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前分行長獄中自縊案 家屬質疑(上)

──採訪前中銀益陽分行長朱國勛之子朱浩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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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6日訊】■簡介

朱國勳:男,漢族,1940年出生,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1957年入伍,1979年2月參加對越自衛戰爭,1982年轉業到湖南省益陽市人民銀行任副行長,1984年組建中國銀行益陽分行並任副行長,1988年升任行長,1990年任該行黨組書記,1997年退居二線任調研員,2000年正式退休。2003年6月8日晚,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調查南流資金」為由,將朱國勳從私人住宅中帶走。2003年6月9日,以「涉嫌受賄罪」對其予以刑事拘留,並羈押於益陽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03年6月22日,以「涉嫌受賄罪」對其實施逮捕。2003年8月15日,因證據不足,以「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將其延期1個月羈押偵查。

2003年9月19日,赫山區人民檢察院又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將朱國勳羈押至2003年10月14日。2003年10月14日凌晨3時20分左右,朱國勳被人發現死於益陽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看倉(囚室)之外放風坪的曬衣鐵絲上。繼李尚平案、劉駿案等引起海內外強烈關注的「赫山命案」之後,朱國勳案成為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的又一個著名個案。基於朱國勳的「官員」身份,以及中國大陸大部份媒體普遍不負責任的新聞報導,朱國勳之死自公開以後在官方和民間普遍遭到誤解,該案也因此一直得不到徹底的澄清和公正的對待。在朱國勳之子朱浩傑與賀力員(朱國勳之妻)等親屬開會商議之後,2004年1月2日~1月5日,現年30歲的朱浩傑先生代表朱國勳全體家屬鄭重地接受了我的採訪。本長篇採訪錄經朱國勳家屬親自核對後,在《大紀元》分上、下兩篇首發。

■朱浩傑訪談錄(上)

楊:朱浩傑先生,謝謝你代表你的家人接受我的採訪。凡是接受我採訪的人,我都有一個基本要求,那就是知道甚麼說甚麼,知道多少說多少,要誠實、要理性、要敢言。

朱:好,我保證真實的回答,我們全家也在此感謝你的幫助。我父親這個案子啊,很複雜,內外勾結,加上司法腐敗,證據不公開,我們沒有辦法知道更多的細節,但是我們堅信一點:我父親沒有受賄、挪用。

楊:我想知道你父親的性格、為人、政治觀點以及你們家人、鄰里、同行對他的評價怎麼樣?

朱:我父親16歲入伍,在部隊裡生活了24年,所以他的性格很正直,工作認真,肯承擔責任,說話直來直去,不會拐彎,生活上也很簡樸。但是他性格急燥,牛脾氣,因為工作上的事,比如貸款,也得罪了不少人。他在銀行工作20多年來,戰友、朋友來訪,甚至有工作關係的人,這些都是在家裏安排,從來沒有用公款招待過。做事情公私分明,我們找他要點汽油票他都不答應。在我們兒女的心中,他就是一個清官。我甚至覺得他有些迂腐,他經常對我說:「我的消費水平不高,我和你媽的工資足夠用了。貪污受賄不但害自己,也害兒女啊。」所以我們都理解他。現在事情搞成這樣,我們都替他不值,他在九泉之下也不會瞑目,因此我們一定要替他申冤。我父親的同事和戰友也一致認為他生活簡樸,工作認真負責,不喝酒,不抽煙,是毛澤東時期的好幹部,不相信他會有問題。所以在我父親的追悼會上,南縣中行的謝行長就對我說:「你爸死了的時候,益陽市政法委要人民銀行的王行長去做家屬的工作,王行長講:『益陽五大家銀行領導像朱行長這樣的人還少有,你們抓人的時候沒叫我去做工作,現在人死了要我去做工作,我不會去。』」

楊:去年6月8日,你父親被帶走是因為「南流資金」的問題,那麼他跟這個「南流資金」之間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中國銀行益陽分行當時是怎麼參與的?

