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獄(五) 弱者的呼聲(續)
致監獄長
一 尊敬的喬監獄長(注8): 首先祝您與其他監獄領導新年好! 新年之始,您一定很忙,請諒解我的打擾。我歷經39 天的體罰,於12月16日出嚴管室,身體尚虛弱,但仍堅持參加每天十幾小時的勞役。並利用節假日給您寫信,向您匯報我的困難,請您指教、主持公道。 我是第六監區四分監區服刑人員,48 歲,原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86 年畢業於復旦大學獲碩士學位,長期從事大學教授、研究員的工作。1991年起留居日本,1998年回國投資創業。嗣後,因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本公司開發的《上海日資企業要覽》中文版(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被法院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我也受到三年徒刑的刑罰(2000年11 月13 日—2003年11 月12 日),現有餘刑10 個月多。我對判決不服,依法先向原判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2 年9 月被原判法院駁回申訴,現在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我的法定申訴代理人楊紹剛高級律師是上海九匯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也是我一審、二審的辯護律師。我的妻子是上海財經大學教師,兄妹均在日本定居,他們也在為我的冤案進行申訴,並關注我在獄中的處境。 雖然我受到司法不公正的傷害,但我力求自己以平和的心態公正地看待周圍的事物。我信任法律,一直在依法進行無罪申訴;但我也尊重法律,不抗拒不公正的刑罰,而是心平氣和地坐牢,以死的決心來承受服刑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歧視與不公正的待遇。當然,我還算幸運——我是在上海監獄之窗的提藍橋監獄服刑。這座具有百年歷史的著名監獄正處於向現代化文明監獄的轉型時期。我入監後通過聽王副監獄長、刑務處王主任及其他監獄、監區領導的報告以及閱讀《勞改報》,使我瞭解與信任提藍橋監獄的文明管理,這是我堅定實施「依法申訴,安心服刑」模式的基礎。您上任後,您的一系列報告更加贏得服刑人員的心。我敬佩您與時俱進的開明思想、執著的法治精神與務實的管理才幹。我相信您的諾言,您所在的監獄決不是西方所稱的黑暗監獄。我們這些服刑人員在服刑過程中是以《監獄法》為護身符,以監獄領導、尤其是您為保護神。很多服刑人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後,從內心深處會喊出一句話:「我要上告到喬監獄長」。我個人的經歷也證明了這點。 1. 服刑人員的人格受到尊重。我剛入獄時——2001 年9 月末的一天上午,我正在第六監區的車間隊長辦公室裡蹲著接受沈言榮分監區長的教育,此時正好刑務處王主任巡視車間,見此狀馬上嚴厲批評:「怎麼能這樣,這是絕對不允許的」。沈分監區長很緊張,馬上呼喚其他服刑人員搬來小凳子,要求我坐在凳子上。後來,王主任離開車間時,又一次批評沈分監區長。這一舉動對我初來提藍橋監獄的服刑人員影響深刻,我就是從王主任對服刑人員人格尊重這一舉動開始認識提藍橋監獄的文明管理,看到了監獄領導與基層干警在觀念、行為上的差異,並樹立了安心服刑的信心。2001 年10 月17 日, 我根據沈分監區長的要求提交了《我的打算》,其中寫下我的入監諾言:不服判決,依法申訴;服從管教,遵守監規;多行善事,以德化怨。這一諾言成了我這次坐牢的行為準則,即使我受到歧視與不公正待遇時,我仍在努力恪守諾言,這是我對法律信任與尊重的表現。 2. 保護服刑人員的通信權利。我200 1年9月11 日入監,在11 月中旬正式提出申訴後的2001 年12 月–2002 年4 月期間,通訊權利受到侵犯,有15 封家信以及給上海市人民代表楊紹剛律師轉發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申訴信、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申訴狀都未被寄出。200 2年1月28 日,我就通信之事向沈分監區長提交了思想匯報。他立即與我共同學習《監獄法》有關條款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指出服刑人員的通信次數是不受限制的,並批評某些監獄只允許服刑人員每月發一封信的做法是違法的錯誤行為。沈分監區長當即承認他們的理解及做法是錯誤的,並表示予以糾正。但後來這一做法仍未被糾正,因為允許我發信的最終決定權在監區的分管干警手裡。2002 年4月1日, 我給第六監區楊昌元書記寫了一封思想匯報,並托人直接轉交給他,其內容是:(1) 通信權利受到侵犯怎麼辦?(2) 申訴的服刑人員受到歧視怎麼辦?(3)申訴的服刑人員幾個有待解決的問題。但一直杳無音訊,楊書記也未教育我。4月22 日, 我將寫給於政委、王副監獄長的信投入監獄長信箱。監獄方面很重視,4 月28 日就派朱隊長代表監獄長與我對話,調查後馬上糾正監區的錯誤做法,5 月初我的通信開始暢通。同時,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駐監檢察室夏檢察官的幫助下,我的申訴之路也開始暢通了。但是,我向監獄上告之事,引起監區個別干警及沈分監區長對我的不滿,這也是我從6 月份起服刑不穩定的一個主要原因。如果監區領導能及時糾正這種侵權的違法行為,我是不會向監獄領導匯報的。監獄領導的公正執法及處理問題的決心與速度,使我對提藍橋監獄的文明管理更充滿信心。無論我在基層監管場所受到什麼不公正的待遇,但提藍橋監獄的最後防線能保證公正執法與維護服刑人員的權利,這點我已深信不疑。 我在提藍橋監獄的時間不算長,僅1年3個月多,但我的經歷很豐富,幾乎將應該承受的和不應該承受的困苦都品嚐了一遍。然而,我仍很樂觀。作為一名社會科學的研究員,我已把最不幸的遭遇轉化為觀察、體驗、研究監獄生活的好機會。因此,我對這裡的事情都很感興趣,沒有仇恨與抗拒的心理,而是積極參加,做好一個犯人的角色。我是依法進行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沒有必要參與悔罪贖罪、重新做人的改造,受到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管本身就是一種懲罰,也就是刑罰(人身罰)已經得以執行。