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門前張著血盆大口的獅子就是中國的法院」

——來自河南的申訴

王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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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訊】申訴狀

申訴人:王洪舉,男,生於1967年1月10號,漢族,河南省鹿邑縣東關行政村,東關村人。

案由:侮辱罪,誹謗罪。

我於2004年3月12日,由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4)周刑終字第6號裁定。因侮辱罪,誹謗罪裁定徒刑一年,我對裁定不服,故提起申訴,事實及理由如下:

2002年5年24日19時左右,我持各種證件,駕駛輕型藍色交通汽車1060G型鄭州東風,拉沙蓋房。途徑鹿邑縣賈灘鄉小李莊鹿邑二線站檢查點。該點路政聘用人員呂文化,李偉,孫德安及秦陸軍等敲詐我「超限」錢,我向他們申辯說:「國家有規定這車型前軸承載質量6噸,後軸承載質量標準10噸,整車不超過16噸,不為超限。這種車根本不超限,不能給錢。」他們見我不給錢,惱羞成怒就要劫車,我據理分辯,他們理屈詞窮,兇像畢露。呂文化率先踢我一腳,然後他們5,6個人一起對我拳打腳踢,大打出手,他們把我打倒在地。仍不罷休,又把我拖進院內毒打20分鐘後。打得最兇是孫德安,秦陸軍,李偉邊打邊喝令「給我狠狠打,只要不死,留口氣就行」。他們還慾把我拖進屋內再次毒打,遭到眾多群眾阻攔才罷手。於是他們把我丟下不管,將我駕駛的汽車搶走了,後來公路局的車把我送到縣城醫院進行搶救治療。

2002年5月25日,我家屬向紀檢會,檢察局,公安機關控告後,犯罪嫌疑人二線站人員非法檢查我的駕駛室及衣服口袋,給我造成重大損失。當公安機關偵察取證時,二線站將涉案人員分散隱蔽,給公安機關辦案設置障礙。在監察局向當地群眾調查取證後,呂文化,秦陸軍,李偉,孫德安,梁鹿林從各種方式威脅恫嚇證人及家屬,要那證人家屬逮起來,後經辦案人員偵破,我駕駛的車輛被劫持到一個秘密的地方(木材公司院內)。

據眾多知情者告知我的車被一個黑惡勢力監控,若要追回車輛必須交納高額「保護費」,此非法所得為雙方夥同分贓。此中罪惡行徑已長達數年,二線站人員以由國家工作人員蛻化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

2002年6月2日下午4時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二線站人員十數人竟喪心病狂的攜帶攝像機到鹿邑縣公安局傷情醫院我的病房內,對我進行威脅恫嚇,拍照,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二十一萬元,轟動醫務人員及病人家屬圍觀議論,嚴重擾亂了醫院秩序及醫療環境,致使我病情更加嚴重,身心受到極大傷害,當我向「110」報警時他們狼狽逃竄,險些被抓。

為了壓制打擊報復陷害我,梁鹿林組織張軍騙了馬進軍,法院行政廳人員李俊英,張效言,宋坤等盜用交通局和法院名義敲詐勒索,迫害,打擊報復陷害我,侵佔我車輛財產,給我造成重大損失,使我身心受到巨大傷害。6月20日下午當我家屬在法院行政廳諮詢,問李俊英,張效言我駕駛的車輛拉多少重量,國家規定的超限標準是多少重量時,他們回答我:「不知道」。我家屬又問他們「憑甚麼向我們要錢」他們回答說:「梁鹿林叫我們給你們要錢,我們就給你們要錢」。並誘使我家屬要我們向梁鹿林屈膝求饒,我和家屬因不堪其辱,憤而要求上訴,而鹿邑縣人民法院不與我們立案,剝奪我們的上訴權。