朱:事情是這樣的。「南流資金」是鄧小平南巡之後,深圳房地產熱,湖南銀行很多資金都流入到了沿海城市開發房地產當中去了,報紙上說有百億那麼多。當時我父親出差到深圳,他的老上級深圳中信銀行行長劉淑良也勸他說可以搞。父親就說:「我們國家政策多變,不想搞。」劉淑良說:「如果政策變了,馬上收場,給職工、幹部謀點福利也好啊。」父親回來之後,就組織當時在益陽分行任副行長的劉芳以及信貸、計劃、辦公室等負責人開會研究:南流資金能不能搞?大家都一致認為可以搞。我父親就說:「不可不搞,不可多搞,要投得出,收得回。」這個會開了之後,辦公室主任何年初問我父親:「準備搞多少?」父親說:「一千萬以下。」之後他們就成立了房地產信貸部深圳辦事處。信貸科長王新民常駐深圳,他負責項目資金運作;計劃科科長鄧秋香負責資金調撥。這些項目的絕大部份資金都貸給了王新民和鄧秋香的朋友和老鄉。並且資金投入以後,項目沒有能夠如期完成,不繼續扶植,那麼資金無法收回,以致於後來投入的資金越來越多,達到2000多萬元。一直到1993年,朱鎔基下令緊縮銀根,規範貸款,並且明確了責任界線:「1993年6月以前貸出的『南流資金』不追究責任。」之後深圳的房地產下滑,資金沒有辦法收回。

楊:資金沒有辦法收回,那麼你父親是怎麼處理的呢?

朱:打官司啊,那個時候,他就帶著員工郭義生、羅利民和律師等人打官司凍結產權,並追回了幾百萬元。而類似的其他銀行,都沒有打官司,也沒有收回一分錢。可是當時深圳辦事處的黃建庭居然說:「朱行長敢打官司,就說明他沒有得好處,不然根本就不敢打官司。」不過由於司法腐敗,這些官司確實打得很不順利。父親死後,我們在家裏翻出他寫的留言:「司法腐敗橫行,官司一敗再敗。有房搞不到房,有錢搞不到錢,有理說不上理。司法公正,你在哪裏?法官們,你肩上的天平,怎麼不平?真理啊,你在哪裏?原則啊,到何處尋你?」父親在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的信中還寫了這麼一段話:「我們是國家銀行,有一套正規的財務手續,在費用開支上,當然不如個體戶靈活,此案弄成這樣,恐怕湖南高院有人失足。」當然,1999年,我父親也在《黨性黨風解剖材料》裡面檢討過,他承認:「我們為賺錢,補虧損,搞福利而決定搞南流資金,後來出現了失控。」

楊:像這個「南流資金」的事情,益陽市公檢法是怎麼處理的呢?

朱:2003年以前,對於整個「南流資金」,益陽市公檢法都沒有立過案。一直到2003年年初,益陽市人民銀行因為「南流資金」等問題抓了十幾個人。去年6月4日,王新民被捕。王新民被抓前後,就有很多人提醒我父親,父親都說:「我沒問題不怕查!」所以,我家的錢、存折都沒有收起來,一直到去年6月8日晚上才被檢察院搜收扣押。但是鄧秋香等其他人,在他們家裏都沒有搜出任何錢物。很奇怪。

楊:能不能說一下去年6月8日晚上你父親被帶走時的具體情形?

朱:那天晚上10點鐘,我父親正在家裏看報紙,中行紀檢委書記譚蘭香帶了檢察院的兩個人到我家裏說:「請朱行長協助調查南流資金,跟我們走一趟。」父親說「好」,就跟他們走了。接著就來了十幾個人抄家,搜走了有效證券、幾個寫有子女和親戚名字的存折,一共是60多萬。當時我母親就說:「你們抓錯了人!不該抓的抓了,該抓的沒抓!」過了幾天,益陽分行現任行長劉芳就問我母親:「哪個該抓?哪個不該抓?」

楊:嗯,劉芳這個人的名字我要好好記住。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你父親涉嫌的這些罪名很奇怪哈,一變再變,從「調查南流資金」到「被舉報受賄」,再到「涉嫌受賄罪」,再到「涉嫌挪用公款罪」,作為最為接近於他的家屬,你對此有何具體瞭解和反駁意見?