但是,我對改造賦予新的意義、目的與要求,通過艱苦磨礪、深刻反省、努力學習,可以修煉人的思想與品德,使修身養性進入一個更高的境界。所以,除了認罪服法之外,這裡的改造活動,我都積極參加。我尊重管教人員,理解他們的工作,從來不添麻煩,有困難盡量自己解決,安分守己,吃本分官司。我所處的第六監區四分監區,約115 名服刑人員,90 %是盜竊犯、暴力犯,像我這樣只有三年刑期,又屬單位法人犯罪的服刑人員唯獨一個,而且學歷最高。我與大多數服刑人員雖然價值觀念、處世方式不同,但我尊重他們,與大家相處和睦、寬容、謙讓。我是一名普通的小監犯,與其他服刑人員同勞動、同生活、同學習、同休息、同活動,沒有得到一點特殊的優待,反而因不認罪服法,受到特殊的歧視,至今仍是D 級待遇的服刑人員,與一切優惠待遇無關。當然,不可否認,我是一個特殊的服刑人員或者是具有特殊情況的服刑人員,因為我正在進行無罪申訴,而其他服刑人員是認罪服法的。這種區別是根本性的,決定了我與其他服刑人員在改造的目的、做法及罪犯意識的自覺性上有差異。但是,這種特殊性是客觀的,是不能通過一刀切的壓制方式來消除,只有依照《監獄法》分押分管的原則進行管理教育,才能保持一個穩定的局面。 勞動是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監獄法》第3 、4 條,第69-73 條是依據《憲法》第42 條, 第43 條和《勞動法》設立的。根據《監獄法》的觀念,監管是懲罰(人身罰),而參加監獄組織的生產勞動是作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懲罰罪犯的手段。讓罪犯通過強迫勞動達到自覺改造思想、重新做人的目的,是罪犯悔罪、贖罪的一種改造方式,也是罪犯自食其力、安心服刑的一種措施。勞動與教育是互相補充的,構成改造的全部內容。對於認罪服法的服刑人員(罪犯),履行勞動義務是強制的,但其勞動是在依據《勞動法》的嚴格規定下進行的,嚴禁用體罰、虐待方式強迫罪犯接受勞動改造。對於依法進行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履行勞動義務是非強制性的,因為這類服刑人員已接受了監管的懲罰,但他無罪可悔,也就沒有理由要求他們參加悔罪性質的勞動改造,可以教育改造為主,鼓勵自願參加勞動。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完善,與國際接軌,《監獄法》的觀念已日益深入人心,相應的政策與措施也陸續出台,並在名稱上也有顯著變化。例如:勞動改造積極分子已改稱為改造積極分子、勞役改稱為勞動,北京市監獄的服刑人員已有報酬,重視服刑人員的休息權利、勞動保護,不強迫申訴的服刑人員參加具有悔罪性質的勞動改造,鼓勵這類服刑人員自願參加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合適勞動,等等。我認為,提藍橋監獄領導人是持有這種法律觀念的,並正在建設一個文明的改造環境。我極力擁護這種法律觀念,但也深知一個正確的法律觀念要在基層扎根是需要一個時間過程。因此,我作為一個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對於強迫我參加悔罪性質的生產勞動的做法,雖然在思想上不屈服,但在行動上不抗拒。我進入提藍橋監獄後,一直被分配在勞役最重、時間最長的生產小組服刑,在五分監區是服裝縫紉小組,在四分監區是長毛絨縫製小組,這些小組成員絕大部分是二十幾歲身強力壯的年輕服刑人員,唯獨我一個近50 歲的人,又是一個無罪申訴的犯人。雖然我是做輔助工,沒有生產定額,但勞役時間相同。每天清晨6 點鐘一過就進車間,一直干到晚上8 點半,有時干到晚上11 點多,休息日經常也要加班。每天十幾小時的生產勞動,使我思想教育與讀書的時間被佔用,長此下去,身體也受到摧殘,畢竟我是近50 歲的人。如果這些勞動能發揮我的專長或我自願選擇的,那麼這些辛苦還是有意義的。然而,對於我來說,現在的勞役是以懲罰為目的,實際上迫使一個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與認罪服法的服刑人員一起在悔罪、贖罪,經常每天做十幾小時的勞役。我明知,這些做法是違反《監獄法》、《勞動法》的,但我顧全大局,合時宜地服從主管隊長的分配,盡力完成自己的勞役任務,但在思想匯報上一直表明自己的意見,讓主管隊長對法律觀念有一個認識的過程。我一直在合法合情合理地改善自己的服刑環境,爭取休息與學習的權利,保證讀書學習的時間,真正將刑期轉為學期的理想成為現實。 但是,2002年8月中旬起的三個月內,我接連二次被嚴管,尤其是11月7日的第二次嚴管令我驚醒,我所處的小環境已愈來愈惡劣,是一個不講道理的地方。如果沒有一個安全、健康、有尊嚴的服刑環境,「依法申訴,安心服刑」的模式是無法實施的,我的妥協亦是沒有現實意義的。我不得不準備在第六監區不平穩地度過7 個月的余刑(除去三個月在第九監區的近期犯分監區服刑),爭取服刑人員的基本權利。您是提藍橋監獄的最高裁判者,請您評判二次嚴管是否公正?對我的體罰是否違法? 1.200 2年8月14 日上午,我因全身患尋麻疹(前天已由監獄醫院醫生確診)沒有去車間。當時天氣炎熱,大面積的皮膚暴露在外容易感染,而且這種過敏性皮炎的過敏源可能就是長毛絨塵埃。後來,我被召進分監區長辦公室,並向沈言榮分監區長說明原因,但他仍命令我去車間勞動。我認為,他的命令是不合情理的,在刁難我。於是我氣憤地答道:「我是一個讀書人,不會頂撞您,拉拉扯扯。我不去車間,是不服從您的指揮,我願意關小間。」他與我僵持了一會兒,就親自送我去監區的嚴管室,一關就是十六天。實際上,我當時很天真,心想:小間最多是監獄的禁閉室那樣,還想帶一本《菜根譚》,一邊反省,一邊研讀,穩定情緒,反省過錯,緩解與沈分監區長的緊張關係,消除誤解。的確,未去嚴管室之前,我是不瞭解第六監區嚴管室裡的體罰,至少未想到我這樣文明的服刑人員也會遭受體罰。早上5 點半至晚上9 點半端坐在8 公分寬細長的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飯、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離開。每天連續端坐約14 個小時;每天三餐白飯加醬菜,擅自降低國家規定的服刑人員最低營養標準;這是一種地道的不文明的體罰虐待,傷害身體,吞噬生命。事後我知道,根據《提藍橋監獄罪犯計分考核獎、扣分事實細則》, 我不服從命令的過錯,按4-8 條款扣0.5-1 分或按10-15 條款,每天扣2 分。為什麼我要被嚴管16 天?我在這次嚴管中所受到的體罰,沈言榮分監區長是有責任的。(沈言榮分監區長2002 年10 月已調離四分監區) 2. 2002 年11 月7 日下午,我暫時無勞役任務,在第六監區5 樓頂的車間前的餐廳裡寫接見信、閱報。