2002年6月25日中午,我家屬向人大反應情況,縣人大主任楊德平打電話詢問「新志」(梁鹿林)案情,梁鹿林說:「我告訴他了」。2002年6月27日下午4時左右,負責「公交」工作的政府副縣長蘇東榮,普鋒要求交通局向縣政府匯報案情。交通局副局長及局長廖煜先後向兩位縣長匯報案情,該副局長說:「這些都是梁鹿林一手造成的」。

2002年7月2日周口市紀檢組督查此案,鹿邑縣監察局調查此案。政法界人士透露二線站被查出十餘萬非法收入,而在梁鹿林的活動下予以擺平,梁鹿林在二線站的親屬骨幹人員每人每月分贓5,6萬元。二線站內部人員透露,他們九輛「昌河車」,每車每月上交二十萬元,他們八個人每月每人上交四萬元,他們每人每月上交四千元,完不成扣錢。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示鹿邑縣法院認真處理此案。8月1日我家屬見到了韓院長,李院長,蔡院長,三位院長瞭解案情後,不禁義憤填應,憤怒的說:「這比黑社會還黑哩!」8月日下午我見到了韓院長,韓院長告訴我:「法院已經退卷,不予執行!」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人民日報社「要聞參考」,記者李宇等兩位同志在鹿邑調查次案。2002年11月13日,下午3點左右,一個翁姓站長在鹿邑飯店311房間向李宇等兩位記者反映梁鹿林操縱經營色情業,腐蝕拉攏幹部的違法犯罪行為。

12月25日至26日河南法制報駐週記者站站長程玉成等兩位記者曾採訪本案及鹿邑縣鄭集鄉劉竹園村案件,他們告訴我們「具備三個以上典型案件就可以定性為黑社會組織。」特別熟知梁鹿林的鄰居曾在2003年1月5日至6日兩次揭露二線站違法犯罪行為,並揭露梁鹿林在2002年上半年曾買一部「桑塔納」新轎車,屁股沒挨車座子就送給XX幹部了。2003年1月21日中華時報記者老陳,老袁,康健,范樹森等一行五人曾來鹿邑調查採訪。上午十點,他們讓我領路在鄭集鄉案發現場及劉竹園村採訪時,劉竹園村一百多名村民向記者們控告二線站人員的各種違法行為。下午三點左右記者們又讓我領路到鹿邑縣渦北鎮小集村採訪,受害人村民王娛樂的父親憤怒的向記者們控告:「二線站把我們擺治毀了,梁鹿林領著二線站八九十來個人,開著兩輛昌河車像土匪一樣,一下車就拿著大號扳手攆著俺打,剩哩俺兒跑哩快,腳跟腳沒攆上,是攆上了,即一扳手就把俺兒打死了。後來他們給俺要二十四萬塊錢,俺買一輛車才二萬多塊錢,他們把車也弄消防隊去了,每天給俺要一百四十塊錢。」貨主老周也向記者們控告說:「他們把我的貨也弄走了,一直要了一個多月才給,結果少了幾千塊錢的貨。」採訪結束後,記者們感觸的說:「梁鹿林,二線站就是以血腥手段,暴力開道,揚威樹旗,讓人們談而色變,望而生畏,為斂財打下基礎,他們弄出人命都沒有事,其他事就不用說了————。」

鹿邑縣監察局查實,呂文化,秦陸軍,李偉等根本無權上路查車,鹿邑縣二線站更無權在公路上設卡檢查車輛,然鹿邑縣二線站組織個人隊,設立八個卡,日夜不停地搜刮民脂民膏,他們以暴力.威脅.敲詐.陷害等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豫東百姓對他們恨之入骨,稱他們為「活土匪」。嚴重損壞了黨和政府,在群眾的形象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鹿邑縣監察局調查處理後,向紀委信訪室和信訪局匯報涉案人員秦陸軍被撤去路政股股長職務。鹿邑縣公安局賈灘派出所向信訪局匯報涉案人員秦陸軍已被裁決拘留。

