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6日訊】
目錄:
徐水良:關於「三農」問題(代序)
於建嶸: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
於建嶸:農村黑惡勢力和基層政權退化
於建嶸:失范的契約——對一示範性村民自治章程的解讀
於建嶸:中國農村的政治危機:表現、根源和對策
陳桂棣 春桃:報告文學《中國農民調查》(第一章節錄)
關於「三農」問題(代序)
徐水良 2004-1-3日
「三農」問題,農民,農村,農業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問題,就是農民問題。
我自小生長在農村,上大學和工作以後,除了坐牢,幾乎每年都回農村,對農村情況的熟悉,不下於後來長期居住的城市。在上世紀70年代的文章中,我就反對當時普遍流行的觀念,指出當代中國的農民要求民主,已經是傾向民主的力量。後來的文章,包括出國以後的文章,也一再批駁共產黨對農民的誣蔑,為中國農民--中國現代農奴的處境呼籲。並且在出國初期介紹國內情況時,就指出中國農村農民的反抗鬥爭,正在開始超過城市。
事實上,作為全世界現代民主制度榜樣的英國,尤其是美國的民主制度,是由農民建立起來的。當時還沒有工業革命,沒有現代工人和現代資產階級。因此,現代早期的民主制度,與農民有著天然的聯繫。把農民說成是專制制度的基礎,把民主說成是由於工人階級和資產階級與封建階級鬥爭才能產生,完全是馬克思主義不顧歷史事實的說法。
但是,由於共產黨對農民的長期抹黑和誣蔑,使共產黨統治的地方,尤其是中國大陸,尤其是知識階層,知識「精英」,包括某些表面上反對共產黨和馬列主義的人們,包括許多為民主事業奮鬥的異議人士中,存在著對農民的根深蒂固的偏見。他們接受馬克思的影響,用長篇大論甚至浩如煙海的著作,來論述農民,論述小農經濟,是專制制度的基礎,把專制主義的原因,推到農民頭上,這是完全違背歷史事實,完全站不住腳的。
由於一些異議人士對農民的偏見,把農民視作專制基礎,不相信甚至諷刺我們對農民反抗共產黨一黨專制制度積極性的評價和讚揚,他們往往對中國的民主事業感到悲觀。然而,這些年從國內傳來的農村農民反抗鬥爭和爭取民主的鬥爭情況,其數量,其規模,都讓人震驚。這是中國民主的曙光和令人鼓舞的希望。
為了讓朋友們瞭解農村情況,我們特別選編摘錄幾篇對農村的調查文章。雖然這些文章是得到官方認可出版的,但這些文章反應了中國官方曾經長期隱瞞的農村情況,包括政治黑暗和農民的反抗情況。這些情況清楚地表明:
1、農民不是支持專制的勢力,相反,他們反對專制,反對腐敗,要求減輕負擔,要求民主,要求當家作主。並且已經開始組織起來。
2、農村的根本問題和全國一樣,是中共一黨專制的政治問題。偽改良主義大力鼓吹土地私有化及其他方面盲目的無條件的私有化,不過是企圖抹煞或轉移人們對根本問題的注意。這些調查中,人們可以看到農民反腐敗,抗苛捐,減負擔,爭民主的要求,卻沒有看到農民要求土地私有化。
3、共產黨造成的黑惡勢力,有可能在結束一黨專制,實行民主以後,繼續危害民主事業,危害全社會,需要未來全社會共同努力掃除。
說明:1、文章較長,讀者如不想閱讀,請隨手刪去,編者預先致歉意。2、大陸近來出版的關於三農的書,有代表性的,有李昌平的《我向總理說實話》(光明日報出版社),於建嶸的《岳村政治》(商務印書館),陳桂棣 春桃的報告文學《中國農民調查》等等。3、《網路文摘》將繼續發表關於三農問題的文章。
(一)
【湖南省H縣調查報告】於建嶸:農民有組織抗爭及其政治風險
於建嶸
近十年來,我國農村特別是中部地區,發生了一系列直接針對基層政府的群體性事件。這些事件大都經過各級政府的努力得到了較妥善的處理。但是,也有些事件由於處理不當,各種矛盾和衝突依然存在,並逐漸產生了一些以”減負上訪代表”、”減負代表”等名義出現的所謂”農民利益代言人”。在他們的組織和領導下,部分農民與基層政府進行著長期的抗爭。其結果是,農村的群體性事件在數量、規模和對抗程度方面都在增長。與此同時,農民的政治訴求也發生了重大的升級,在內容上變得更有進取性,並提出了在政治上組織起來的要求,其具體表現就是自發籌建農民協會。
為考察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過程和機制,研究農民有組織抗爭所蘊藏的政治風險和改革機遇,我在此類問題較突出的湖南省H縣進行了長達三年多的跟蹤調查。這份研究報告所陳述的事實,均經過本人認真而符合學術規範的查證,並保存了大量的錄音、錄像和原始文本資料等以供佐驗;報告所作出的判斷或提出的主張,僅屬於學術探討。
一、 農民有組織抗爭的基本特徵
農民有組織抗爭是以具有一定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領導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非正式社會動員和信息交流網絡,以中央或上級政策為依據,以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土政策為抗爭對像、以直接動員農民抵制為手段、以宣示和確立農民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為目標的一種政治性抗爭。
1、 擁有一批意志堅定、具有廣泛群眾基礎和動員能力的”農民利益代言人”。
自1992年始,H縣20多個鄉鎮的一些農民因負擔過重和幹部作風等問題多次上訪縣、市、省和中央,並逐漸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減負上訪骨幹隊伍,其中被稱為”減負代表”或”減負上訪代表”的核心人員有80多人。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依據中央和省政府的有關政策,組織並帶領農民對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的土政策進行各種形式的抵制。
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的身份特徵較為複雜。其中起主要組織和領導作用的,年齡一般在三十歲至四十五歲之間;文化程度為初中以上;大都當過兵或在外打過工;也有少數黨員和村組幹部;家庭比較富裕,在當地可算中上水平。他們大都對國家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有一定的瞭解,並能掌握地方政府在處理農民抗爭事件上的基本態度。在H縣起到組織領導作用的彭雙雄和洪阿斌是退伍軍人,其中洪阿斌曾經為參加對越自衛還擊戰第二次入伍並榮立三等功。而在各自的鄉鎮具有號召力的凌文武和鄧夫賓則都到外打過工並擔任村組幹部。他們之所以能夠在眾多的”減負上訪代表”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和號召力,主要取決於三個方面:一是他們本身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質,能夠通過電視、報刊、各種渠道獲得的政府文件、中央領導的講話,且能較準確地接受和理解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並會將這些政策與本地的實際情況聯繫起來,使農民的生活處境”問題化”;二是他們(或在其他人心目中有)在農村社區之外具有一定的可資利用的人際關係及其它資源;三是他們有勇氣和膽量出面”代表”農民利益直接面對各種權威。就這些”減負上訪代表”本身而言,他們開始向村民們宣傳自己所知道的中央減輕農民負擔文件和精神時,雖然也有希望少交或不交稅費提留的經濟目的,但隨著自己因這些”見識”受到的尊敬及影響力的不斷強化,在各種因素的誘導下,他們就成了組織並代表農民上訪、幫助農民與收上交提留的鄉鎮村幹部進行討價還價的角色。
在H縣減負上訪代表中還有兩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其一是具有”精神領袖”地位的屈勞,他是一位解放前參加革命、到過朝鮮前線、10多年前從東北一鋼鐵廠退休回鄉的職工,雖然已經70多歲且有重病在身,可仍然是H縣農民減負上訪隊伍中的一面旗幟。同樣年已70多歲的劉老司,是一位具有大學學歷、從外地退休回故鄉的教師,他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現在具體負責全縣農民減負上訪組織的文件起草工作。由於他們倆並不是本地的農民,從事減負上訪活動與本人的直接經濟利益無關,所以參加這樣的活動更具有象徵性,一方面彰顯他們見義勇為,更重要的是表明農民確實受到非常不公正的待遇。因此,他們受到減負上訪代表們的特別尊敬,他們的意見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與普通農民相比有一個突出的心理特點,那就是經常在公眾場合表現出強烈的英雄主義情懷。他們宣稱以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及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己任,為此不怕流血犧牲。例如,洪阿斌在1998年領導農民抗交提留時,與鎮幹部發生了肢體衝突,結果農民群情激憤,不聽洪的勸阻,掀翻了鎮政府的吉普車。洪阿斌因此被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他於2001年9月被減刑釋放後繼續領導農民進行減負上訪活動。他曾多次表示:”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殺了洪阿斌,還有後來人”。 因為宣傳中央的減負政策而被打被扣押被抄沒財產的減負上訪代表莫友青也發出了同樣的豪言壯語,並表示要誓死維護黨的利益,為此不惜付出任何代價:”只要我還有命在,只要共產黨不垮臺,我就上訪到底”。因為宣傳黨的減負政策被鎮政府幹部毆打關押的減負上訪代表劉道德表示,他有三不怕:一不怕抓,被抓過一次,就不怕被抓第二次;二不怕打,被打過一次,不怕被打第二次;三不怕死。我訪問的減負上訪代表幾乎都表現了這種不怕死的精神。他們的典型說法是,為黨的利益和農民利益而死,死得其所,重於泰山。