此時,我突然被召進車間隊長辦公室,第六監區楊昌元書記,四分監區俞靚隊長問我在幹什麼,我如實交代了。他們批評了我,我當即誠懇接受,表示改正。楊書記埋怨道,「不允許特殊犯人,沈中(沈言榮分監區長)沒有管好我」,我聞之,不做聲。後來,我們小組的組長犯也被召進來。他證實,現在暫時不需要翻長毛絨製品的大身,的確我沒有勞役任務。楊書記又說要給我定額。組長犯回答說:「他(指我)是輔助工,無法計算定額」。楊書記氣憤地說讓我上縫紉機,否則關禁閉。我回答,我上縫紉機也可以,要我做什麼,我都可以。接著,楊書記叫我先出去。我就離開辦公室回小組。過了一會兒,我又被召去,就被送進第六監區嚴管室。楊書記是第六監區的老大,一言九鼎,他要我這個卑賤的小監犯關禁閉還需要什麼理由嗎?我心情很平靜地在牢中牢,忍受苦中苦,度過了39 天。出了嚴管室,我又翻閱了《提藍橋監獄罪犯計分考核獎、扣分實施細則》,即使按他們認定的違紀錯誤(超越門前的警戒線和規定的活動區域)是扣0.1-1 分,而我卻遭受了39 天體罰。楊昌元書記應該對這次不公正的處罰負主要責任。我對他這樣的領導居然做出如此輕率的決定,深表遺憾。 我被關了二次嚴管都搞不懂嚴管和嚴管室是怎麼一回事,是體罰?還是教育的一種措施?或許是監區級的禁閉及禁閉室。我翻閱了《監獄法》、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編的《服刑人員改造手冊》都找不到一條依據或解釋。監獄是國家的刑法執行機關,不同於公司、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它的任何一級處罰或重大措施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就是依法行政。關禁閉及設置禁閉室是有法律依據的,處罰標準明確,程序嚴格,設置規範。但嚴管及嚴管室缺乏法律依據,因此處罰標準模糊,手段不規範。隊長關犯人進嚴管室,沒有統一的標準,主觀隨意性很大。或許每個進嚴管室的嚴管犯都是犯了一個錯誤,但這個錯誤是否應該受到嚴管的處罰,或關押的期限應該多少天是公正的?沒有一個參照的明確標準,就根本無法評判一種處罰是否公正。我們每個嚴管犯出嚴管室時都要寫一份檢查書,其中內容不同,但有一句話是關鍵的、共同的,即承認本次處罰是正確的。其實寫檢查的人自己都搞不清正確在哪裡。同樣也很難評判隊長的處罰是否不公正,因為嚴管的處罰依據、關押期限規定不明確,只能憑上一級領導的經驗來評判。如果嚴管是禁閉,那就有評判的法律依據。但在我第一次被嚴管時,正巧我的律師來會見,沈分監區長斬釘截鐵地對他解釋:嚴管不是禁閉。如果嚴管不是處罰,是教育的一種措施,那麼面壁靜坐、深刻反省、提高認識的教育措施倒也是一種思想改造的好方式。 我入監至第二次嚴管室出來之日(2002年12 月16 日)共463 天,其中55 天是在嚴管室裡度過的,這沒有什麼驚奇。但55 天在忍受體罰,這就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儘管我知道自己的錯誤是不夠進嚴管室的資格,但隊長認為可以嚴管,要多關押一些時間,因此我不會就嚴管的本身去判斷隊長的執法是否公正。有時,實體公正是很難評判的,但程序公正的評判是簡易的、清楚的。一旦處罰的程序不公正,不用去考慮實體公正是否成立,就可以斷定這次處罰是不公正的。對嚴管犯實施體罰就是不公正的處罰。體罰是被《監獄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文禁止的;監區嚴管比監獄禁閉是低一層次的處罰,但現在它的處罰程度卻大大超過了監獄的禁閉,而且還採用了體罰的措施;因此,含有體罰措施的嚴管處罰肯定是不公正的、違法的處罰。但是,個別隊長沒有法制意識,非常推崇這種不文明的懲罰措施。2002 年下半年第六監區四分監區進嚴管室的人次數占總人數的百分之十幾,甚至有一周內進5人的記錄。但是,在以人為本、文明管理、公正執法的大趨勢下,這種體罰式的處罰已難以奏效,而且引起服刑人員的反彈很大。事實上,沒有一個服刑人員是管不好的,只要管教人員對服刑人員進行切合實際的思想教育、合理的勞動崗位安排、公正的懲罰,每名服刑人員都會積極向上,參加勞動、安心服刑。這種體罰不僅傷害了服刑人員的身體,也會斷送個別管教人員的前程,毀壞提藍橋監獄的文明形象。提藍橋監獄不應該遺留這種舊習,即使要對付幾個暴力抗拒改造的罪犯,完全可以依法使用戒具。 的確,我能承受這種體罰的折磨。正如俞靚隊長在我們小組年終評審會上說:「很少有人在嚴管室裡挺過三十幾天,馮正虎就是其中的一個」。我的意志是堅強的,但身體的傷害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坐骨神經、腰椎、頸椎部以及胃腸都受到明顯的傷害。由於營養缺乏,體質下降還會引發其他疾病,慢慢地吞噬生命。當我體罰至第30 天的時所發生的一幕令我終生難忘。由於餐餐醬菜,沒有一點油水,四、五天大便不通。那天肚子一受寒又通了,但大便時胃腸痙攣,痛得死去活來,大便一結束,我眼前一片漆黑,倒在地上,有一種生不如死的感覺,頓時感悟到人類的殘忍,為什麼人與人之間要這樣仇視,不珍惜他人的生命?過了一會兒,我依偎著牆,喝了幾口熱水,稍微有一點緩過氣,我又坐上這個用於體罰的細條凳子,繼續平靜地承受苦難。這時我有一個心願,當我走出嚴管室後,我一定會向喬監獄長匯報。我第一次走出嚴管室後,我認為這是偶然事件,因為像我這樣文明的吃本分官司的服刑人員是不可能有第二次嚴管。因此,我與我的家屬、律師都保持沉默,放棄追究的權利。但是出現了第二次嚴管,又一次受到這種無道理的、漠視生命的處罰,不得不令我驚醒,這已不是一個偶然現象。我不去上告,還會有第三、第四次。這種每天連續的體罰要比一、二次毆打,對服刑人員的傷害更大。我相信,您會主持公道。 綜上所述,我向您提出如下請求: 1. 廢除嚴管室內的體罰。放寬細條板凳的寬度,減少坐板凳或席地盤坐的時間,規定定時的起身活動時間,不准扣克服刑人員的飯菜,按監獄的規定標準供應伙食,善待犯錯誤的服刑人員。 2. 保護通信、接見的權利。通信不受次數、對象的限制。每月至少一次接見,這是法律的底線。不能把通信、接見的權利作為獎罰手段,除非法律有特別的規定之外,例如禁閉處罰時可以暫停接見。法律沒有規定的親情電話、寬鬆接見等優惠待遇是可以作為獎懲手段。 3. 保護休息的權利。服刑人員的加班應當是自願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每月36小時的法律底線。 4. 依照《監獄法》規定的分押分管原則,管理教育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受到懲罰性的強制監管,這表明已經執行刑罰(人身罰)。他依法進行無罪申訴,不認罪服法,就沒有必要參加悔罪、贖罪,重做新人的勞動改造。因此,不得用體罰的方式強迫他接受悔罪性質的勞役,應當鼓勵他自願參加一些發揮專長或適宜的勞動,並以思想教育與學習為改造的主要方式。 