20003年元月20日,正直的中外新聞雜誌社記者將2002年10月25日至28日的採訪材料寄到周口市紀委,周口市紀委書記李洪民批示鹿邑縣委書記王茂志處理,交通局長廖煜2003年1月28日表示年前時間短不予處理。

2003年1月29日中午我與家屬找廖煜質問案情,在交通局沒有找到,下午五點左右我們在廖局長家見到了廖局長,廖局長矢口否認交通局申請法院執行我的事,他說他從沒有代表交通局在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法院執行我,他沒有簽過字也沒有委託過人,或者見過法院的人一面,在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法院執行我,他說他是交通局法人代表,除了他能代表交通局,任何人都不能代表交通局,這是組織規定的。他否認張軍是交通局工作人員,又否認認識他,更否認委託過他,他否認馬進軍是交通局法律顧問,他說他們交通局的法律顧問姓「尚」,也否認認識馬進軍,更否認委託過他。他和家人一起揭露這都是梁鹿林做的。

2003年3月4日下午,我在河南省司法廳投訴馬進軍,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工作人員查的,鹿邑縣沒有河南天眾律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馬進軍並不是律師,馬進軍和河南天眾律師事務所沒有任何關係。

20003年4月2日,鹿邑縣公安局長高華章告訴我秦陸軍已於20003年3月24日被拘留。

當我夫妻向鹿邑縣公安局,鹿邑縣檢察院控告後,鹿邑縣公安局經警2中隊隊長笪邦傑20003年4月21日8點多向我出示鹿邑縣司法局2002年11月16日紅頭文件,馬進軍以被司法局處理過了,馬進軍被司法局罰款2000元人民幣,被司法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梁鹿林,呂文化,秦陸軍,李偉,孫德安,張軍,馬進軍和法院行政廳人員李俊英,張效言,宋坤,孫現義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真相大白之際,令人不能相信的是我的控告狀卻被檢察院法紀科辦案人員複製後轉交給了被告人,這是邪惡勢力對我更殘酷的壓制,打擊,報復,陷害,迫害陰謀開始實施的標誌。他們妄圖依靠審判機關的敗類,施用暴力使我屈服,以司法形式掩蓋他們違法犯罪及事實,被告人梁鹿林變成了原告人,被告人馬進軍變成了訴訟代理人。控告狀中的涉案人員郭福建後來變成了製作偽證的人。梁鹿林2003年4月18日,具狀控告我2003年4月21日侮辱誹謗他,構成侮辱誹謗罪,不符常理。縱觀刑法400多個罪名也沒有「侮辱誹謗罪」此項罪名,而被告人李俊英,張效言,宋坤,孫現義的所在單位鹿邑縣法院而能予以立案,這不僅僅滑天下之大稽吧?這說明了甚麼呢?

2003年4月21日上午9點多,檢察院法紀科讓我前去質證案情,從檢察院法紀科調的法院行政庭卷宗中我發現了其他陷害我的涉案人員,檢察院辦案人員當即收回材料,不讓再看。因二線站人員及僱請人員多次捏造事實,勾結法院行政庭人員,敲詐勒索我,壓制.打擊.報復.陷害.迫害我,致使我全家生活無著,家裏揭不開鍋,孩子失學在家,而社會一直不能還我公道。2003年4月21日上午10點,我只是在北大街揭露剛被發現的其他涉案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並沒有涉及梁鹿林也沒有侮辱謾罵梁鹿林,更沒有捏造事實誹謗梁鹿林,事情剛發生鹿邑縣新城區派出所人員就到了,他們把我叫到一邊,開始問怎麼回事,控告狀中的被告人法院行政廳的涉案人員張效言,宋坤,孫現義就到了,他們二話不說就把我銬起來抓走了,他們要求我不告他們,遭到我拒絕他們便以「侮辱漫罵執行人員」的罪名把我拘留起來。

