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萍澤:中共政法委應予撤銷

布萍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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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7日訊】在中國共產黨組織架構內,設政法委員會。其首長政法委書記,與同級黨委書記僅差半個格。甚至在多數同級黨委中,政法委書記就是黨委副書記兼任的。

一個黨派,內設什麼機構,外人本不必置喙。但中共作為執政黨,其政法委有淩駕於公檢法之上之實權,這不但與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建設“法治社會”的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所宣導的“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政治理念南轅北轍;而且,置共和國公民于極端危險的境地。這就值得求證一番了。

現代憲政的實質是分權制衡。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之所以“三國分晉”,而不是由縣太爺一個人斷案,斷不僅僅是因為縣太爺體力、精力、智力不能勝任,更重要的是為了互相制約、監督,防止操縱司法,枉法裁判。這是人類社會的偉大進步。但現在政法委有公檢法首長人事權、領導權,那政法委書記不就是縣太爺了嗎?或者說公檢法不就成了現代縣太爺的遮羞布了嗎?

政法委不但有這樣的最終權力,而且假如它願意,它可以不經任何程式隨時直接介入具體案件。小動作是打電話、寫條子、面授機宜;堂皇一點的就是發檔,重要案件就可以檢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實行“公檢法聯合辦案”了。

小動作多是事涉親友,或受人之托,當然上不得臺面。事涉親友,那法律就得符合經濟學理性人“個人利益最大化”原理,法律就得受點委屈。受人之托,取人錢財,替人消災,也算天經地義。公然踐踏法律的就是“公檢法聯合辦案”了。公安局按照檢察院的指控偵察、取證。沒有證據怎麼辦?刑訊逼供、誘供。威脅恐嚇、設局欺騙、體罰侮辱、不讓睡、不讓吃算是沒打,打死你算你畏罪自殺。“只許你老老實實,不許你亂說亂動。”檢察院按照公安局的調查批准逮捕並指控。法院按照檢察院的公訴判決,檢察院按照法院的判決公訴。三家互證,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可憐犯罪嫌疑人,你在政法委看上你的時候,就肯定是一個罪犯,在劫難逃了。什麼沉默權,什麼米蘭達規則,什麼律師辯護,什麼程式正義,統統沒用,充其量不過花瓶而已。

我們當然知道,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首長是由一個叫做“人民代表大會”的機構選舉產生任命的。但事實上提名權、決定權決不屬於這個被閹割了的機構。因為“陽謀”中早就明文規定“黨管幹部的原則不能變”。說政法委定奪了公檢法首長的人選,有時也真有點冤枉。因為事實上是同級黨委、上級黨委或上級黨委書記的小蜜才是人選裁定者,甚至連政法委書記本人的飯碗和烏紗也在人家掌控之中。

美國政治家亞歷山大哈密爾頓說過,從人的本性來說,對一個人的生存有控制權,就等於對一個人的意志有控制權。那麼,公檢法按政法委的意志去“聯合辦案”,就沒什麼值得奇怪的了。

設置政法委的唯一藉口是便於協調,高效率地打擊犯罪。政法委的觀點並不能永遠正確姑且不論,即以政法委的看法是正確的,充其量有實質正義的味道,在貌似實質正義的旗幟下踐踏了程式正義。這和現代法學程式正義優先實質正義的原則理念是背道而馳的。法學上的“毒樹之果”理論對此有發人深省的闡述。通過非法程式和其他非法手段甚至刑訊逼供獲得的證據,即使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也絕對不能夠接受和采信,因為這好比毒樹上長的果子,雖然看起來很美,但吃下去是要中毒的。我們寧肯放縱個別的犯罪,也必須排除掉這樣的證據。我們不能夠鼓勵政府,不能鼓勵公檢法,不能鼓勵員警犯罪。因為政府和員警犯罪是比任何個別的犯罪更可怕的犯罪。①“共和”和“憲政”的核心遊戲規則是什麼?就是分權制衡,嚴格制約政府的權力。“共和”和“憲政”的核心目的是什麼?就是建立合理的社會秩序,特別是要保護弱者。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劉少奇、鄧小平、彭真等國家機器的操作者,也是弱者。當我們吃下“毒樹之果”,不但無法無天,還要“踢開黨委鬧革命”。堂堂的中共中央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劉少奇就是這個“毒樹之果”毒死的。假如有正常的程式保護,鄧小平不至於被流放,彭真等亦可免牢獄之災。