5. 不得歧視無罪申訴的服刑人員。無罪申訴是行使法定的正當權利,不是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的反改造表現。除了不享受與認罪服法相關的待遇外,他應當與其他服刑人員享受同等的待遇。 上述的請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是監獄領導推進提藍橋監獄向現代化文明監獄發展的過程中正在解決的問題。 在此,我提出一個申請,也是我的心願,要求調離第六監區,到第九監區的新岸技術學校服刑,做一名教師犯。或者到第九監區的其他部門,做一些翻譯工作的勞動。我最初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數學系,後來作為研究生畢業於復旦大學管理系(現管理學院),最後又在日本著名的一橋大學留學。有三年技術學校的教師經歷,又長期從事大學的教學工作,對成人教育經驗豐富,能講授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的課程、計算機應用、日語以及基礎教育的課程,並自編教材、課程設計、組織的能力很強。英語是我研究生課程的第一外語,雖然長期接觸不多,單詞遺忘很多,但借助詞典能勝任英漢的筆譯工作。日語的翻譯能力較強,我翻譯的日文原著《日本改造計劃》已在遠東出版社出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日文版已在(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而且,對利用計算機軟件進行翻譯的工作很熟悉,我創辦的企業就是搞這一行業的。雖然兩年多的監管,我不能從事發揮我專長的勞動,一直在做一些體力勞動,但只要有貢獻的機會,恢復自己的專業能力還是很快的。我希望在離開提藍橋監獄之前的服刑期內,做一些有價值的勞動,為監區、監獄的穩定與發展做出貢獻,也能享受一些以人為本、文明管理、公正執法的好政策、好待遇。當然,是否實現這個心願,還要取決於第九監區的需要,我服從監獄領導的安排。我相信,在監獄領導的關心下,在哪裡都會有一個安全、健康、有尊嚴的服刑環境,第六監區四分監區也會有所轉變。現在新上任主持工作的朱雲生指導員正在努力推進文明管理。 這封信也是我的年度總結,供您工作參考,至少您能瞭解這類服刑人員的想法、做法以及所遇到的問題。如果我為此遭受第三次體罰,也值得。我對服刑期間所見所聞以及親身的體驗是有一些思考的。希望能親聆您的教育,並與您對話。 此致 敬禮 第六監區四分監區 馮正虎 2003 年元旦
二(注9)尊敬的喬監獄長: 新年好! 我是原六監區服刑人員,因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製作銷售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電子書被錯判為非法經營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獄,於2003 年11 月12 日刑滿釋放。 回家已有二個月,但我仍然難忘這段羞辱而艱難的歲月。當然,我還是很感謝那些依法行政、尊重服刑人員人格的獄警。尤其,感謝你的一系列報告,使我對監獄改革充滿信心。我考慮許久,還是先向您控告六監區二分監區獄警非法扣留我的私人物品之事,相信您會依法處理,保護我的合法財產,責成那些獄警及時退回我的私人物品。這些獄警連法院的判決書、我的申訴狀、監獄允許訂閱的報刊都要扣留,不知他們為什麼會如此藐視法律。在這些扣留物品中,有我寫給監獄領導及其他司法機關領導人的信以及我的日記,這些值得他們認真讀一下,或許我比他們更珍惜提藍橋監獄的聲譽與進步。 我2003 年1月1日、6月25日給您的信均投入監獄長信箱,也同時交給分監區領導。但是,很遺憾,一直沒有您的回音。按照您的工作作風,這是不可能的,或許您的下屬沒有讓你收到我的信。這些信反映的內容,對於我來說已是過去的事,但對於您的工作有參考價值,可以瞭解基層的執法工作。 隨信寄上《關於違法扣留馮正虎私人物品的情況匯報》以及我2003 年1月1日給您的信、請您評判,並依法處理。同時,寄上《獄中的「申訴狀」(提要)》、《中國日資企業要覽》電子書介紹以及《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一書,請指教。我衷心希望上海市提藍橋監獄在您與其他監獄領導的努力下能夠成為現代化的文明監獄,新一年監獄改革一定會有大的進步。 順祝 新年快樂 馮正虎 200 4年1月12 日上海
附件: 關於違法扣留馮正虎私人物品的情況匯報 馮正虎是原上海市提藍橋監獄第六監區第二分監區服刑人員,於2003 年11 月12日刑滿釋放。在出獄當日,馮正虎的申訴資料、信件、讀書筆記本、法院判決書及其他司法文件等私人物品均被第六監區第二分監區的獄警無理由地扣留,又未出具暫扣單,這種行為顯然違反《監獄法》, 侵犯當事人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一、違法扣留私人物品的經過 馮正虎於2003 年9 月上旬將一箱私人物品,其中有《南風窗》雜誌二十幾本、其他雜誌十二本以及已閱讀過並作分類的《新聞晨報》、《南方週末》、《上海法治報》等在監獄裡允許訂購的報紙七百餘張,送交檢查,並打算本月13 日第六監區服刑人員接見時捎回家。此事由第六監區第二分監區分管內勤的警官王政經辦。但2000 年9 月13 日清晨第六監區第二分監區指導員郭海通知我,監區未批准,只好把已檢查過的物品存放在第六監區第二分監區中隊長辦公室,等我出獄時一併捎回。根據郭海指導員的要求,我將準備出獄時捎回的物品,提前交給他們檢查。我於2003 年11月3 日(星期一)上午將準備出獄時捎回的物品送至第六監區第二分監區中隊長辦公室,全部交給王政警官,並附上四頁《馮政虎私人物品的請單》, 由他一一核對後收下。 