減負上訪代表的這些”英雄主義”行為已經獲得了許多農民的認同並轉化成為了一種社會動員力量。許多農民在評價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時,大都稱讚他們”敢為農民說話”、”敢打抱不平”,有的甚至直接稱他們是”農民英雄”,並言稱現在農村正因為有了這些懂得黨和國家政策的”減負上訪代表”,鄉鎮幹部才不敢過於囂張,如果沒有這些”英雄好漢”,那農民根本就沒有活路了。最近實行的稅費改革,雖然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負擔過重問題,但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這個新政策的實行,不僅讓減負代表覺得他們的抗爭終於開始有了成效,更讓農民覺得代表們的抗爭是有效的,值得支持。因此,這些減負上訪代表受到了農民普遍尊重。對這一點,”減負上訪代表” 切身的感受。他們都非常肯定地認為,由於參加了減負活動,自己到農民家裡受到了歡迎,政治地位有明顯的提高。有的減負上訪代表形象地說,”現在鄉鎮長的威信絕對不如我們。他們到農民家裡,有時坐的地方都沒有。而我們到了農民家裡會受到非常熱情的款待,農民會高興地拿出煙和酒來,還會主動地請我們講解中央的減負文件,有什麼困難也主動想到找我們”。特別是,當這些”減負上訪代表”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打擊時,就有許多農民自發地出來保護和幫助他們。事實上,有多起農村群體性事件正是為了保護和營救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而發生的。H縣著名的”117事件”,就是一起為營救減負上訪代表發生的群體性事件。1999年1月17日,H縣Z鎮根據縣委和縣政府的安排,聲稱要集中力量對農村社會治安進行一次重點整治,召開全鎮農村整治動員大會。鎮黨委書記、鎮長和分管政法的副鎮長及縣駐鎮農村整治工作隊隊長等人商定,將該鎮被捕押的部分減負上訪代表或他們的親屬等6人作為反面典型,列為幫教對象,用捆綁掛牌的方式在大會上批鬥示眾。在會議進行之時,一名被捆綁的減負代表的兒子衝進會場營救父親,台下群眾乘機行動,與政府幹部發生了大規模衝突,減負上訪代表被群眾營救,在場的十多名縣鄉幹部和數十名政府聘請的戴紅袖套的聯防人員(農民稱他們是黑社會或黑惡勢力)被亂石打得落荒而走,政府租借的數部車輛被砸壞。而在這次營救減負上訪代表的行動中,婦女也表現出了難以想像的”英雄主義”行為。當時就有二位與被批鬥的減負上訪代表沒有任何親朋關係的中年婦女,為了阻擋政府車輛撤離現場,捨命橫躺在公路上,迫使縣鄉幹部和聯防隊員在群眾的追打下只得棄車而逃。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減負上訪代表的主張和行為還得了其親屬的贊同和支持。減負上訪代表彭雙雄的妻子是一位普通的農村婦女,當她看到中央有關農村減負的文件後,非常氣憤地對彭雙雄說:”這些鄉鎮幹部太壞了,不按照中央的文件辦事,為搞腐敗而加重我們農民的負擔,搞得我們農民活路也沒有了。彭雙雄你原來是個軍人,現在你如果還是男人的話,就站起來領導大家與這些欺壓農民的腐敗分子斗”。就是在她的鼓動下,彭雙雄才成立減負上訪組織。雖然,她因此受到了當地政府幹部的毒打而受傷住院,可這並沒有使她退卻,反而更堅定她支持彭雙雄從事減負上訪活動的決心。現在她的家成了附近鄉鎮減負上訪代表經常集會的地方,而每次來了減負上訪代表,都會得到她最熱情的招待。鄧夫賓因領導農民減負上訪,家裡可說一貧如洗,但其妻卻堅信鄧夫賓的行為是正確的,”他領導農民減負上訪全是靠家裡的收入,有時還將我養的豬賣掉給他作路費,在經濟上沒有給家裡帶來一點好處。可是他這樣做對大家有好處,我就支持他”。減負上訪代表凌文武的女兒是一位只有十三歲的中學生,在談到其父的減負上訪行為時,她感到非常自豪,她說:”雖然也有些幹部子女說我爸爸的行為是與政府作對,是犯上作亂,可更多的同學說我爸爸是敢說真話,願為農民辦事的英雄好漢。我也感到爸爸做得對,很佩服他。我長大了也要這樣為農民說話做事。”
廣大群眾的支持和親人們的理解,使減負上訪代表更堅定地確信自己的主張和行為的正確性。也就出現了政府越對減負上訪代表進行打擊,他們的鬥爭決心越堅強、形象越”高大”這樣的現象。在117事件被群眾營救出來的減負上訪代表屈勞在接受訪問時,滿眼含淚並十分深情地對我說:”我已70多歲了,又是從外退休回鄉的人,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而上訪,竟然遭受到鄉鎮政府的這般野蠻打擊。如果沒有廣大農民群眾的拚命相救,我的命可能也沒有了。這說明農民群眾是同我們站在一起的,是支持我們的。為了報答廣大農民群眾,就是拼了我這條老命,也要同這些欺壓農民的腐敗分子鬥爭到底” 。在減負上訪代表洪阿斌服刑期間,他的妻女得到了四鄉八鄰的關照。其中最讓他及家人感動的事例是,一次下著大雨,一位與他們家沒有任何親戚關係的農民從十幾公里外的地方趕來幫助他家修理房頂。因此,他減刑釋放回家後,更是將減負上訪作為自己的主要任務。他幾次淚流滿面地說,”群眾對我們這些減負上訪代表這樣好,我們如果不能為他們主持公道,就對不起這些父老鄉親了,我洪阿斌就枉活一生”。 也就是說,隨著減負上訪代表不斷被稱讚和英雄化,就不能再簡單地用金錢和財富這類物質動力來解釋和評價他們的行為了。事實上,他們為組織這些活動,在經濟上往往要受到很大的損失。他們更看重的是社會聲望、名譽和尊嚴。特別當他們受到基層政府的打擊後,為爭個說法而維護名譽的因素就更為突出。
基於上面的事實,我的基本判斷是:經過與地方政府多年的反覆較量,應該說在一定的程度和意義上,這些「農民利益代言人」的行為,已具有了相當強烈的政治信仰色彩。這個信仰的基本內容是:黨的利益與農民的利益是一致的,黨中央是農民的保護神,黨的政策是農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所以只要他們以執行中央的”減負”政策和其它諸如推進基層民主、實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為旗幟,以維護農民的經濟利益和爭取合法的政治權利為目的,他們的行動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他們的事業是正義的和必勝的。儘管減負上訪代表中可能也有一些投機分子,但是他們多數人表現出的為黨的利益為農民利益不怕犧牲的”義無反顧”的”英雄氣概”令人震憾,在廣大農民中具有難以估量的道德號召力。而且,他們針對的一般都是農村普遍存在的如土地承包、農民負擔、農村基金會、學校收費等具體問題,這些問題與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所以很容易引起群眾的共鳴。因為他們宣示的目標是監督地方政府,確保黨中央的政策得到忠實的貫徹執行,所以他們擁有無可爭議的政治正當性。同時,由於他們客觀上是為公眾利益而冒被縣鄉政府打擊的政治風險,所以他們在農民中享有崇高的道德優勢。當然,我也注意到了農民利益代言人表達的這種政治信仰具有一定的工具性。他們在講述黨中央的政策時,是有一定的取捨的,即將有利於證明自己的行為合理性的條文加以放大引用。這說明,目前他們所表達出來的信仰可能具有策略性意義。但無論如何,他們所表現的敢於面對權威的行為,有別於被稱之為農民”日常抵抗”的機會主義抗爭。
我對”農民利益代言人”的這個基本判斷與政策研究部門的判斷是截然不同的。我注意到,政策研究部門關於農村群體性事件的調查一方面肯定農民所提的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卻幾乎無例外地斷言這些事件的組織者 “別有用心”。我認為這種陰謀論的看法過於簡單化,與事實不符,掩蓋了事態的嚴重性和政治性,會誤導決策。
2、 減負上訪代表自發在本鄉鎮建立了跨村的政治性組織,並初步實現了全縣聯合,已經正式提出了在全縣範圍內重建農民協會的要求。
