、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的經驗和教訓,是應該嚴肅思考的:

(一)當村委會、村黨支部已不能真正代表農民根本利益而走向村民的反面之時,當農村基層組織監督制約機制的缺陷完全暴露,而且被黑金摧毀之時,其影響的不僅是單純的經濟利益,而是共產黨執政基礎的在某一地方的局部堋塌問題。因為這一方百姓,共產黨的影響力已經被徹底弱化。

(二)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定位,在《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均被確認。但是,由於這概念的抽像,法律又未規定農民行駛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組織形式和程序,造成了在徵用實踐中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從左溪事例上看,所謂土地集體所有,實際上成了鄉、村小團體所有,有的甚至成了個別村幹部的個人私有。

(三)村民自治組織制度是民主政治在中國的一塊試驗田,由於基層政府的行政權力深層次的腐敗,對其壓力和壓迫加之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這朵善之苗卻長出了惡之花,村民自治組織性質之變使土地徵用的雙方主體合為一體。缺乏合法的抗衡和制約。政府和業主完全掌握了徵用土地的權力,以及徵用補償的具體數額與分配方案的決定權,而作集體土地的真正所有人,主人,農民卻毫無發言權、知情權。這兩種因素的交替循環發生,不斷強化著農民對政府、對業主的牴觸和對立,稍有不慎即發生矛盾的激化,發生劇烈衝突。

勿需諱言,正當我國宣佈決定實施「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保護政策之時」,在浙江省慶元縣出現的這一可以與英國圈地運動的「羊吃人」相提並論的現象,所代表的是中國社會經濟運行中的一股權力和金錢交混著的濁流。其與不久前報章、電視披露的「常州鐵本事件」「湖南嘉和事件」並無本質不同,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

——當我看到印漿村村民吳養木這個被關押四天後因證據不足而釋放的村民代表在手捧2004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時,看得熱淚盈眶、情不自禁的大聲誦讀的樣子,我們彷彿看到電影《地道戰》中高玉成手捧毛澤東的《論持久戰》,給八年抗戰的中國人帶來了無限希望和信心一樣。那首「毛主席思想閃金光……」的熟悉旋律在我們耳邊久久的迴響。

——本文作者在調查中接觸到的慶元縣公安局有一定職務的干警,在一個極為私人的場合曾與本文作者動情的談道:「我做為脫離土地的第一代人,按理說較之你這個脫離土地的第二代,對土地、對農民有著更為深切的關注和同情,當我的那些部下與村民發生流血衝突,村民被拘捕之時,當村民被業主指使的流氓地痞毆打之時,我的心在滴血。可是卻難有作為,我敢怒但絕不敢言。你作為律師我佩服你的道德勇氣。但行政強權所存在不按規則出牌的可能性,你得有所準備啊。」這最後的一句是威脅嗎?絕對不是的,我深信這是一個良知未泯、品行端正的警察的敬告。這時我感受到了德國哲學大師康德所談到道德法則:「我們頭上燦爛的星空。」

——左溪村除村長、村支部書記以外的十八週歲以上的311名村民在給中央領導反映此問題中寫道:我們山區農民老實、憨厚、善良,對於縣人民政府發展地方經濟,致富奔小康,打心眼裡是支持的;對左溪水電公司加快工程進度,節省投資也是能夠理解的。但是這些不能成為置我們的合法利益於不顧,以犧牲農民的土地權益,生存權益為代價啊。讓農村農民為左溪水電公司建設買單,天理不容!我們如久旱盼甘霖,黑夜盼天明般的盼著您的關注啊!

——本文作者在執業從事律師工作後曾經有二十年沒有寫過詩歌了,當我在接受石塘村的五位村民代表的諮詢,傾聽他們的訴說後,情不自禁地吟出了:慶元失地農民來訪有感(二首):

一、
衙中政績患飢渴,客商紛至興電弧。
百年老屋換一筵,千載古樹入水府。
頓失故園空憑弔,松源橋下知寒暑。
當朝親民如愛子,吏稱父母卻似虎。

二、
昨夜雨打鶴溪樹,今晨風自蒙州台(注)。
忽報商官共圖窮,作答百姓獨悲懷。
為傾三吏仰子美,眾吁三農危中苦。
盛世失序信有道,從此違憲必受裁。

使我人生中第一次切身感受到了「悲憤出詩人」的準確描繪和高度概括。

二00四年六月三日草就 六月十一日改畢

(注:慶元古稱蒙州。)

後記:此事發生後,經北京《法制日報》的強力介入,當地政府被迫提高了高達十二倍的補償標準,但至今並未發放到村民手中。9月28日,慶元縣政府對慶元縣左溪鎮左溪村的312名村民的合法維權行為進行了瘋狂的打擊報復,下午5時許,縣公安局上百名警察和武警戰士包圍了左溪村,並分別奔向四個目標,其間傷人多名,全村陷入一片恐怖之中,村民胡勤英、胡純岳、胡恆久、陳秋英被強制刑事拘留……

關於此事的後續評述,將在《請關注一群為維權而慘遭報復的村民的命運……》,敬請海內外人士關注。
@(//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維權徵文】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呼籲書
【維權徵文】鐵幕沉冤(下)
劉曉波:向陝西省榆林市三岔灣村的維權農民致敬
【維權徵文】冷面警察「不作為」? 退伍軍人慘死派出所前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