2003 年11 月12 日上午,我出獄時, 王政警官僅將40 封家信與26 本書(書名:《”三個代表”學習讀本》、《論 “三個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再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的具體規定(試行))的理解與適用》、《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司法考試複習指南》、《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預測試題詳解及2002 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解析》、《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要點及重點法條一本通》、《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典型案例解析及常考法律文書集成》、《國家司法考試2002年試題解析及2003 年命題走向預測》、《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選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務問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釋義》、《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彙編》、《憲法學》、《後樓梯—大哲學家的生活與思考》、《菜根譚》、《儒解菜根譚》、《論語》、《孟子》、《變化:1990-2002年中國實錄》、《北京法源寺》、《國際規則:入世後的中國法律對策》、《美國秀》、《UNIX で「やりたい」ことを」できゐ」 にかぇゐ基本の12 章亡 》、《Windows98/meと2000 を使ぅ本》)交還給我,而我送交檢查的其他物品均被扣留。我當即告知他們,你們可以暫扣我的物品繼續檢查,但應當出具暫扣單。但是,他們不肯出具暫扣單,企圖私藏。這是顯然違法的。我當時拒絕出獄,要求見監獄長,後經專門負責送我出獄的警官(不是第六監區的)勸說,才辦理了相關出獄手續,按時出獄。二、被扣留物品的清單 1. 申訴資料及其他文件(1) 申訴狀正文(打印稿); (2) 申訴狀提要(打印稿); (3) 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電子出版物光盤案的概況(打印稿); (4) 上海市人民檢查院二分院 (2001)滬檢二分訴字第3 號起訴書(原件); (5)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 滬二中刑初字第69 號刑事判決書(原件); (6)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 號刑事裁定書(原件); (7)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01) 滬二中刑初字第69 號刑事判決書(複印件); (8)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1)滬高刑終字第1Z7 號刑事裁定書(複印件); (9) 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等其他六份法規(複印件)。2. 一審、二審及申訴資料(1) 一審的答辯狀(手稿); (2) 一審庭審的最後陳辭(手稿); (3) 二審的上訴狀(手稿); (4) 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電子出版物光盤案的概況(手稿); (5) 經營概念及其例題(手稿); (6) 電子出版物的獲利計算(手稿); (7) 關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的評判及其修改要點(手稿); (8) 2003 年11 月的《申訴狀》(手稿); (9) 2002 年 6月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來函(原件); (10)2002 年9 月29 日(2 00Z)滬高監字第42 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原件); (11)2003 年4 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通知(原件); (12)2003 年4 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來函(原件); (13)2003 年6 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來函(2003)滬二中法信訪字第258 號(原件); 3. 致申訴機關的信 (1) 2001 年11 月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手稿); (2) 2002 年4 月1 日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滕一龍院長(手稿); (3) 2002 年4 月1 日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沈詠德副院長(手稿); (4) 2002 年6 月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信訪室陳賢(手稿); (5) 其他若干封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駐上海市提藍橋監獄檢察室夏檢察官、徐檢察官的信(手稿)。4. 致楊紹剛等人的信 (1) 2001 年看守所時期致原上海市市長徐匡迪(手稿); (2) 2001 年看守所時期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手稿); (3) 2001 年12 月致原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黃菊2001 年(手稿); (4) 2001 年12 月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手稿); (5) 其他若干封致上海市九匯律師事務所主任揚紹剛高級律師(手稿); 5. 親友的來信 已收40 封,尚有10 封被扣留。其中,妻子(陳小晶)3封, 編號是6、7、21;妹妹(馮美嬌)1封, 編號是A3;長兄(馮正寶)2 封,編號是C1、C2, 二兄(馮正龍) 3 封,編號是D4、D5、D8;楊紹剛律師2003 年的新年賀卡1 封。 6. 致監管人員的信及稿件 (1) 2001 年10 月我的打算(手稿); (2) 2002 年2 月致原第六監區第四分監區長沈言榮(手稿); (3) 2002 年4 月1 日致第六監區楊書記(手稿); (4) 2002 年4 月22 日致於政委、王副監獄長(手稿); (5) 2002 年7 月關於粥、饅頭節約的合理化建議(手稿); (6) 2002 年8 月5 日致第六監區副監區長葛禮斌(手稿); (7) 2002 年8 月5 日關於組長犯張某動手凌辱小監犯馮正虎的情況匯報(手稿); (8) 2002 年10 月思想匯報(手稿); (9) 2003 年關於車間佈局合理化的建議(手稿); (10)2003 年6 月22 日致第六監區副監區長葛禮斌(手稿); (11)2003 年6 月25 日致喬利國監獄長(手稿); (12)2002 年新食堂(手稿); (13)2002 年評析金融混業經營(手稿)。 