2003年4月24日(其實是25日)鹿邑縣法院少年刑事庭庭長李艷萍自稱受領導指示處理梁鹿林訴我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一案,2003年4月29日下午法院副院長高松備受法院委託要我行政村領導做我的工作,放棄追究法院行政廳人員的責任就放我回家,否則就予以逮捕,我因深受法院行政廳人員之害,予以拒絕,於是我在4月30日被逮捕,投進了鹿邑縣公安局看守所。

2003年5月26日下午4點左右,李艷萍突然把我提到法院,她獨攬案卷,偽組合議庭以「非典」為由不公開審理,不讓我充分陳述案情,非法認定證據。

李艷萍認定我有罪的證據僅僅是四份證言。四份證言的認定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本案在開庭時完全違背這一條,4位證人無一人出庭作證,不僅如此,4份證言材料也均有問題。其一,幾位證人均無詳細地址,給人以虛假杜撰之言。其二,幾位證人全是交通系統人員,其證言難以令人信服。其三,郭福建是控告狀中交通局的涉案人員,與梁鹿林有直接利害關係。李保證是交通局職工,與梁鹿林同在一單位有利害關係,郭福建.李保證2份證言是1人書寫。其四,薛顯洋.芮健康.李保證在交通局系統內直接受梁鹿林監管,有直接利害關係。

李艷萍還把我正常的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視為公然侮辱誹謗行為,也是在刑法理論及實踐上站不住腳的。我向有關機關部門反映違法犯罪行為是事實求是的行為,公民向有關部門機關反映違法犯罪行為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把這種行為都視為侮辱和誹謗,那違法犯罪現象誰還敢仗義執言呢?李艷萍這樣做違反了憲法。

我的控告狀所反映的情況都是事實,我根本沒有侮辱誹謗梁鹿林.二線站。一個人到底是甚麼樣,一個社會群體到底是甚麼樣,這是他們的一貫行為所決定的,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東西決定的。梁鹿林二線站他們一貫的違法行為是豫東上百萬百姓在廣大基層幹部有目共睹的,為甚麼具有管轄權的政法機關熟視無睹,充耳不聞呢?甚至將我的控告材料複製後轉交給被告人呢?而李艷萍卻向我一個非偵查主體的自然人要書面證據,這是側面證實了廣大干群對我的提示,梁鹿林勢力大的很,控告狀中二線站梁鹿林如何是豫東成千上萬老百姓和廣大基層幹部公開評論,梁鹿林的人格和名譽在豫東廣大干群心目中如此低下和狼籍,我這個飽受各種勢力欺壓的小老百姓又有甚麼能力再毀損的了。李艷萍是怎樣鑑定出梁鹿林的精神受到損傷?又是甚麼證據和原因致使李艷萍認為「情節嚴重」的呢?不得而知。甚至梁鹿林控告我構成侮辱誹謗罪,身為審判機關科級幹部的李艷萍就認為我構成侮辱誹謗罪。縱觀刑法400多條,哪有侮辱誹謗罪?這是為甚麼呢?繼而李艷萍在2003年6月21日枉法裁判,做出(2003)鹿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判我犯侮辱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而遲遲於2003年7月8日才送達我,造成我被嚴重超期羈押,宣判時我不服,當即要求上訴,而鹿邑縣法院壓卷不送,造成我再次被超期羈押。

我沒犯侮辱罪誹謗罪,一審認定證據違法,判決違背事實和法律。

2003年10月27日(一審判我刑期到2003年10月28日)鹿邑縣法院送達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0日做出的(2003)周刑終字104號刑事裁定書,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部份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一:撤消鹿邑縣(2003)鹿刑初字第56號刑事判決;二:發回鹿邑縣法院重審。