朱:我們掌握的情況是,去年6月9日赫山區檢察院僅憑「被舉報受賄」就將我父親刑事拘留。然後到了6月22日呢,在父親還不具備逮捕條件的情況下,檢察院就濫用逮捕措施,一關就是128天,到死的時候都還是零口供。就「受賄」的證據而言,在《刑訴法》第42條規定的7種法定證據中,除了只有舉報者的舉報(即「證人證言」)之外,並沒有其他「受賄」的法定證據:既沒有本人承認「受賄」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口供)」,也沒有「受賄資金」來龍去脈的「物證、書證」,更沒有「受賄」過程的「視聽資料」等等。也就是說,並沒有形成能夠相互印證的「受賄」證據鏈。更何況,依據《刑訴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說我父親涉嫌受賄,這個法定證據是不充足的。

楊:那麼這個「涉嫌挪用公款罪」呢?根據我的瞭解,去年10月21日下午,赫山區檢察院向你們通報的《偵查情況通報》中,就說過「朱國勳涉嫌『受賄10萬元以上』;並涉嫌『挪用公款800萬元』」。

朱:我跟你說一下我們家的經濟來源吧。我父親的工資、獎金、福利、出差補助加起來每個月有2500多塊錢,我母親在工商銀行的工資每個月有1400塊錢,兒女也大多都在銀行工作。1995年、1996年,我母親炒股,賺了20多萬,這些錢都是乾乾淨淨的,是可以查證的。說我父親「受賄10萬元以上」,就像剛才講的,這是沒有事實的。我父親在看守所托人帶衣服的時候,曾經說過:「我沒有受賄、挪用,最多隻有一個領導責任。」至於800萬挪用,有兩筆:一筆是300萬,這筆錢被鄧秋香瞞著我父親轉到了她哥哥的手裡,他哥哥是個甚麼人呢?他哥哥因為一起黑社會綁架案在逃兩年;一筆是500萬,這些錢並沒有脫離所有人(中行)的控制,也沒有《刑法》第384條所規定的挪用公款的三種主要特徵。

楊:從去年8月15日證據不足而延期偵察,一直到去年10月14日凌晨你父親死亡,在這段時間裏面,去年9月19日,赫山區檢察院重新定下的「涉嫌挪用公款罪」是一個轉折點。

朱:對。我們認為這個「涉嫌挪用公款罪」只不過是對我父親進行變相超期羈押的一個藉口。去年9月19日,這個罪名是赫山區檢察院靠曲解銀行資金營運的「拆借」業務才擬定出來的。把「拆借資金」認為是「挪用公款」,這個定性是不准的。首先,所謂「挪用」的800萬資金,其實只是通過資金融資市場拆借再轉帳到外省(外地)的帳面資金。並且,所謂「挪用」800萬的證據,也僅僅是憑由我父親一個人審批簽名的拆借合同和會計轉帳憑證複印件。而在父親羈押期間,與這些複印件相關的部份原始憑證和帳頁都被毀掉了。那麼,在沒有原始憑證的情況下,像這樣的轉帳憑證複印件怎麼能夠作為證據呢?僅憑一張不規範的會計轉帳憑證複印件就可以定性為「挪用公款」嗎?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既然是拆借和轉帳,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合同上和憑證上只有朱國勳一個審批人簽字,而沒有主管行長、計劃科長、會計出納、記帳覆核等經辦人簽字,那根本就是不可能出帳和轉帳的——何況,1992年我父親就不主管信貸了——,既然是轉帳,那也就充分證明這800萬資金(即帳面資金)並沒有脫離所有權人(單位)的控制。再有,我父親並不是具體業務經辦員。並且,不經過銀行內部信貸、會計、事後監督等多個業務部門運作,他一個人無論如何變法,也是轉不出去資金的,這是最起碼的會計常識。既然只有通過銀行內部多個業務部門才能轉出這800萬資金,那怎麼能夠說這是我父親個人「挪用公款」呢?

楊:你的意思是說赫山區檢察院不懂金融業務,混淆「拆借資金」與「挪用公款」界限,搞「有罪推定」辦案,繼而變相超期羈押你父親?