7. 筆記本及剪報 (14)申訴資料(一) (練習本)1本(15)申訴資料(二) (練習本)1本; (16)申訴資料(三) (練習本)1本; (17)申訴資料(四) (彩色軟面簿)1本; (18)日記(2001年9 月11 日至2003 年10 月28 日) (黑色軟面簿)1本(19)報刊文章索引 (黑色硬面簿)1本; (20)讀書筆記(一) (黑色硬面簿)1本; (21)讀書筆記(二) (黑色硬面簿)1本; (22)英文口語 (彩色軟面簿)1本; (23)剪報(一) (大信封)1包; (24)剪報(二) (大信封)1包; (25)剪報(三) (大信封)1包; (26)剪報(四) (大信封)1包。8. 報刊(1) 《南風窗》等雜誌 8本(2) 已閱讀過並作分類的《新聞晨報》、《南方週末》、《上海法治報》等在監獄裡允許訂購的報紙 若干疊; 9. 2003 年9 月上旬送交檢查的物品 《南風窗》雜誌二十幾本、其他雜誌十二本以及已閱讀過並作分類的《新聞晨報》、《南方週末》、《上海法治報》等在監獄裡允許訂購的報紙七百餘張。特此匯報上述情況,請獄警執法的監督部門核查,並予以處理,限時退回的私人物品。我可以就此事上報監獄的上級部門,或向檢察院控告,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暫且保留向上控告的權利。因為,我親身目睹上海市提藍監獄的進步,更瞭解監獄執法的現狀,相信監獄領導會妥善糾正獄警的違法為。馮正虎2003 年11 月12 日
兄長的求援信
一 尊敬的江澤民主席: 遙祝,新年好!在您日理萬機的百忙之中給您寫這封信,非常失禮,但事出有因,逼不得已,我只有在這裡求救於您。 首先請允許我自我介紹。我叫馮正寶,中國公民,也是常年旅居日本的華僑(按日本人的說法是永住者)。我曾在在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任日語翻譯、兼從事近代中日關係史研究。1986 年4 月留學日本,先後在東京大學,法政大學進修、學習,獲碩士、博士學位(政治學),並出版了學術專著《評傳宗方小太郎——大陸浪人的歷史作用》等。現在一方面繼續從事學術研究,一方面為普及、推廣、發揚中國的文化瑰寶-——中國武術,開辦武術協會,發行、出版多種介紹中國武術的錄像帶。總之,想為中日友好、文化交流盡點微薄的力量。可是,今天給你寫信不是為了介紹自己,而是為了我親弟弟馮正虎鳴冤叫屈。他的簡歷如下。 馮正虎畢業於復旦大學研究生院(經濟學碩士),曾在上海財經大學執教,後留學日本一橋大學。現仍拿日本工作簽證,是日本的中國研究所研究員、日本三正實業有限會社總經理、上海天倫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 馮正虎於去年(2000 年)11 月13 日突然被以「非法經營」的罪名拘留、逮捕。其公司與家被抄,至今(今年1月3日我寫完這信為止)仍被關押在上海看守所(據說), 既不允許家屬會面,也不讓他寫信,連律師亦不給接見。我們不知道他生死安否,身處何方,異常焦急、擔心,無處投訴,只得直接向您告救。具體經過請看其妻陳小晶2000 年11 月18 日給有關領導人的信及附件《關於我丈夫馮正虎被拘留、被逮捕的情況經過》。 我是去年11 月14 日,即他被拘留的第二天得到這個消息的,當時感到萬分意外,極其震驚。因去年10 月我給母親電話時得知他作為留學生企業代表參加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還上了電視,很為他高興,引以為驕傲。亦為他感到寬慰,他多年的努力、他的才華、他的愛國心、他留學的研究成果、經驗終於被社會接受,尤其被國內的社會、被政府、被黨接受、承認。並深信,他由此可以在黨的領導下,在政府與社會各階層的支持下,全心全意,無懮無慮地為國家作貢獻,為社會獻才華。 然而,11 月14 日的電話竟告訴我這樣的嚴酷事實——馮正虎被捕了。這是為什麼?為什麼?馮正虎愛國何罪,為國家作貢獻何罪之,我百思不解。開始我還抱著一種僥倖心理,願這是一個玩笑,或只是個「誤會」,事情會很快得到解決,可現在看來這是一個蓄謀已久的、典型的政治迫害。現狀如此,將來如何,我不堪設想,兩個月、三個月或半年、一年或更長,然後繼續編加新罪名,最後以莫須有的罪名判刑,長期關押……。這種事在中國悠長的歷史上屢見不鮮,即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亦不乏前例,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司空見慣,然而馮正虎的事件是發生在新世紀將臨的今天,且在國際著名的大上海,就不能不令人難以費解,不能不使人感到震驚與憤慨。試問,馮正虎被捕的經過與以前「文革」中的做法有何兩樣?只是這次出面的是上海市公安局,而不是「紅衛兵」, 罪名是「非法經營」, 也有像模像樣的「拘留」證、「逮捕證」。表面上似乎很合乎法律程序,然而其借口僅僅是馮正虎出售了一盤,無論從意圖、內容上、到編撰、製作、出版過程中均無可非議的光盤。這些人難道就是這樣愚弄法律、褻瀆法律的尊嚴,不怕恥笑於天下嗎?我可以斷言,法律在這些人的手中成了整人的道具,隨意擺弄的玩物。我堅信,在今天,在江主席領導下的改革、開放的中國是決不允許這種惡行的繼續存在。 其實,馮正虎的公司有經營執照,軟件的開發、製作亦屬於其經營範圍,即使在銷售的程序上有「過失」,造成其「過失」的原因在同濟大學出版社(他與該大學簽有合同)與上海新聞出版局,而不在著者馮正虎,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有「過失」,此事理應由工商局出面管理和處理,而不應由上海公安局出面將其拘留、逮捕,還接二連三的興師動眾,既抄公司,又搜其家,其真的目的究竟何在?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馮正虎究竟犯了什麼彌天大罪?他不是什麼危險分子,又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政治人物,值得上海公安局動此手腳。他僅是一位極普通的留日人員,一位想為自己的祖國做點好事的海外學子,一位愛國者。但他也是人,要求有人的尊嚴,也有妻兒、老母、兄弟姐妹、親戚朋友。試問,上海公安局的部分領導的這種做法是否考慮過他的尊嚴,及其家屬的心境。他是一個中國公民,他有權利要求政府給予他一個中國公民的人權。 