2003年10月28日季禹昌,薛勇提審我,季禹昌隱瞞2003年4月23日一審時涉入本案的情況,致使我不能要求他迴避,季禹昌要求我不上訴可以儘快放我回家,我沒答應,我要求他公開審理,同時要求他通知我家人帶著證據參加旁聽,而他只通知我家屬參加旁聽,而不通知我家人把證據帶上法庭,甚至我家屬主動向他提供證據他都不要。2003年11月12日開庭時,他不讓我充分陳述案情,不讓現場知情人我家屬做證說清案情,2003年11月13日法院人員要我不上訴儘快回家,我因不願枉法認罪,予以拒絕,法院人員又慾以「侮辱罪」強加於我,引起看所幹警不齒,遭到檢察院監管科干預才罷休,2003年11月16日,重審時季禹昌以一審時同樣的情形,變本加厲枉法做出(2003)鹿刑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枉法認定我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重審的(2003)鹿刑初字12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

……
經審理查明……
上述事實經庭審調查……
本院認為……

2002年5月24日19時,我駕駛的明明是輕型交通汽車1060G型藍色「鄭州東風」,季禹昌指鹿為馬「審理查明」的卻是「小江淮」汽車,我的證件及我駕駛的交通汽車「鄭州東風」牌、證、手續為公安交警,交通局運管所和公路局管理,與二線站沒有任何關係,季禹昌這樣指鹿為馬「是故意混淆視聽,隱瞞事實真相」,鹿邑縣監察局查實鹿邑縣二線站根本無權在公路上設卡檢查車輛,涉案人員更無權上路查車,我駕駛的車輛又是明顯的不超限,明明是暴徒敲詐勒索錢財的行為,何來的「被二線站人員以超限為由查處?」他們見我不給錢就凶像畢露,大打出手,把我打傷把車搶走,季禹昌又是怎樣審理查明對我做出「扣車處罰的?」我有履行「處罰」的義務嗎?他們這行為是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搶劫,是違法犯罪行為,我只能向有關機關控告,讓國家公訴其罪行,又怎能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包庇暴徒的違法犯罪行為,鹿邑縣交通局根本沒涉入本案,事實是黑惡勢力勾結審判機關的敗類,敲詐勒索,打擊報復陷害我,季禹昌查明了嗎?鹿邑縣法院行政廳裁定「不予執行」,季禹昌怎麼沒有查明?甚麼證據證明長達一小時?圍觀群眾堵住了交通局的大門?交通就因之堵塞?被告人法院行政人員張效言、宋坤、孫現義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違法辦案,非法剝奪我的人身自由,季禹昌怎麼沒查明?季禹昌審案真是隨心所慾,為所慾為!

沒有事實根據秦陸軍怎被拘留.撤職,董德順怎被記過,呂文化.劉強.秦陸軍怎被停職,李偉怎被延期處理,孫德安怎麼逃匿,馬進軍怎被司法局處理?監察機關表示將對其餘涉案人員進行查處,我以自己飽受殘害的經歷和廣大干群對違法行為的揭露向有關部門機關控告,要求追究犯罪行為的責任,正是實事求是的行為應當由有關部門機關查處,怎能說是侮辱和誹謗。涉案的被告人所在的審判系統說是侮辱和誹謗行為,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上是站不住腳的,公民向有關機關反映有關犯罪行為是憲法賦予公民的項基本權力,如果把這種行為視為侮辱和誹謗,那違法犯罪現象誰還敢仗義執言呢?涉案的被告人所在的審判系統說這行為是侮辱和誹謗違反了憲法,是打擊.報復.陷害.迫害,梁鹿林受到黨政監察機關質問和新聞媒體採訪是應當的,正常的。「沒有事實根據」梁鹿林心裏壓力怎會加大,無心工作。季禹昌「所謂查明的事實」自相矛盾。

重審時我的答辯和陳述並未說我犯侮辱罪.誹謗罪.抑或誣告陷害罪,季禹昌認定證據違法,我針對違法犯罪問題向有關部門機關反映並沒有把反映材料公開向社會各界散發,正是我實事求是的行為,應當由有關部門機關查處。季禹昌把我正常的向有關部門機關反映情況視為公然侮辱和誹謗行為,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上是站不住腳的,公民向有關部門機關反映違法犯罪行為,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如果把這種行為視為侮辱和誹謗,那違法犯罪現象誰還敢仗義執言呢。季禹昌這樣做違反了憲法和刑法理論,在司法實踐上也沒有先例,根本站不住腳。

