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7日訊】劉湧又被高級法院三審判爲死刑,有人拍手稱快,有人喊冤叫屈。在
不到半年的時間先後兩次改判,我們在這裏不去評論誰對誰錯,只是看看劉湧案背後權與錢的巨大動力,看看法律在如今中國大地如何被玩弄在權貴們的股掌之間。
2002年4月17日,劉湧、宋健飛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一審判處死刑。按中國的刑法規定二審判決,最遲應當在兩個半月內做出。而劉湧案卻拖了整整1年零4個月後,遼寧中級法院才做出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改判的原因二審法院認爲公安局偵察審問宋鍵飛毆打致死王永學案件中,可能存在逼供行爲而導致宋的供詞失實。可是,滑稽的是,既然黑社會組織頭目劉湧改判“死緩”而下面的小弟卻被判死刑而當即執行,似乎有丟卒保車表演之嫌。按其理論所說當年希特勒雖然發動法西斯戰爭,但確沒有指使士兵去直接殺死某個人,士兵應有死罪而希特勒本人確無死罪推斷有何區別?這樣的道理不說,小學生也知道改判動力的真正原因。在遼寧這樣的表演也並非首次,慕綏新案中殺馬向東保慕的做法不是與此同出一轍嗎?
劉湧案的二審改判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部份司法界的權威人物發表評論稱爲“是中國人權的進步”。看看這人權是怎樣的進步的?2001年9月19日,受劉湧律師邀請的北京部份刑法專家、刑事訴訟法專家、法醫學專家,在釣魚臺大酒店第一談判廳對案件進行了專題討論。14位專家出具了一份《瀋陽劉湧涉黑案專家論證意見書》,並在上面簽了字。這份《意見書》的主要內容:“與會專家聽取了律師的介紹並查閱了公訴人提交的證據,一致認爲:本案的證據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它在二審時給改判找到了一些藉口。有網友評論說,寫這份《專家意見書》的專家們,每人拿了劉湧家人賄賂的30萬元錢。後來有專家辯解說,只不過收了“區區2,000塊錢”。這 “區區2,000塊錢”的動力便孵生出“是中國人權的進步”、“法制的進步”的呼籲。
二審的判決中更令人稱奇的是,僅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不言而喻,交了罰金的劉湧家族就取得了對數億國有財産的合法擁有權,賄賂貪官而得來的3.5億國土資産以及通過非法拆遷、欺行霸市所非法得來的數億財産變爲合法化。這樣的處罰是在“懲罰”、還是在幫強盜洗錢?
爲了隱蓋強大的後臺保護傘的原型,輿論界紛紛宣傳是田律師鑽了法律的空子。這樣的宣傳不無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按二審判決論證,既然警方有逼供行爲,而且法院也就此改判,那麽刑訊逼供的責任者是誰?其人同樣觸犯刑法,誰來頂罪呢?在終審判決書中,有“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在偵查過程中存在逼供情況”字樣。僅僅一個“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在偵查過程中存在逼供情況”就可以對全國人民提出的“劉湧不死,天理難容”死刑犯改判,是否有些草率了呢?而這個草率的改判卻整整醞釀了1年零4個月。當年受賄非法批示無償轉讓土地的慕、馬之流早已鋃鐺入獄,而因此獲得的非法資産卻沒有糾正,劉湧家族照樣擁有那價值3億多元國有資産。如果劉湧僅有已經倒臺的慕、馬做靠山,如今改判與7億多財産保全能做到嗎?
2002年冬天,遼寧省幾位人大代表曾就劉湧案件爲什麽遲遲沒有結果詢問過遼寧高院。遼寧高院的人說,就判劉湧死刑向最高法院提交了3次意見,被駁回了3次,理由就是劉湧不夠死刑,因爲他對打死人的事不知情。而正是認爲劉湧沒有死刑的最高法院在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生效的4個月後,再次提審劉湧案。這是在中國司法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對一起普通刑事案件進行提審。結果又將劉湧判爲死刑而且迅速執行。如此的迅速與果斷的執行,似乎意圖隱蓋著什麽黑暗的交易。劉湧曾經聲稱“我要是死了,我不會讓有些大人物好過!”而堵住劉湧家族嘴的“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判決仍然維持,保住數億家產。高院又多次此地無銀三百兩地聲稱:“劉湧案的改判不存在什麽暗箱操作”。三級法院顛三倒四的判決,反映了遼寧省政府高層乃至國家高層官員們的明爭暗鬥的結果。反映了中國法律只不過是掌權者玩弄於手掌之間的玩物!在中國死刑犯被執行的90%以上的爲農村人,而死刑犯罪率高的卻是城市居民。城市居民可以通過賄賂受害者家屬與法官的途徑,變通了死刑的判決。農村人無錢又沒有門路賄賂法官,所以多被執行死刑。如今的法律不僅僅是“衙門口沖南開、有禮沒錢別進來”了,而是還需有權的庇護、權錢交易的渠道。
(2003.12.25)
──轉自《民主論壇》(//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