我不知道究竟是誰,又為何要下此毒手欲置馮正虎於死地?我亦不想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我只知道,上海公安局的某些人的此舉,是在肆意製造一個冤案,以損壞上海,尤其是中國在國際上的形象,是在誤導海外華人、僑胞、親戚朋友、以及廣大的國際友人,尤其是日本的各界人士對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中國法制的曲解。是在做親者痛,仇者快的蠢事。 馮正虎是我的親兄弟。他從小就有抱負,想為國家做點事。他愛黨、愛祖國(據說,他曾是中國共產黨的預備黨員)。他也很有才華,他是一位學者,一位孜孜不倦、治學嚴謹的研究者,1991 年留學日本後,除了打工維持生活外,就是在做學問,或調查日本的市場經濟及其管理方式等。他非常愛國,他身在日本,其心卻時時繫在祖國,尤其上海。他總覺得國外不是他久留之地,中國才是自己的工作天地。他專攻經濟管理,又精通電腦,日本亦很需要這樣的人才,然而馮正虎最終選擇了回國發展的路,毅然放棄在日本的安穩生活,帶著全家回到上海。他雖然還持日本的工作簽證,主要是為了工作上的方便。我當初尊重他的選擇,可是,這次他被逮捕,使我不得不懷疑他的選擇是否正確,我感到很悲哀。 可以說,馮正虎從未做過有損於人民和國家利益的事,亦從無反黨、反社會主義、反祖國的政治活動。當然,他以前也有過「過失」,即在十年前,1989年的天安門「政治風波」中發表過一個聲明,我不詳細這個「聲明」的具體內容,亦無意評價。我只是相信他出於愛國之心,出於對黨、對政府好意,而做此事的,從當時的歷史背景上看,此類的行動亦不是馮正虎一個絕無僅有的,當時中國各界人士在不同程度上捲入過那場風波。而且,我相信黨與政府歷來主張「既往不咎」。況且,事情已過去整整十年多,難道要馮正虎背著這沉重的「十字架」到死為止嗎?當時,他一個人承擔了發表「聲明」的責任,辭去原「上海企業發展研究會」會長之職,還被取消黨員預備期(即如同開除黨籍),被停止財經大學講師之職,最後被逼東渡日本。儘管如此,他依然不忘報效祖國。在留日期間,他還多次回國求學、謀職,他考過復旦大學,著名經濟學家蘇東水教授(也是他碩士研究生時的指導老師)的博士生,據說成績合格,因有「前科」被刷下。一些大學、研究機關亦有意聘請他,但均因那個「過失」無法使他圓夢。最後,他只得自籌資金創辦了現在這個具有高新技術特點的咨詢公司,當工作剛有起色,即遭此暗算,被以「非法經營」的罪名逮捕、關押,這不是故意置他於死命嗎?我不知馮正虎的苦難何時了卻,赤心報國竟得惡果,怎不使人心寒。上海某些人的這種做法還有什麼法制可言,因此,我懇請江主席指示中央有關部門迅速調查,處理此事。我們要求立即無罪釋放馮正虎,恢復名譽,並賠償由此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急盼您的回復,日本的各界朋友亦希望此事在您的指示下得到公平、合理、正確的解決。打攪了,萬分感謝。 -78 –
第2輯弱者的呼聲 順致 敬意 馮正虎的長兄: 馮正寶 200 1年1月4日於日本東京 並附上附件數份以供參考(略)。
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庭周強法官先生: 您好! 突然給你寫信很失禮,但事出無奈,請原諒。我是上訴人馮正虎(「非法經營」一案的當事人)的兄長,叫馮正寶,是中國公民,也是長期旅居日本的華僑。 聽國內的家屬及馮正虎的律師說,法官先生是該案件的主要審理人(二審),我想先生對該案的前因後果及所有的事實資料是最清楚不過的(恕我在此不重複)。且先生是該案的法官,故有關法律亦精通的。在此,我只是懇請先生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職責,能以司法公正為崇高原則,給上訴人馮正虎一個公正的判決,即宣告馮正虎無罪。我看過檢察院的起訴書、一審法院的判決書、馮正虎的上訴書及二位律師的辯護詞等一切有關資料(包括所有的附件),我對一審法院不顧事實、或認定事實不清、亂套法律,對一位抱著拳拳愛國之心的歸國學者,只因出版了一部如律師所說「內容健康、合法,其資料來源於公開的出版物以及各區縣提供的資料,並無任何洩密現象,這一點已無可異議。該出版物介紹了12898 家日本企業在中國投資情況和1771 家日本企事業單位長駐中國各地的代表機構,介紹了上海各區縣的投資環境。該電子出版物有益於社會,有益於吸引外資,有益於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在上海市工博會上得到好評,得到市領導的表揚,電視台作了介紹,是一部不可多得的高科技出版物。不僅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而且有利於社會,這也是不爭的事實」的好出版物,竟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對其個人及其代表的公司處以高達四十萬元人民幣的罰金(個人十萬,公司三十萬),如此窮凶極惡,不堪耳目,感到異常震驚與憤怒。這哪裡還談的上司法公正性,這簡直是借打擊經濟犯罪之名,對上訴人馮正虎進行典型的政治迫害,這對當事人馮正虎難道不是過於殘酷嗎?! 其實,此件所謂的「非法經營一案」中有二點最簡單也是最基本的事實,即:(1) 馮正虎為上海作了一件好事,理應稱讚。雖然有多種原因致使手續上有欠缺之處,但馮正虎在主觀上並沒有犯罪的故意,尚未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後果。(2) 馮正虎自投資金幾十萬元。現僅銷售碟片226 張,。所得金額才七萬八千餘元,不僅未獲利,而且連投資金額都未收回。對上述事實每一個正常的、有正義感的人會得出如何結論,是不言而喻的。試問,一審法院的法官,你們的常識,你們作為人民法官的良心何在? 我認為,一審的審判是極其不公正的。判決偏袒公訴人的意見,忽視法庭上已經質證的重要證據與被告方對公訴人提出證據的質疑,證據使用不當,是屬枉裁冤斷。其判決只是對檢察院的起訴書追認而已。與檢察院一樣,一審法院也只認定事實的結果,不考慮事實的起因,曲解或亂套法律,無視被告人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肆意抹殺被告方的主張)。故可以斷言,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已喪失司法的獨立性,其判決缺乏公正性,其行為是褻瀆司法的尊嚴。我認為司法不應為上面某些人的指示、意志或任何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所左右。執法者自身應懂法,遵守法律,應堅持法律的獨立性、公正性,決不能違背我國的法律,尤其要尊重維護我國的憲法。