政法委“聯合辦案”,使公檢法失去法律責任約束,失去理性,淪為強權政治的道具。一旦需要,它就成為打擊異己政治勢力,報復個人私怨的手段了。共和國歷史上這一類的故事太多了。前總理朱容(加金字旁)基所稱“民怨沸騰”,現在愈演愈烈的上訪,根本在制度,癥結在沒有有效的司法救濟管道,司法獨立被干預和破壞。對此,政法委應承擔直接責任。

司法秩序到了政法委手裏,難免不成為政治運動或准政治運動。打擊犯罪是法律的責任,但把司法搞成運動,就是典型的“以法治國”了。在運動中和在運動外,同樣的犯罪事實判決不同。公眾得到的教訓是法律完全不可預期。為了完成任務或提高政績,達不到運動中適用的罪名的也被拔高治罪。在“掃黃”運動中,就會出現“處女賣淫案”;在“打黑”運動中,一般刑事犯罪就會變成黑社會罪。在事實和公檢法的檔案資料證明,歷屆所謂“嚴打”、“專項行動”在維護社會正義地旗幟下,在打擊犯罪的同時,製造了多少冤假錯案。其對法治制度、憲政精神的戕害之烈、之深、之遠,遽難預料。究其為害根本,就是政法委組織的“公檢法聯合辦案”踐踏了“程式正義”,吃了“毒樹之果”,最終踐踏了“實質正義”。

“南都案”和“馬萍案”是地方政法委直接辦理的兩個個臭名昭著的冤案錯案。 “南都案” 這場冤獄的操刀者是廣州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張桂芳。目前《南方都市報》前總編程益中無罪釋放,張某被免職。“馬萍案”是天津政法委的傑作。為什麼要搞“南都案”?因為你未得廣東省委宣傳部同意,擅自揭露廣東省的 SASI疫情;因為你報導了『孫志剛案』,開罪廣州地方當局。在政治強權的太歲頭上動土,那就“以法”治你。為什麼要搞“馬萍案”?因為你是企業家,有人眼紅你的財產,也得“以法”治你。

從歷史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創建之初,中共中央政治局無非是在中央人民政府設黨委,在政府政法法律委員會等設分黨委。在政務院設立黨組,在政務院“政法法律委員會”等建立分黨組。黨委、分黨委職責是管理黨務。黨組、分黨組雖滲入政府機構,但尚在黨的範圍內活動。這基本上是執政黨的常態。此後,特別是經過反右,執政黨干預政府的欲望肆無忌憚地膨脹,直至導致“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別說法律蕩然無存,甚至宣佈取消黨委對文化革命的領導權,“踢開黨委鬧革命”,中共幾近自我毀滅並亡國,就是必然的邏輯。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共和國家的元氣得以逐步恢復。1980年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成立。十三大以後,黨政分開制度性改革開始起步。十三大“決定撤銷中央政法委,使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得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互相監督與制約,不再受一個黨的機構的統一指揮,有利於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② “政治風波”後,黨政分開不提了。不久重設中央政法委等一類的分割政府職權的黨的機構,黨政分開的政治體制改革夭折,又回到老路上去了。

中共高層開明人士和時賢亦為此含羞。毛澤東前秘書李銳先生深刻指出:“政法委是黨內機關,現在由黨的政法委書記統管國家的公、檢、法執法機關,同“依法治國”的方針相抵觸。現在還是‘黨大於法’,‘人治’大於‘法治’。”③著名法學家賀衛方無奈慨歎:“今天我們還有所謂的三長聯合辦公的做法”,“沒有任何程式意識,只有配合,沒有制約”。④

1995年8月在北京召開的第六屆亞太地區首席大法官會議通過的《司法機關獨立基本原則的聲明》中有如下規定:“司法機關依其對事實和法律的理解自由作出判決,不受來自任何方面直接或間接的不當影響”、“國家應當保證司法機關獨立,並由憲法和法律予以規定”。

所以,為保留一點德政計,為增加一點中共政權合法性計,政法委還是撤銷為妙。如有保留的嗜好,那麼就把它作為諮詢性的黨內議事機構,沒有協調公檢法的特權,亦無不可吧。

2004-10-1,夜

附注:

①參看賀衛方《面向新世紀的中國司法改革》。《世紀大講堂》第1輯,遼寧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②何家棟《任重道遠的政治體制改革》。

③李 銳《關於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建議》。《炎黃春秋》2003年第一期。

④賀衛方《中國司法改革8大難題》。《海口審判》2002.1(總第9期) 。

--轉載自《觀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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