自稱”減負上訪代表”或”減負代表”的農民利益代言人,一般首先是在社交圈子內尋找幾個志同道合者,以宣傳黨和國家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為形式,展開宣傳發動工作。在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後,建立一定的組織形式,進而以具體的事件為由頭採取集體行動。H縣Z鎮農民彭雙雄,通過在村民小組會上宣讀中央和湖南省政府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並提出了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等具體要求,得到了村民的擁護。他就發起該管區13個(基本上保證每個村一人)願意參加減負活動的村民召開會議。會上決定,不成立具體的”組織”,只稱”減負代表”,不設負責人,由彭雙雄擔任召集人。會後,減負代表整理了有關農民負擔的材料,聯名上訪,後來又在集市上用高音喇叭宣讀中央和省市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在當地很有影響。農民自發成立的這類組織大體上有”減負組”,”減負委員會”,”減負監督組”,”減負維權會”等名稱,有的沒有名稱,成員只稱為”減負代表”、”減負骨幹”等等。這些組織一般較為神秘,就是同一組織也有不同的名稱,很少見到明確的組織文件,大都以口頭的方式表述意見,開會不許作文字記錄,也不設具體的職務,特別是不設負責人。因為要做到”口說無憑”,”免得讓人說在搞非法組織”。 應該說這些農民自發組織還處於”非正式”階段。我這裡所說的”非正式”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意義:其一,它們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據,是以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有結社的自由這類法律為基礎的,但並沒有得政府有關部門在程序上的認可,所以是沒有取得”正式組織”資格的”非正式”組織;其二,就其組織形態上來說,它還是一種非結構的軟組織,它們內部雖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統性和支配性,沒有建立明確的科層制;其成員也沒有明確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間沒有建立明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主要依靠”道義”和”信譽”來維持組織對成員行為的約束;組織自身沒有經常性的經濟來源,其活動經費依賴其成員和群眾的自願援助。
在1998年以前,H縣的這些減負上訪代表或組織還多處於分散、孤立活動階段,基本上以村為單位。隨著各村的減負上訪代表在上訪過程中結識,村與村之間開始建有較穩定的信息交流網。到1998年,開始有少數代表直接以鄉鎮或責任管區範圍內全體農民的名義進行活動。1999年初H縣政府借嚴打的機會對減負上訪代表進行無情打擊,直接並強有力地促進了不同村和不同鄉鎮的減負上訪代表的聯合。在這個過程中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事件是前文提到的發生在Z鎮的”117事件”。這一事件發生後,引起了中央和省、市領導的高度重視,省、市派出聯合調查組,在縣委、縣政府的配合下,對該事件進行了查處:給予鎮黨委書記撤職處分,給予縣駐鎮整治工作隊隊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鎮長行政記過處分,並向全縣通報。然而,廣大農民,特別是被批鬥的減負上訪代表覺得真正的責任人並未受到應有的處罰。另外,由於衝突的公開化,也由於上級政府的強力干預使農民的權利在這個事件的處理上得到了一定維護。被批鬥的減負上訪代表成了農民心中的英雄,Z鎮也就成了全縣減負鬥爭的中心,Z鎮的減負上訪代表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它鄉鎮減負上訪代表倣傚的楷模。從此之後,H縣各鄉鎮農民減負上訪組織橫向聯合規模逐漸擴大。最近幾年,H縣各鄉鎮的減負上訪代表幾次以集體上訪的名義聚集在省城召開會議,據稱最大規模的一次達到80多人。這些分別代表各鄉鎮的減負代表,通過會議提出了全縣性的減負目標,並制定了”一方有難,共同行動”的方案。比如近年來,各鄉鎮農民向國家有關部門發出的有關農村稅費改革的控告信就是按統一格式和口徑印製的。2003年1月22日,H縣27名”減負上訪代表”在該縣Z鎮彭家村集會,商議成立農民協會。2月14日,該縣28名減負上訪代表再次在Z鎮街集會,具體討論了農民協會的宗旨和章程,並向H縣有關領導和部門正式提出了成立農民協會的要求。這些都說明,H縣農民減負組織已開始從村、鄉鎮走向全縣聯合。農民自己把這個橫向聯合過程稱為”聯網”。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農民自發組織,雖然沒有得到有關部門在程序上的認可,但並不是以”地下”方式存在的,它們的存在及其活動基本上是公開的,成員與成員之間的聯繫網絡是相對穩定的且對各自的身份都有比較明確的認同。這些組織成員無論面對各級政府,還是在廣大農民中都明確地表達自己是”減負上訪代表”。他們在解釋這種”代表”身份的合理來源時,往往是以一定的社區為依托的。事實上,有關部門在接受他們上訪或處理具體的事件時,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認可了他們所具有的”代表”身份。而且,農民也知道發生什麼樣的事情應該到誰家裡找到什麼樣的”減負上訪代表”。我在調查時,就遇到有農民認為有關全縣農民共同關心的問題,應該找正在組織全縣農民協會的減負上訪代表,而有關鄉鎮個別問題如學費問題,找本鄉鎮的減負上訪代表出面就可以了。減負上訪代表也能夠運用群眾的這種識別和認同,發起各種宣傳或簽名活動,有的還直接以當地減負上訪代表的身份代理農民進行一些訴訟或其它類似的”講理”活動,並逐漸成為了一種社區習慣。
農民減負上訪組織的產生及其所起到的作用,說明了目前中國農村具有制度性意義的權威結構產生動搖。在目前農村社會的權威結構中,存在著國家權威和基層黨政的權威以及地方權威。在常態中,基層政權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其權威處於結構的核心位置,國家權威處於隱性,地方權威屬於邊緣的民間權威。由於基層黨政存在大量的對農民利益侵害行為,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受到村民們的懷疑,國家權威就很自然地進入村民們的視野。為尋求國家權威的保護,單個的村民會意識到集體行動的重要,於是,那些能將村民組織起來的地方權威就會迅速膨脹。當國家的正式制度無法滿足農民的利益需求時,在減負上訪代表的運作下,體制外的對抗性組織力量就會產生。自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解體後,村民自治作為一種國家的制度安排,體現了讓村民當家作主的基本精神。但是在具體的實施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它還是鄉政府的行政工具,很難代表農民說話。農民缺乏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代言人。不僅如此,農民在尋求國家正式組織(各級黨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保護也十分困難。由於農民在體制內難以尋求到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他們對制度性權威的信心就會逐漸喪失。體制外的地方權威也就相應地產生和增長。那些對黨和國家政策有所瞭解的村民,特別對農民負擔問題有很深的感悟,一旦他們發現包括自己在內的農民利益受到侵害時,都有表達這種”見識”的強烈慾望,由於他們能夠清楚意識並有條理地表達村民的利益所在,並敢於批評基層黨政加重農民負擔的失範行為,自然而然地在村民中產生影響,成為農村社會的輿論領袖或民意代表,村民們在許多方面希望借助於他們的”見識”,並自願接受他們的影響和指導,這樣在他們周圍逐漸聚集了集體性組織力量。這種通過”見識”效應逐漸在村民中樹立起威信之所以特別有效,主要是在目前的農村普遍存在農民與基層黨政信息上的不對稱。”基層黨政憑借其信息優勢和強制性的權力,將不合理、不合法的農民負擔說成是合理合法的行為”。完全處於被動的農民,迫切需要這些”覺悟者”的指點。當村民們瞭解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時,就希望這些人能代表他們在減輕農民負擔上有所作為。而一旦發生誘導性事件,這些事實上存在的地方權威人士就會成為組織領導者,率領村民與基層黨政展開對抗。