重審判決認定我有罪的證據所依靠的是4份證言,4份證言的認定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作證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本案在開庭時完全違背這一條,四位證人無一人出庭作證,不僅如此,4份證言材料也均有問題。其一,幾位證人均無詳細地址,給人以虛假杜撰之言。其二,幾位證人全是交通系統人員,其證言難以令人信服。其三,郭福建是控告狀中交通局的涉案人員,與梁鹿林有直接利害關係。李保證是交通局職工,與梁鹿林同在一單位有利害關係,郭福建.李保證2份證言是1人書寫。其四,薛顯洋.芮健康.李保證在交通局系統內直接受梁鹿林監管,有直接利害關係。

我被暴徒二線站人員敲詐勒索.故意傷害.搶劫,當我向有關部門機關控告後,梁鹿林組織領導黑惡勢力以各種方式恐嚇證人及家屬,對我進行敲詐勒索報復陷害.威脅恫嚇.打擊迫害我,又勾結法院行政廳人員多次對我敲詐勒索,報復陷害,非法掠奪車輛財產,打擊迫害我。季禹昌為何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包庇暴徒,說是「被交通人員處罰?」縱觀上述事實梁鹿林是二線站人員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領導者,組織者。直至直接參加者,季禹昌卻故意違背事實包庇梁鹿林,說對「此事無直接關聯」。違法認定「偽證」為證據,陷害我對梁鹿林進行侮辱謾罵,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陷害我「羅列沒有根據的事實,以控告狀的方式公然貶低自訴人人格,破壞自訴人名譽」。甚麼證據和原因驅使季禹昌認為梁鹿林「精神受損傷」,「情節嚴重」的呢?不得而知。季禹昌認為我構成侮辱罪.誹謗罪,認定證據違法.違背事實和法律。季禹昌憑甚麼臆斷我誣告梁鹿林?難道說穿的法官服就可以隨心所慾.顛倒是非,玩社會底層百姓於鼓掌之中呢?

重審時判決我犯侮辱罪,判處我有期徒刑6個月。犯誹謗罪有期徒刑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的判決。認定證據違法,違背事實和法律,是變本加厲對我打擊.報復.迫害。

我沒犯侮辱罪.誹謗罪。

2003年11月20日,送達我判決書時,我不服,當即要求上訴,而周口市中院直到2004年2月18日才提審我,造成我又一次被超期羈押,提審時中院提出調解,我不同意,他們表示此案已不好處理了。直到2004年3月12日才在看守所工作人員及檢察院監管科的多次督促下遲遲枉法做出(2004)周刑終字第6號裁定,維持原判。並在看守所和檢察院監管科的多次督促下才遲遲於2004年4月9日送達我,使我被處於長期超期羈押狀態。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周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書顯示:

……….
「訴訟代理人馬進軍,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鹿邑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認定的相同,且相關證據均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並經二審查明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原審自訴人梁鹿林及原審被告人王洪舉的上訴理由與審理查明是事實和證據不符,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

鹿邑縣司法局查實,鹿邑縣沒有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馬進軍也不是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口市中院是怎樣聽取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呢?重審時鹿邑縣法院違法認定的證據根本不能證明事實清楚,周口市中院決定不開庭審理是錯誤的,一審,重審開庭審理都沒有查明事實,認定證據違法。中院二審不開庭審理更不能查明事實,認定證據更違法,相關證據在一審當庭舉證質證不合法,不能證明事實,二審查明屬實,予以確認是自欺欺人,姑息養奸。