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出版自由。試問,上訴人馮正虎能否有權利享受憲法規定的這一權利?當然,誠如律師楊紹剛先生所說:「對出版物的出版,我國已頒布的法律、法規已加以規定,因此,任何出版物在我國的出版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和法規,都必須依法出版,這是毫無疑問的。那麼,《上海日資企業要覽》屬於「名錄性質」的出版物已是鐵一樣的事實,因此,它應歸如備案一類,而無需任何行政機關批准,這點難道還有疑義嗎?我國有一系的法律與法規對各類出版物的出版加以規範,任何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都不能違背我國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律師楊先生的話)可以說,此「非法經營」一案的發端,其責任首先在於上海新聞出版局。該局依據我國的哪一條法律和法規,對同濟大學出版社下達「請撤項」(指《上海日資企業要覽》) 的指示,若不是的,難道是受到上面某人或某些人,或哪一級的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示意,而做出這一違背我國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但公正的說,上海新聞出版局當初也只是下達「請撤項」的指示(至於理由,則無任何具體說明,我亦不應該妄加猜測),並沒有下禁令阻止該出版社的出版。而將此出版物打成非法出版物的是檢察院與一審法院。我們要求上海新聞出版局出示「請撤項」的具體理由,要求檢察院與一審法院依法解釋將《上海日資企業要覽》宣佈為非法出版物及禁止出版的法律依據。否則,有一天這案件的事實真相公佈於社會,國內社會、國際社會如何看待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出版自由規定,如何看待我國法律的尊嚴性、公正性。 其次,自去年11 月13 日馮正虎被拘留起至今,我們家屬雖很震驚,但亦很冷靜,只是默默關注事態的發展,希望通過法律的正常途徑得到正確而公正的解決,為此我曾給中央領導江澤民、朱鎔基、上海領導徐匡迪寫信,雖然目前尚未回音,但還是堅信有一天他們會給我回答的。現在我繼續通過各種渠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大常委會等中央有關方面反映此案件的事實,我希望得到有關方面的關注。另則,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將設法通過國內外的媒體,將此案的全過程及所有有關資料公佈於社會,以期喚起公眾輿論對此案的關注,讓輿論對此事有個公正的評價,讓國內、國外人士知道馮正虎為什麼遭此政治迫害,為何失去人身自由。其實,說穿了馮正虎案件的要害是他無視上海新聞出版局「請撤項」的指令,「強行」出版了《上海日資企業要覽》,這也就是說馮正虎「挑戰」了這方面的權威,權威們就動用手中掌握的部分國家機器,嚴懲馮正虎,欲置他於死地。然而,馮正虎的「挑戰」(如果被說成挑戰的話)理應受到我國憲法的保護。我們不能自由出版的話,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出版自由,豈不成了名存實亡了嗎?!可見,上海新聞出版局、上海檢察院、上海一審法院的一系列違背我國法律、法規的做法是在踐踏我國憲法的聲譽。我堅信歷史將宣佈馮正虎無罪! 最後,我代表馮正虎的家屬向法官先生要求兩點:(1) 二審公開開庭;(2) 邀請各媒體旁聽。 此致 敬禮 急盼回音 馮正寶 200 1年8月10日
(注1) 楊紹剛是上海九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委政法委員會副主任。 (注2) 滕一龍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注3) 沈德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注4)曹建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原上海華東政法學院院長。(注5)《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2001年第1卷(總第1卷) 主編 沈德詠 人民法院出版社(注6)肖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注7)《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2001年第1卷(總第1卷) 主編 沈德詠 人民法院出版社 (注8)喬利國是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監獄長。(注9)200 4年3月6日接到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刑務處的來函,通知我於2004 年3 月9日上午9 時去上海市提籃橋監獄領取有關私人物品。 我領取了被扣留的大部分私人物品,僅有我的《獄中日記》1 本、2001 年10月《我的打算》手稿1 篇及記英文口語的彩色軟面簿1 本仍被告知扣留。2002 年2 月致原第六監區第四分監區長沈言榮、2002 年4 月1 日致第六監區楊書記、2002年4月22 日致於政委、王副監獄長、2002 年7 月關於粥、饅頭節約的合理化建議、2002年8月5日致第六監區副監區長葛禮斌、2002年8月5 日關於組長犯張某動手凌辱小監犯馮正虎的情況匯報、2002年10 月思想匯報、2003 年關於車間佈局合理化的建議、2003 年6 月22 日致第六監區副監區長葛禮斌、200 3年6月25日致喬利國監獄長、2002 年新食堂等致監管人員的信及稿件的手稿與2001 年看守所時期、2001 年12 月致曹建明的信函手稿均被告知沒有找到,並特意列出清單讓我過目。 雖然沒有全部歸還,但獄警的這一做法還是值得讚許的。我理解上海市提籃橋監獄警察的做法,或許仍被扣留的這些文稿涉及到提籃橋監獄的不文明之處,因此我暫且保留自己的索取權,相信以後會歸還的。隨著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的司法改革,它將更加進步、公正、自信,成為嚴格執行《監獄法》的現代文明監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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