這些都表明,目前農民所進行的有組織抗爭,在很大程度上已超越了”日常抗議”所具有”個體主體”色彩,表現出了一定規模的集體行為,並通過建立相互聯繫的穩定網絡,來實現協調和計劃行動。這些在農村體制外政治組織的出現,表明了在我國現行體制對政治資源的壟斷與控制的情況下,因農民談判機制缺乏而產生的對”組織性力量”的需要。由於在鄉村社會沒有建立基層組織權力和農民權利平衡機制,基層幹部的不規則行為以組織的形式出現,而農民只有採取”非正式”組織對抗形式以求保護自己的利益。然而,儘管村民們具有相同的社會地位和共同的期望,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各種形式的組織,但是,農民要通過這種體制外的組織方式建立利益表達機制還是有很大的障礙。這些障礙的存在,嚴重影響了這些體制外”非正式”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儘管如此,農民”非正式”組織作為一種利益行為的產物,還是具有一定的制度意義。這種意義不僅在於它體現了目前農村社會利益衝突的狀況,而且反映了制度性權威喪失的程度,更主要的是它表明了村民們為保護自身利益對”組織”的需要。應該說,這種組織性需求恰恰是重建農村社會秩序所必需的。
3、農民有組織抗爭具有較明確的政治性,抗爭的對象是基層黨政幹部,抗爭的依據是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抗爭的形式從上訪為主轉變為與基層政府的直接對抗,抗爭的靠山是中央的權威。H縣農民有組織的抗爭與以往發生的農村各類群體性突發事件有一個十分明顯的不同,就是具有較明確的政治性。在1990年以前,同我國廣大農村一樣,H縣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主要是民間糾紛型事件,一般是發生在農民與農民之間的因爭奪資源或宗族矛盾發生的糾紛。自從產生了農民減負上訪組織和農民利益代言人,農民之間糾紛型群體性事件急劇下降,而針對基層政府和基層幹部的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多。這些事件的具體誘因各有不同,有的因為在上交提留時,發生了暴力行為或死人的惡性事件;有的是村民們認為農民負擔太重,由少數人出面組織上訪進而與基層政府幹部發生衝突;有的因為土地等資源被政府侵佔而得不到合理補償問題;有的因村民選舉時出現了”非法”的情況,村民們為要求行使”民主權利”而集體上訪;有的是由於村民們認為村級財務不清,村幹部有貪贓枉法行為而採取集體行動等等。但這些事件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村民們是以基層黨政機關(主要是鄉鎮一級)這些公共權力機關以及基層黨政機關在村莊的代理人作為集體行動訴諸的對象。他們樹立的是”減輕農民負擔,反對貪官污吏”、”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和”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等公共性的目標。這說明,農民的抗爭已經從資源性權益抗爭向政治性權利抗爭方向發展。
H縣農民有組織的抗爭還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以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為依據,並且十分自覺地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活動。減負上訪代表普遍對中央減輕農民負擔和推行村民自治的政策和相關法律有相當深入的瞭解。有些減負上訪代表對憲法、行政訴訟法、信訪條例也相當瞭解。例如,在和我交談時,一位因為宣傳減負政策三次坐牢的減負上訪代表幾乎一字不差地背誦了憲法第五條。同時,他們表示對於中央貫徹執行政策和法律的決心深信不疑,特別強調中國是法治國家,任何政府部門都不能違法。他們普遍認為,市以上的政府還是可以信賴和依靠的,是農民的”親人”和”恩人”。事實上,目前在農村流傳的許多被農民視為尚方寶劍的中央文件,正是減負上訪代表在省市上訪過程中獲得的。由於減負上訪代表掌握了中央和省、市一級具體而明確的文件,所以他們能夠有效地發動農民與地方基層政府進行抗爭。在減負上訪代表的宣傳下,許多農民認識到了中央的政策與地方的土政策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他們將縣及縣以下的基層政府和組織視為自己利益的直接侵犯者,是”仇人”或”敵人”。H縣許多農民群眾用”烏天黑地”來指稱縣和縣以下的基層政府和組織,因為他們一手遮天,讓農民看不到黨中央的陽光。
由於農民將抗爭的對象直接指向縣鄉政府不真正落實中央政策這個普遍性問題而不僅僅是具體的事件,而中央政策的外延十分廣闊,所以就必然存在一個不斷”問題化”的過程,即農民將國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作為一把尺子來衡量縣鄉政府的決策和行為。因此,農民也就會經常發現縣鄉政府的”不法”行為,為減負上訪代表提供”話題”。前兩年H縣減負上訪代表的主要”話題”有:農業稅、特產稅、牲豬稅、基金會、鄉統籌、村民委員會選舉、村務公開等問題。去年因稅費改革,又出現了計稅田畝數量、每畝產量、糧食價格等問題;目前減負上訪代表又將並不直接歸屬鄉鎮政府管轄的學校亂收費等”問題”列為了抗爭的目標。他們還計劃將電費、水費等問題作為抗爭的問題。而且,由於全縣已初步實現了”聯網”,只要有一個減負上訪代表獲得了關於某一”問題”的中央或省市文件,找到了存在某一”問題”的真憑實據,其它鄉鎮的減負上訪代表往往不需要進行”問題”識別就可以把這個”問題”作為本地抗爭的內容。能夠識別或發現某一”問題”的存在或者獲得某一”問題”存在的真憑實據(中央或省市文件)的減負上訪代表,往往被視為有功之臣而受到農民和其他減負上訪代表們的稱讚。事實上,現在許多減負上訪代表自費到省市或中央上訪,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獲得有關中央和省市文件,並在上訪過程中獲得有關新”問題”的信息。
H縣農民有組織的抗爭在形式上也發生了值得注意的演變。過去十年出現了許多新型的抗爭。一種特別流行的抗爭形式是在農村的集貿市場上、組織的群眾大會上、或鄉鎮幹部前往收費的村的入口處用高音喇叭宣讀中央和省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和中央領導的講話。此外,農民還以耍燈、搞宣傳車、貼標語、放電影等方式吸引群眾,藉機宣傳黨的政策。事實上,減負上訪代表宣傳政策的行為同時也是對地方政府的抵抗行動。因為被宣傳的都是地方政府違反的政策,宣傳既是揭露地方政府對農民的不公道和對中央的不忠誠,也是動員農民抵抗並且讓農民知道他們的抵抗有中央作靠山。目前,H縣減負上訪代表經常採用的一種抗爭方式,就是拿著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直接到違反這些規定的機關或政府部門與負責人交涉,借助同行者和圍觀群眾造成的集體壓力,要求負責人當面立即承諾糾正自己的錯誤。導致這個演變的原因,一方面是湖南省政府的信訪部門鼓勵減負上訪代表向村民宣傳黨的政策,做到家喻戶曉,盡人皆知,同時又向他們保證宣傳黨的政策受法律保護。這讓農民覺得自己真有尚方寶劍在手。另一方面,也未嘗不是他們對於上訪和上級政府失去了耐心乃至信心。這些新型的抗爭方式的共同特點是從期待上級為民作主走向了農民自己在執行黨的政策方面自己當家作主。農民不再停留在擁護黨的政策和要求黨的政策得到貫徹執行的層面,而是進一步扮演了監督政府是否執行政策、甚至自行解釋、宣傳並執行中央政策的角色。我訪問的不少減負上訪代表流露了強烈的”替天行道”情緒,他們反覆提出的問題,就是宣傳黨的政策究竟犯了什麼罪。H縣的一些幹部控告宣傳中央政策的農民是擾亂社會治安。減負上訪代表對此的回答是:我們宣傳的是中央和國務院的政策。這本來是你們政府幹部應該做的,你們拿著國家的工資卻怕宣傳國家的政策,我們作為農民卻自己花錢費工宣傳和維護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政策,沒有錯。誰反對我們宣傳就是反對黨中央和國務院,就是現行反革命。這樣明確而充分的道理,經常駁斥得那些企圖阻撓減負上訪代表進行宣傳活動的縣鄉幹部啞口無言。
綜上所述,我認為,H縣農民有組織抗爭與學界已觀察和討論過的”日常抗議”和”依法抗爭”等抗爭形式具有了重大的區別。具體來說,在1992年以前,農民的多數反抗可以大體歸結為西方學者稱之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這種抵抗主要以個人為行動單位,因而不需要計劃或相互協調,利用的是隱蔽的策略,以不與權威發生正面衝突為特徵,是一種有關個人直接利益的”機會主義”抗爭。而自1992年至1998年,農民的反抗可以歸結為”依法抗爭”或”合法的反抗”這類形式,其特點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來對抗基層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級為訴求對象,抗爭者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上級,抗爭者不直接對抗他們控訴的對象。這種反抗形式是一種公開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採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訪,以訴求上級政府的權威來對抗基層幹部的”枉法”行為。它一般以具體的”事件”為背景,主要是一種有關集體具體利益的抗爭。而自1998年以後,H縣農民的抗爭實際上已進入到了”有組織抗爭”或”以法抗爭”階段。這種抗爭是以具有明確政治信仰的農民利益代言人為核心,通過各種方式建立了相對穩定的社會動員網絡,抗爭者以其他農民為訴求對象,他們認定的解決問題的主體是包括他們在內並以他們為主導的農民自己,抗爭者直接挑戰他們的對立面,即直接以縣鄉政府為抗爭對象,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像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政治性抗爭。