一審,重審情形相同,所謂的「證據」一樣,認定證據都違法。周口市中院(2003)周刑終字第104號刑事裁定:本院認為原判部份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而周口市中院(2004)周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自相矛盾,出爾反爾,自欺欺人,屬典型的枉法裁判。

我沒有犯侮辱罪.誹謗罪。

鹿邑縣法院送達我周口市中院(2004)周刑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書時,我不服,表示將繼續進行控告.申訴.上訪,法院人員輕蔑的說:「你不過給政法委找個活干」。

綜上所述,二線站人員根本無權上路查車,梁鹿林二線站更無權在公路上設卡檢查車輛,然梁鹿林二線站組織8個隊設立8個卡日夜不停的搜刮民脂民膏。他們以暴力威脅.敲詐.陷害等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豫東百姓對他們恨之入骨,稱他們是「活土匪」,嚴重的損壞了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已經到了不予根除不能平民憤的地步。2002年5月24日19時左右我駕駛的車輛明顯的不超限,更沒有把公路壓毀,我的證件和我駕駛的車輛牌.證.手續,為公安交警,交通局運管所和公路局管理與二線站沒有任何關係,而二線站人員強行攔截我車輛,敲詐勒索我「超限」錢,我稍有異議,他們就把我打傷.把車搶走.劫持秘密地方(木材公司院內),交給黑惡勢力看管,勒索高額「保護費」,不給憑據,此非法所得為雙方夥同分贓。二線站這種罪惡行徑已長達數年,二線站工作人員由國家工作人員蛻化成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當我向有關部門機關控告後,二線站梁鹿林將涉案人員分散隱匿,給公安機關辦案設置障礙,當地群眾向監察機關作證後,他們又威脅恫嚇證人及家屬,非法搜查我的駕駛室及衣服口袋,給我造成重大損失,無法無天公然到鹿邑縣公安局傷情醫院我的病房內對我進行威脅恫嚇.敲詐勒索.打擊.報復.陷害.迫害我,組織黑惡勢力勾結法院行政廳人員敲詐勒索.打擊.報復.陷害.迫害我,侵佔掠奪車輛財產,給我造成巨大傷害和損失。

我的控告狀所反映的情況都是事實,我根本沒有侮辱誹謗梁鹿林.二線站。一個人到底是甚麼樣,一個社會群體到底是甚麼樣,這是他們的一貫行為所決定的,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東西決定的。梁鹿林二線站他們一貫的違法行為是豫東上百萬百姓在廣大基層幹部有目共睹的,控告狀二線站人員如何是豫東成千上萬老百姓和廣大基層幹部公開評論,我根據自己飽受殘害是經歷和廣大干群對玲鹿林二線站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揭露向有關部門反映是實事求是的行為,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聖權利,應由有關部門查處。公安局.監察局.交通局.司法局已有定論,監察局表示將在領導批示下對其餘涉案人員進行查處,我並沒把反映材料公開向社會各界散發,而僅僅反映到相關部門。

我沒有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梁鹿林。

梁鹿林,呂文化,秦陸軍,李偉,孫德安,張軍,馬進軍和法院行政廳人員李俊英,張效言,宋坤,孫現義等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真相大白之際,令人不能相信的是我的控告狀卻被檢察院法紀科辦案人員複製後轉交給了被告人,這是邪惡勢力對我更殘酷的壓制,打擊,報復,陷害,迫害陰謀開始實施的標誌。他們妄圖依靠審判機關的敗類,施用暴力使我屈服,以司法形式掩蓋他們違法犯罪及事實,被告人梁鹿林變成了原告人,被告人馬進軍變成了訴訟代理人。控告狀中的涉案人員郭福建後來變成了製作偽證的人。梁鹿林2003年4月18日,具狀控告我2003年4月21日侮辱誹謗他,構成侮辱誹謗罪,不符常理。

縱觀刑法400多個罪名也沒有「侮辱誹謗罪」此項罪名,而被告人李俊英,張效言,宋坤,孫現義的所在單位鹿邑縣法院而能予以立案,這不僅僅滑天下之大稽吧?這說明了甚麼呢?