朱:對。我們認為,赫山區檢察院無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採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變相超期羈押我父親。他們之所以擬定出了「涉嫌挪用公款罪」這麼一個罪名,還因為他們無視專業性極強的中國銀行湖南省分行對我父親所作出的《離任審計稽核報告》結論。這個稽核報告是1997年8月做的。當時通過對父親在任時的所有資金營運情況的審計稽核,湖南省分行只作出了「違規拆借」和「違章拆借」的結論,而沒有「違法拆借」和「挪用資金」的結論。你想想,如果確實存在800萬元之巨的「挪用資金」,但是當時由湖南省分行金融專家和會計專家組成的離任審計稽核小組居然審計不出來,那這不就是天方夜譚嗎?所以有人就向我們透露:挪用資金的罪名,實際上是要達到繼續羈押的目的,以落實受賄的證據,哪怕有5000塊錢也好啊。檢察院的一位法警隊長就對我們的一個親戚說過:「朱案騎虎難下,放也不好,不放也不好,放了怕告狀。」

楊:所以就拖到了今天的這個局面。

朱:是啊。其實像我父親那樣的身體狀況,根據《刑訴法》第60條的規定,我們完全可以為父親取保候審。比如父親有嚴重的高血壓、乙肝、冠心病、心臟病、眩昏症、腦動脈硬化、風濕病、前列腺炎等等,病特別多,也特別嚴重。2000年,他就在益陽市人民醫院因為肝病的事,住院後又轉入省中醫第一附屬醫院住院長達5個半月。這一點是有很多種病檢化驗單和住院病歷可以證明的。益陽市看守所的醫生也知道我父親數病纏身,那個醫生就說過:「朱國勳在一次提訊(不在看守所,不知道在甚麼地方訊問)回來後,氣呼呼的,量他的血壓,高得嚇人。」我們通過律師向檢察院副檢察長曹建明遞交了《取保候審報告》,也找過他很多次,又給出了很多化驗單、住院病歷,但是都沒有得到批准。我們曾經問曹建明:「朱國勳這麼多病,出了事怎麼辦?」他竟回答說:「出了事再說!」出事以後,曹建明就答辯說:「曾經請益陽市中心醫院醫生對他進行了檢查,他沒有病。」就算是曹建明所講的確實進行了檢查,那麼為甚麼不通知律師參加呢?既然病檢不牽涉到案情,那麼又為甚麼不通知家屬參加呢?

楊:嗯,這些都有問題。我看過《鳳凰週刊》記者鄧飛的報導,說你父親在國慶長假中,先後兩次被赫山區檢察院提訊,並在之前寫了一份至少27頁的《申訴》書面材料,那麼這份材料大致是甚麼內容?為甚麼這份材料沒有被送到益陽市人大,反而到了赫山區檢察院呢?

朱:其實這27頁材料這個事情,也是記者告訴我們的。時間是在9月下旬寫的。我們在協調會上問他們要,市紀委袁書記說:「27頁材料在我這裡,因為涉及方方面面及案情,不能給你們。」這個材料由駐所人員交給了市人大,但人大卻轉給了赫山區檢察院。父親死後,這個材料又到了市紀委。另外,父親的遺物卻被赫山區檢察院在看守所拿走。我們最擔心的是他們把27頁的材料掉包,現在我們已有證據證明已經掉了包。我想我父親的死就是因為這27頁材料,這些材料反映了某些人的腐敗和中國銀行益陽分行某些領導的要害問題,遭至殺身之禍。從開始到現在吧,反正證據始終不公開,律師也不讓介入,像供述啦、鑑定啦都不知道。還有,父親死後的《現場勘察報告》是房間東西放置的情況,應該是公安部門做的,也沒有落款。中行監察室的人曾經配合檢察院辦案、取證,有個人就含著淚水告訴我們:「朱行長受賄和挪用公款都不存在,最多最多隻算瀆職。我也搞不懂他為甚麼會自殺。」檢察院說:「當事人死亡,本案撤消,不允許律師介入,也不能看案卷。」本意就是不了了之。在協調會上,我們質問他們:「是誰向媒體公佈朱國勳是畏罪自殺的?」政法委徐副書記回答說:「我們在朱國勳這個事件上是慎重的,明確規定各部門未經市政法委同意不能接受媒體的採訪,我們也沒有接受過任何媒體的採訪,你們可以告他。」那天晚上,徐副書記以個人名義約我,當時他問了我一句話:「你們這件事當時為甚麼不加大一點力度?」並說:「這句話只到我們倆人打止。」我們有錄音證明赫山區檢察院違反市政法委規定接受媒體採訪,給朱國勳案件定性。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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