二、農民有組織抗爭蘊含的政治風險
農民有組織的抗爭作為轉型期社會衝突的重要表現形式,表明了目前我國農村政治體制已面臨著相當嚴重的治理性危機,它不僅直接影響到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發展,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甚至決定了國家是否可以順利地實現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
1、縣鄉政府對農民有組織抗爭的暴力鎮壓,導致干群矛盾日益尖銳,社會黑惡勢力藉機侵入,農村基層政權出現了功能性退化。
農民有組織抗爭直接針對的是縣鄉政府及幹部,這無疑加大了縣鄉政府的管理難度和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縣鄉幹部個人利益的實現。因此,對此類事件,地方基層政府的基本態度和措施就是進行打擊和鎮壓。然而,實踐證明,盲目地採取鎮壓不僅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積累更深的社會矛盾。H縣黨政曾經以整頓社會治安等名義對”減負上訪代表”進行過”集體辦學習班”、”掛牌亮相”、”罰款”、”抄家”、”關押”等形式的打擊。這些打擊不僅沒有化解干群矛盾,反而產生了一批堅定的農民利益代言人,並因此引發過農民集體衝擊縣鄉政府、阻塞縣城公路、追打鄉鎮幹部等更為嚴重的事件。
縣鄉政府採取的鎮壓措施及產生的後果,顯然與中央要求維護社會穩定這一政治目標是有差距的。因此,中央及各省市均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以約束基層黨政對待農民的過激行為。公安部在2000年7月的一份通知就指出:群眾自發成立的一般性非法組織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性質,在處理上要堅持”教育疏導、化解矛盾、依法管理、防止蔓延、確保穩定”的原則。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危害程度和事態發展,制定相應的處理預案,妥善進行現場處置,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疏導化解工作,促使其自行解散。特別是在處理農民有組織抗爭等事件時,不要輕率採取強制措施和濫用警力,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或不當造成事態升級或者矛盾激化。湖南省有關部門制定的《維護穩定工作責任制度和相關工作規範》也規定: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官僚主義作風嚴重,或者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瀆職甚至違法亂紀,致使矛盾激化,群體性事件屢屢發生或發生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或隨意調動警力參與非警務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形,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實行”一票否決”,涉嫌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在農民抗爭和上級政府要求維護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下,有些鄉鎮政府和幹部為了維持在農村的”領導”,甚至假手社會黑惡勢力對付農民,並產生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後果。我曾經對H縣所在的湘南某市40個被黑惡勢力控制的村進行過專題調查,並向有關部門提交了《黑惡勢力侵入農村基層政權的方式和手段》的專題報告。在這份被送達到中央最高決策層的專題報告中,我提到,黑惡勢力之所以能控制村級政權,無不與作為國家行政權力體制最基層的鄉鎮黨政存在某些關聯。有些是由於鄉鎮黨政治理不當和打擊不力,導致轄區內黑惡勢力猖獗,而這些黑惡勢力達到一定的規模時,就自然而然地將黑手伸向了村級政權組織,而鄉鎮黨政則採取容忍的態度;有些則是鄉鎮黨政領導有意識地扶持或縱容黑惡勢力控制村級政權,他們不僅為黑惡勢力控制村級政權提供各種的途徑,有時甚至還親自為這些黑惡勢力張目,使其行為”合法”化。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是”以黑治黑”或”以毒攻毒”,企圖用黑惡勢力來整治已經混亂的社會治安。在一些地方,特別是縣市交界地,有些鄉鎮黨政面對已經存在的黑惡勢力,不是主動地依法進行整治,而企圖採取扶持其中的一些黑惡勢力來對付另一些黑惡勢力。其二,是”以黑治良”,有些鄉鎮黨政在利益的驅動下,為了從農民那裡收取稅費,就採用”惡人治村”的策略,將那些素有劣跡的村霸扶持到村級政權中,並充當這些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其三是某些腐敗的鄉鎮幹部玩忽職守、收受賄賂、不負責任、與黑惡勢力互相利用,狼狽為奸。黑惡勢力一般採用兩手來對付鄉鎮幹部,即對”識時務”和”合作”的給好處,這些好處不僅是給個人送禮行賄,還有以完成上交提留等為條件,而一些鄉鎮幹部在得到這些”好處”後,就為這些黑惡勢力張目、撐腰。而對那些”不識時務”和”不合作”鄉鎮幹部,就會來所謂的”軟硬兼施”,在給經濟好處的同時,常常以鄉鎮幹部本人或子女的人身安全來恐嚇,那些立場不穩、黨性不強的鄉鎮幹部,往往在這種威逼利誘下,向黑惡勢力低頭,充當它們的保護傘和後台。
在我與鄉鎮幹部及一些縣級領導的交談中發現,對於基層領導因腐敗而與黑惡勢力同流合污的非法性和危害,一般都有較明確的認識。而對於所謂”以黑治黑”和”以黑治良”這類引狼入室做法的社會危害性,還有許多基層領導特別是一些鄉鎮幹部並沒有意識到。甚至有些鄉鎮領導還對政法部門打擊這些黑惡勢力有牴觸情緒。有些鄉鎮幹部就認為,”現在中央一再下文件減輕農民負擔,搞得農民一點義務觀念也沒有了,該交的稅費都不交。由於上級政府規定了幾不准,所以鄉鎮幹部沒有其它辦法來對付這些不交稅費的農民。只有依靠這些社會上的人,他們的名聲雖然不好,但由於他們不屬於鄉鎮幹部的編制,許多人也是農民,他們對那些不交稅費的人或計劃外生育的人採取點強制手段也不算違犯政策。如果將這些得力的人處理了,將來就沒有人來治理鄉村社會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稅費就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損失”。而事實上,任用惡人治村,雖可以短暫苟安,但其危害不可估量,無異於飲鴆止渴,遺害無窮。在H縣,許多減負上訪代表們和農民就將鄉鎮幹部直接等同於社會黑惡勢力,說他們不是人民政府,是土匪。這表明,縣鄉政府基的政治合法性已經遭到農民的強烈質疑。
2、農民減負反貪的抗爭目標長久不能實現,導致社會不滿情緒進一步擴散,減負上訪代表的政治訴求也逐漸升級,抗爭的目標從具體權益向抽像權利方向發展,且已經出現了激進的政治主張。
縣鄉政府對農民減負活動的打壓及黑惡勢力對農村基層政權的侵入,使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受到進一步的侵害,也進一步激起農民的社會不滿。在H縣農村,各種反映社會不滿的民謠和政治笑話正在通過文本的或非文本的表達方式廣為傳播。這些民謠和政治笑話除強烈譴責縣鄉幹部腐敗行為外,還增加了中央與地方官官相護等對黨和國家體製表示失望的內容。這種社會現實,也使更多的減負上訪代表認識到,目前農村出現的問題不僅僅是某些幹部的所作所為,而是國家政權體製出了問題,他們抗爭所追求的目標很難在現行的體制框架內得到解決。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動搖了他們對中央和上級政府的信賴,也迫使減負上訪代表從更深層次思考他們的主張。