2003年4月21日上午9點多,檢察院法紀科讓我前去質證案情,從檢察院法紀科調的法院行政庭卷宗中我發現了其他陷害我的涉案人員,檢察院辦案人員當即收回材料,不讓再看。因二線站人員及僱請人員多次捏造事實,勾結法院行政庭人員,敲詐勒索我,壓制.打擊.報復.陷害.迫害我,致使我全家生活無著,家裏揭不開鍋,孩子失學在家,而社會一直不能還我公道。2003年4月21日上午10點,我只是在北大街揭露剛被發現的其他涉案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並沒有涉及梁鹿林也沒有侮辱謾罵梁鹿林,更沒有捏造事實誹謗梁鹿林,事情剛發生鹿邑縣新城區派出所人員就到了,他們把我叫到一邊,開始問怎麼回事,控告狀中的被告人法院行政廳的涉案人員張效言,宋坤,孫現義就到了,他們二話不說就把我銬起來抓走了,他們要求我不告他們,遭到我拒絕他們便以「侮辱漫罵執行人員」的罪名把我拘留起來。我沒有侮辱漫罵梁鹿林,更沒有捏造事實誹謗梁鹿林。

梁鹿林所提供的4份證言材料也均有問題。其一,幾位證人均無詳細地址,給人以虛假杜撰之言。其二,幾位證人全是交通系統人員,其證言難以令人信服。其三,郭福建是控告狀中交通局的涉案人員,與梁鹿林有直接利害關係。李保證是交通局職工,與梁鹿林同在一單位有利害關係,郭福建.李保證2份證言是1人書寫。其四,薛顯洋.芮健康.李保證在交通局系統內直接受梁鹿林監管,有直接利害關係。他們的證言根本不符合事實,實屬偽證。

縱觀上述事實充分證明梁鹿林是二線站人員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領導者,組織者。直至直接參加者,我沒有侮辱梁鹿林也沒有捏造事實公開向社會各界散佈誹謗梁鹿林,更沒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梁鹿林。

縱觀一審.重審情形相同,認定證據違法,判決違背事實和法律,實屬枉法裁判。周口市中院2004年3月12日(2004)周刑終字第6號裁定更是違法認定證據,違背事實和法律與2003年10月20日(2003)周刑終字第104號刑事裁定自相矛盾,出爾反爾,自欺欺人,姑息養奸,更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我無罪!

我被釋放後多次向信訪局.監察局.公安局.紀委信訪室索要書面結論,但他們都拒絕給我。

2004年9月21日我到周口中院去申訴,中院的人讓我息訴罷訪,我不同意。他便給我要300塊錢,我質疑,他解釋說:「法律沒有規定刑事案件收費,本院規定刑事案件收費,不給你們要錢你們都申訴呢!」由此可見,法院製造的冤假錯案有多少!基層法院的規定比法律的規定效力還要大,法院就是這樣用經濟手段欺壓窮苦百姓,扼殺正義和公理的。《紅樓夢》中說:「只有賈府門口是石獅子才是乾淨的」,而共產黨門前張著血盆大口的獅子就是中國的法院,是最黑暗最兇殘最骯髒的地方。嗚呼哀哉!這個暗無天日的社會,豫東廣大勞苦百姓何時才能見到青天白日?

案發至今已2年有餘,車輛財產仍被侵佔,我因治病,上下奔波反映情況早已傾家蕩產,債台高築,家裏揭不開鍋,孩子失學在家。一年的牢獄之災,使我雙腿落下殘疾,失去勞動能力,而案犯至今仍逍遙法外。為此,感謝一切正義力量各種形式的聲援和支持,剷除邪惡。為我,也為豫東的勞苦百姓討回公道,爭得一片藍天,討還一方淨土。

申訴人:王洪舉
2004年10月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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