為了淡化由於提出具體目標不能實現給自己帶來的負面影響,減負上訪代表也相應地改變了”問題化”策略,將”目標”和”問題”從具體的權益向抽像的權利轉化。例如,減負上訪代表陳標提出要解放”現代農奴”。他已經60多歲,雖然沒有接受過正規的學校教育,但在當地減負上訪代表中卻是很有影響的”理論家”。他用非常好看的鋼筆字寫下了大量有關農民生活狀況和政治主張的作品,其中一篇《現代農奴紀實錄》較集中表達了他的政治主張。在這篇政治散文中,他認為,現在的農民由於無權淪為了農奴而經受著各種盤剝。他說:”年向農奴詐錢的項目多如牛毛。人頭要出稅,住房要出錢,生育要出錢,辦證要出錢,結婚要錢,上環要錢、結紮、婦檢都要錢。要錢項目不勝枚舉,自盤古開天和歷朝歷代,那一代人頭、住房、生育要出錢?國民黨向農民徵收旱土農田稅又是多少?”他指出,之所以如此,是由於”農奴們的生殺大權、生死八字均握在漁樵士大夫們的手中、脖子被他們卡著、四時拘魂索命誠惶誠恐;年負的課賦苛雜,由地頭惡霸信口雌黃,說紅道白專橫武斷、農奴無任何主權”。因此,他提出了要解放現代農奴的口號,也就是要求地方政府與農民在政治上平等。但面對當前的社會現實,他感到非常的失望,而十分困惑和無奈地吶喊道:”密佈在農村山莊的烏雲何日消散!農奴們何時才能打開枷鎖釋得解放?”減負上訪代表鄧夫賓提出,農民必須自己當家作主,否則就永遠得不到解放。 這些都表明,H縣農民減負上訪活動已從具體的權益性抗爭向抽像政治權利抗爭的方向發展,提出”解放現代農奴”是農民政治訴求發生重大升級的標誌。
同時,值得重視的是,激進主義情緒已經開始在少數減負上訪代表及農民中蔓延。在一定程度上,領導農民進行抗爭已經成了一些減負上訪代表的精神寄托,甚至成了他們生命的意義。他們以減負上訪為使命,以中央為神明,以落實中央政策為己任。在他們心目中,中央就好比全能全善的上帝,中央的政策就像”句句是真理”的聖經,宣傳政策好比傳播福音,為此受苦受難是為了維護黨的利益作出犧牲,為此流血坐牢是為真理獻身的殉道。不要認為只有**功才有”癡迷者”,任何給予絕望者一線希望的”福音”性的東西,包括中央的政策,都有堅信不疑的癡迷者。我注意到,對於鐵心的減負上訪代表不能以常理度之,他們追求的不是生前的幸福,而是死後的名聲。他們在乎的不是上級怎麼看,而是子孫後代怎麼想。對於他們,不能簡單地稱之為農民精英,他們與普通農民的區別不在於能力和雄心,而在於英雄主義和犧牲精神。不少減負上訪代表表示,他們看不到出路,但他們無怨無悔。這種破釜沉舟的心態,很容易誘發政治上的激進主義。例如,Z鎮農民倪明就認為,目前農民沒有走向暴力反抗,並不是他們沒有這樣做的思想基礎和情緒準備,而是因為大刀長矛的時代已經過去。他在一篇題為《時勢論》的政論文中稱:”余聞崇禎之世,上清下暗,官貪府污,今似而過之,民視官為虎,官以民為肉,有水火不容之勢。若陳吳再世,揭竿可以為旗,斬木可以為兵,未償不舉水滸之義。今所未能者,是揭竿不可以為旗,斬木不可以為兵,故高俅童貫之流仍竊其位。高童二人也,今高童之流遍之角落,已敗風氣,民怒彌天,恨聲載道,倘得古矛長戟可以為用,則高童頭顱不知已拋幾許矣”。又例如,D鄉農民廖某講到自己兒子是位現役軍人,鄉鎮幹部不僅不付給他軍屬的優撫,而且在收取稅費時對他的家人暴力相向。激忿之餘,他表示要寫信告訴兒子,如果有朝一日他奉命彈壓造反的農民,他應該把槍口對準把農民逼上梁山的貪官污吏們。
“天下可憂在民窮,天下可畏在民怨”。H縣少數農民從對基層幹部施政行為的怨恨,發展到對國家政治體制的不滿情緒,應該是一個十分清楚的政治信號。如果執政者不能清楚地理解這個信號,將產生的政治後果也是可以預測的。
3、農民自發組織缺乏明確的紀律,難以有效控制其成員的行為,更難控制非成員的行動,所以這些組織很難有效控制它們發動的農民集體抗議活動,惡性事件可能因此爆發;農民自發組織也有向社會秘密組織方向發展的危險。
由於減負上訪組織處於鬆散的”非正式”狀況,所以它們無法將每一個參加者真正納入到組織體制之中。這種缺乏科層制約束的集體行動最容易發生難以控制的局面。因而,減負上訪代表在組織宣傳中央文件和黨的政策的活動時,有時會誘發集體衝突事件。比如1998年發生在Z鎮農民因進行減負活動而與鎮區幹部發生直接衝突,最後導致減負代表和鎮區幹部分別被打傷、政府車輛被推翻的事件就是如此。應該說,這樣的後果並非是參加減負上訪代表的本意,他們甚至沒有想像到”群眾會做出那些事情出來”。但是在具有”槍打出頭鳥”政治傳統的背景下,一旦他們挺身而出,他們客觀上已經為其他可能參與活動的農民承擔了政治風險,許多早就憤憤不平的農民在”法不責眾”、”民意難違”等心理因素影響下,積極參與事件之中。而且參與者之間的互動頻率很快,經常群情激動,行為越來越不受理智的控制,”捲入其中的人自我意識明顯下降,普遍產生不能自制的興奮、狂熱、憤怒、失望等情緒,最終出現一系列破壞行為。”而領導組織這些事件者又大都處於”地下狀況”,往往沒有組織資源掌握那些行為越來越不受理智控制的群眾,這樣,事件就會升級,並一般向暴力方向發展。湖南省其它各地近年來發生的多起嚴重的群體性衝突事件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同時,由於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有結社自由等政治權利沒有具體化,政府有關部門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對農民減負上訪組織進行必要的核准登記。這種被各級政府視為防範農民有組織抗爭的方式和手段,實際上會產生十分嚴重的政治後果,有促使農民自發組織向也秘密社團方向發展的危險。我在H縣就發現,因對農民自發組織進行的各種方式打擊不見成效,反而引發了多起更為嚴重的群體性事件,目前縣鄉政府對農民自發組織的活動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即對農民要求成立農會等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對進行各種活動的農民自發組織也就不能進行正常的管理。縣鄉政府對待農民自發組織的這種態度,已引發了如下幾種應引起注意的情況:其一,由於不能夠也不需要進行任何登記,這實際上使農民成立減負上訪組織沒有任何可依據的認證條件,任何農民只要願意,就可以組建”減負上訪”組織,就可以自稱為”減負上訪代表”;其二,由於政府部門放棄了管理責任,不能對農民進行必要的法律和組織管理的培訓,這樣使少數本來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民減負上訪代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意識,對自己行為目標和方式也缺乏系統的思考。有的減負上訪代表認為,自己為了大家減負遭受到了各種打擊,吃了虧,應該得到補償,因此也往往以農民的”保護人”身份自居。其三,由於得不到政府的法定認可,某些減負上訪代表為了防止被政府定為非法組織,就有意或無意地將農民自發減負組織同秘密社團聯繫起來,仿照歷史上有過的秘密社團的組織方式進行活動。其四,某些具有激進主義主張的”減負上訪代表”,就正在利用目前農民減負上訪組織不能納入到正常體制管理這一狀況,進行一些非正常的活動,企圖將農民”以法抗爭”引向”非法抗爭”的方向。雖然,目前更多的減負上訪代表還能夠自覺地抵制這些”非法抗爭”的主張和活動,但是,如果農民的合法權益長期遭受侵害和減負上訪代表的正當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們也就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受激進主義觀點,進而發展成為反體制的力量。
三、對策分析
農民有組織抗爭可以成為農村政治改革的重要契機。因勢利導,引進新制度,有效而積極地容納農民有組織的政治參與,建立有序的農民利益表達機制,開闢依法成立的農民組織與地方政府平等協商對話的制度渠道,健全現行的人民民主監督制度,提高農村基層民主的層次,是現實可行的選擇,也是刻不容緩的急務。
1、要防止農民有組織抗爭向大規模的政治衝突方向發展,其基礎性工作就是要調整農村社會的利益結構,從分配格局上改變農村基層政權及權勢階層與廣大農民之間存在的直接利益衝突關係,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
我在相關論文中曾提到,由於國家實行了”切塊包干、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使縣鄉政府及其各部門也從單一的國家利益體系中分化出來。相對中央政府而言,省、市、縣、鄉又是地方,它們又都有獨立於”國家”之外利益。而且,這種利益不能簡單地歸結為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國家與國家代表者的利益衝突。對於鄉鎮一級而言,特別是那些沒有什麼工業和其它收入來源的鄉鎮,鄉鎮管理者的個人利益直接與農民的稅費聯繫在一起。可以說,在農村社會,存在著國家與基層政府及基層幹部個人的利益衝突。這種衝突集中表現在對農民剝奪的態度和行為方式上。也就是說,在農村社會,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發生利益衝突的不僅有作為整體意義的國家,而且有作為國家代表者的基層黨政,還有作為基層政權管理者的鄉鎮幹部。由於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滯後性,各級政府機構臃腫,招聘和臨時編製人員眾多,行政經費入不敷出,當縣鄉政府的財政收支平衡面臨巨大的壓力時候,加重農民負擔向企業和農民攤派轉嫁財政危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加上社會分配不公的剌激,基層黨政幹部個人修養不高等原因,造成鄉鎮幹部會利用手中權力直接、間接地為自己謀取私利,收受賄賂、敲詐勒索,大吃大喝、假公濟私風等個體化的不規範行為氾濫,並在與民爭利時出現了各種非法的失範行為,造成干群關係緊張。鄉鎮政權處於從農村獲利和維護農村安定的兩難之中。
應該說,國家決策層也認識到農民負擔之重對農村穩定和發展的影響,所以一再採取措施企圖將農民負擔限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內。但這些政策性措施,主要是對農村權勢階層的行為進行強約束,使縣鄉政府及幹部對農民的掠奪性行為相對規範。比如1993年中辦、國辦的緊急通知就強調,”要嚴肅查處因農民負擔過重而引起的惡性案件,發現一件查處一件,一件也不能放過。對於惡性事件的當事人,要依法懲處。”1996年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又再一次強調指出,”不允許動用專政工具和手段向農民收取錢物;不允許到農民家裡抓豬牽羊、強行收繳財物;不允許非法採取收回承包地等錯誤做法脅迫農民交錢交物。”2000年國務院糾風辦和農業部又通知各地,要認真解決在政策法制觀念、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於應繳未繳、又有能力交納村提留鄉統籌費的農戶,可以依照鄉規民約進行教育,或者按照訴訟程序依法解決。嚴禁組織小分隊到農民家中拉糧食、牽牲口、搬傢具,強行收繳錢物;嚴禁動用警力和械具,採取打人、抓人、關押人等非法手段收取村提留鄉統籌費;嚴禁提前徵收、重複徵收或者借稅收名義徵收其他費用;嚴禁非法採取收回承包地等錯誤作法脅迫農民交錢交物。凡因違紀違法發生嚴重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的,不僅要嚴肅查處,而且要堅決落實”縣、鄉黨政主要領導不得提拔重用,實行’一票否決'”的規定,等等。
但是在事實上,這些以控制縣鄉政府及幹部行為為目標的手段性措施很難達到政策的預期。因為,任何規範的行為,都是以均衡的利益格局為前提的。沒有行為主體各方認可的利益均衡,就不能對主體行為之間的衝突進行有效的控制。在沒有解決利益均衡的現實條件下,要求地方政府自律是完全不現實的,甚至無異於與虎謀皮。同時,由於農民沒有有效的參政渠道,各種約束地方幹部行為的政策和規定最終還是要由這些幹部自己來執行,這種讓地方幹部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的制度安排,根本不可能良性運轉,其效果等同於緣木求魚。
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家以推行農村稅費改革來調整農村的利益結構。這項農稅改革,被視為減輕農民負擔的治本之策,是新中國成立50年來我國農村繼土地改革、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之後的又一重大改革。按照中央的有關政策設計,農村稅費改革是從分配上理順國家、集體、農民三者利益關係,用法治的辦法,靠制度來規範農村的分配行為,保護農民利益,調動農民積極性。但從目前推進的情況來看,這項改革要真正取得成效,還需要解決許多重要問題。我在H縣的調查就發現,雖然今年農民的稅費負擔較之往年均有百分之二十左右的減輕,但農民的不滿並沒有因此而消失。相反,因為費改費政策的明晰性和更強的量化性,農民看到的是政策與執行之間更大的反差,因而對縣鄉政府也更加不滿。從減負上訪代表向國家有關部門的舉報來看,問題主要集中在計稅土地面積賬實不符;計稅的產量過高;計稅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農業特產稅沒有據實徵收等等。
2、農民有組織抗爭,制度根源是不完善的幹部管理體制,必須改革以高壓為特點的幹部管理體制,應在國家法律權威下,通過弱化鄉鎮體制來限制基層政權的日益膨脹的利益需求,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實現鄉鎮社區自治。
在我看來,對於發生在H縣的農民有組織抗爭,當時的縣主要領導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近十年來,這個縣的主要領導沒有正確地理解鄧小平同志和黨中央提出的建設小康社會的大政方針,而實行的則是具有強烈極左色彩的”現代化”政策。為了所謂政績,不顧財力在縣城建大廣場,建城樓。這種超常規的發展是以抽取鄉鎮財力和掠奪農民為代價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這個縣主要領導對減負上訪農民採取的極左方式的鎮壓不僅遭到了農民正當的抵抗,也給黨和政府在農民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害。一名減負上訪代表直言不諱地稱當時H縣的主要領導為”奴隸主”,認為他事實上是把H縣的幾十萬農民當成農奴對待的。
更深刻的原因是制度性的。鄧小平同志曾經說過:”制度不好,好人會變成壞人”。縣鄉幹部對黨中央的利民政策陽奉陰違,甚至公然違抗,是相當普遍的現象。這現象背後至少有三個互相聯繫的制度因素:其一,以黨內任命、下管一級為特點的幹部選拔制度,使下級對頂頭上司必須唯命是從,但完全可以不顧上司的指令是否符合中央的政策。縣鄉兩級政府的主要領導,既沒有中央的直接授權,又沒有制度化的民意基礎,對於頂頭上司的不當甚至錯誤的決定沒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其二,異地為官、頻繁調動、以及過份量化的政績評價制度使有政治抱負的縣鄉幹部有動力從事短期行為,惡性追求政績,完全不顧長遠的經濟效益和政治後果;其三,上下級領導幹部之間在上述兩個制度因素的約束下結成政績共同體,使政績泡沫難以被發現,發現了也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眾多造成巨大浪費和環境破壞的所謂政績工程不都是以”交學費”的名義輕描淡寫地處理了嗎?問題是這學費是農民的血汗,交學費換來的是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也就是說,命令主義的幹部管理體制,很容易導致基層政府與農民的對抗。基層政府在高壓下有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越規,要麼直接動用武力,要麼假手黑惡勢力,對於合法抗議的農民進行非法的鎮壓。無論什麼情況,都代表著基層政權的危險退化。這種退化必然導致農民與基層政府對抗的激化,我在H縣看到的正是這種對抗的激化。縣鄉政府及幹部對待農民組織抗稅抗糧既想嚴厲打擊又不得不妥協作法,暴露了他們的尷尬處境,也暴露了上面提到的現行幹部管理體制中一個危險特點。如果地方領導獲得對上司不切實際的要求說”不”的權利,他們每個人的處境都會更好些。但是他們沒有一個人願意冒獨自說”不”的風險,而他們又不可能集體說”不”。
更令人憂心的情況是:即使地方領導幹部中有少數李昌平這樣的異數,他們的犧牲也不能換取說不的權利這一”公共物品”的出現。
我在H縣,看到了許多流淚的場面。農民在講述他們受的冤屈時痛哭失聲;減負上訪代表為自己受到縣鄉政府不公正鎮壓和得到農民捨身營救與精心照顧而淚流滿面;鄉鎮幹部為因為領不到工資而不得不讓獨生女遠行打工而哽咽難言。應該說,流淚的農民和流淚的鄉鎮幹部,都是不合理的幹部管理體制的受害者,而這不合理的體制又把兩個受害者變成了冤家對頭。鄉幹部迫於各種壓力(當然也出於自己的利益)對農民暴力相向,農民則稱阻止宣傳政策的幹部是現行反革命。不少農民領袖揚言與縣鄉幹部誓不兩立,你死我活。這是他們雙方的不幸,更是國家的不幸。國家的長治久安,繫於上下級的平等溝通。自下而上的言路不暢,必導致自上而下政令不通。
因此,為實現農村政治的重新整合,需要對農村政治體制進行改革。要保持社會的有序和穩定,必須建立科學而完善的農村治理體制。我認為,在目前鄉村社會利益主體逐漸分化,鄉鎮政府組織和鄉鎮幹部的利益已經相對獨立的情況下,只有通過弱化鄉鎮體制來限制其日益膨脹的利益需求,以從體制上減輕農民的負擔。我的政策性主張是:在現階段要撤鄉並鎮,大量精簡鄉鎮幹部;並通過推行鄉鎮主要行政幹部的直接民選,逐漸發展到鄉鎮社區自治。這就要求將農村社區事務、國家目標進行適當的區分。對於諸如各種稅收、計劃生育和國土管理等國家目標,依靠法律手段,進行職能部門的法制管制;對於農村經濟的管理,根據市場化的進程,應該從直接管理過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觀調節;而對於農村社區性事務,應在國家授權性的法律權威下,實現廣泛的自治,在村一級實行村民自治,在鄉鎮一級實行社區自治。
3、農民要求成立的農會,是農民利益的整合和表達組織,是與政府溝通協商的政治參與組織,不是旨在對抗甚至取代地方政府的革命組織。如果引導得當,能夠以最小的政治成本、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填補目前農村管理體制存在的制度真空,並為進一步的行政體制改革打好基礎。
H縣農民自發地籌建農民協會是這個縣事實上存在的”農民減負上訪代表”組織的公開化,是農民從直接對抗縣鄉政府向與縣鄉政府有組織協商方向發展的重要表現。這次由彭雙雄等人提出的農民協會籌建方案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內容:其一,農民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團結全體農民,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撫貧幫困,引導農民走向市場,共同致富;維護社會穩定,清除社會黑惡勢力”。其二,在組織形式上,各個鄉鎮成立基層農民協會,全縣成立統一的協調機構。
我觀察到,雖然少數減負上訪代表認為成立農會的目的是讓農民自己當家作主,但沒有一個減負上訪代表主張”一切權力歸農會”。他們中沒有人提出要挑戰政府的權威、否定黨的領導、取代政府。恰恰相反,他們給農會的定位是積極維護黨的領導,保證黨的政策在農村不被忽略和破壞。他們認為,農會最重要的功能是使農民組織起來,組織起來才能有效又有序地表達自己的利益,組織起來才能確保農民維護合法權益的活動不觸犯法律。減負上訪代表劉老司在一篇文章中就明確提出:農協會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帶領農民學法、執法並能監督基層的工作;重建農協會,其目的是讓農民可以參政議政,把農民的心裡話通過合法組織的溝通向黨交心,確保農心與黨心的心心相聯;可以減小農民上訪的廣度,對穩定局勢大有好處等等。
毋庸置疑,減負上訪代表們提出重建農會,根本上是因為他們對縣鄉兩級政府失去了信心。但他們並沒有走到試圖推翻縣鄉兩級政府的對立面,他們的最高綱領是與縣鄉政府在如何忠實貫徹黨和國家政策問題上展開公平的談判,從而防止縣鄉政府嚴重違反黨的政策。事實上,目前,我國農村不少地區的政治管理體制有一個明顯的真空,那就是沒有一個組織能夠實事求是地整合農民的利益並代表農民的利益,也沒有一個組織能夠為農民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真空的出現原因有三個:其一,鄉鎮政府忙於應付上級指令和自身的生存,無心、無暇也無力為農民發展經濟提供任何信息服務、技術服務和市場服務;其二,村委會限於一個行政村,往往無力整合地區經濟,不能發展有效益的規模經濟;其三鄉鎮人大選舉流於形式,人民代表無法起到代表農民參政議政的作用。要填補這個真空,允許農民成立農會可能是成本最低的選擇。
改革幹部管理體制的關鍵是以制度化的方式納入人民的監督,農會是可取的監督渠道。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協會可能是促進幹部管理體制改革的民間力量。如果管理妥當,農會有可能給農民、地方領導和中央政府創造一個三贏的局面。一方面,農民的負擔可能由於農會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和談判得以減輕;另一方面,鄉鎮幹部也可以借用農民的反對而獲得對異想天開的上司討價還價的能力,或者至少降低討價還價的政治風險;與此同時,中央可以以較低的成本獲取真實的信息,並通過確立令行禁止重建自己的權威。我不想危言聳聽,但是我確實覺得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導致1960年代初那場災難性饑荒的政治機制在過去十年中仍在一些地方起作用,只不過是速度放慢了很多而已。農村一些地方基層政權退化所蘊含的危險,恰如先把安全閥焊死然後慢慢地不斷給水加溫所蘊含的危險。其結果是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拖成重病。不久前爆發的非典型肺炎危機,再清楚不過地證明了,迴避問題絕對解決不了問題,拖延解決只能造成積重難返的局面,以幾何級數增加解決問題的機會成本和政治成本。
由於農會問題在目前具有十分的政治敏感性,所以,儘管有研究者從農民利益表達和保護的角度提出恢復農民協會組織這一主張,但到目前為此,似乎還沒有真正進入決策者的”議事日程”。然而,讓農民成立農會是社會發展和進步必然的結果。原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潤生同志就說:”80年代中期的時候我曾經給鄧小平同志建議過恢復農民協會。鄧小平同志說,成立一個農民協會的意見可以考慮,這樣吧,我們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籌辦”(引自肖瑞、李利明:《農村土地變遷之路》,《經濟管理文摘》2003年第2期)。應該說,鄧小平同志對待農民協會的態度,與他所堅持和提倡的實事求是原則是一致的。政治需要有戰略性的模糊,需要有一定的灰色地帶。改革中的政體尤其必須保持一定的制度創新空間,不能把不成熟不完善的體制僵硬化。農民組織的存在是個既成的事實,無法否認,也不能消滅。如果中央出面取締,勢必造成可怕的政治信任危機和絕望;地方政府出面取締,必然導致更強烈的上訪和對抗。我認為,對待農民成立農會的要求,應該採取戰略模糊的態度。應該允許農會以合法的名義存在。既不能打擊取締,也不必自上而下興師動眾地推動。這樣做可以充分利用農民自我動員產生的政治機遇,同時也有助於化解農民自我動員蘊藏的政治危機。農會可能是一把雙刃劍。它能組織大規模的對抗,也能約束農民在法律範圍內行事。但是,目前客觀存在的農民政治組織則更像一把單刃的刀,鋒芒直對地方政府,而刀背卻無法有效約束農民的行為。在無法和平解散現存農民組織的情況下,承認農民的組織,能夠有效地讓農民領袖們對自己的組織負起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因此,我建議有關方面應該對農民自發成立農會一事予以高度重視,在農民自發提出要求成立農會的地方,可以在本縣範圍內進行試點,以便摸索經驗,逐步完善政治引導和法律規範。
4、改革現行信訪制度,把目前分散在各個職能部門的信訪辦,全部歸總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讓人民代表依據人民來信訪行使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權。
信訪工作一直被視為國家機關的一項經常的重要政治工作,將”人民群眾通過向政府機關寫信和要求見面接談,提出各種要求、表示各種願望,對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對一些工作人員提出批評,這是人民的一種民主權利,是人民監督政府工作的一種方法”。也就是說,信訪是人民民主的一種實現形式,是黨中央與人民群眾直接聯繫的重要渠道。而在另一種意義上來講,信訪制度還是國家權力介入社會基層生活的一種制度化方式,還是國家化解廣泛社會動員的一種重要手段。然而,”上訪本身未必就會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渠道。由於國家治理任務過於繁重,而遺留問題卻層出不窮,由於科層制普遍存在著推諉、拖延,更由於信訪部門在國家權力的設置中並非要害部門和實權部門,上訪在實踐中更多是作為國家的一種門面和安全閥機制而存在著的”。事實上,對於農民的上訪,只要不發生特別突出的事件,中央及省市信訪部門大都作些原則性的答覆或批轉到縣鄉政府處理。可那些基層政府是很難對自己或下屬的行為作出正確的認識和估價,更不說有合理的處理了。有時反而引起他們採取不理智的過激行為對待上訪者。信訪制度很難真正達到所宣示的功能。
我在H縣還注意到了現行信訪制度發揮的幾個出乎意料的功能。如果套用毛澤東論長征的話來論上訪:上訪是宣傳隊,農民在上訪途中獲悉對他們有用的中央政策和文件,並轉而把這樣文件變成與地方政府抗爭的武器;上訪是加速器,農民因為在上訪過程中屢遭挫折,進而意識到必須提出更高的政治要求;上訪是大學校,農民在上訪中看盡各級政府官員的臉色,認識到自己在現實生活中的政治地位;上訪是聯絡站,減負上訪代表們在上訪中實現跨村、跨鄉、跨縣的橫向聯合;上訪是催生婆,農民在上訪中得出上訪是死胡同的結論,從而轉向組織集體抗爭;上訪還是農民領袖的搖籃,很多農民起初上訪是為個人,在上訪過程中意識到要發動和組織群眾。最大的危險是,在目前的信訪制度下,上訪有可能動搖農民對於黨中央的信心。這裡,我們不妨比較兩首民謠。1980年代,農村流行的一首民謠說:”中央是恩人,省裡是親人,縣裡是好人,鄉里是惡人,村裡是仇人”。到了1990年代末,這首民謠變成了:”中央滿天晴,省裡起烏雲,縣裡下大雨,基層淹死人”。這其中的變化是非常發人深醒的。陝西省白水縣副書記馬銀錄同志在他的《向農民道歉》一書中提到一個比喻,即各級政府是一道道的防火牆。從目前看,中央仍然是安全的,但是隨著基層防火牆的坍塌,它的安全係數正在降低。幾年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位研究人員就警告,進京上訪有可能成為反對黨領袖的大學校。現在看來,上訪成本高昂,效益低下,更多的情況下是導致矛盾激化和上訪升級的惡性循環,他的話絕非杞人憂天。
這些情況說明,對現行的信訪制度進行改革也已經迫在眉睫。為了使人民的監督變得更加有效,必須讓人民的監督長出牙齒。為此,我建議把目前分散在各個職能部門的信訪辦,全部歸總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讓人民代表依據人民來信訪行使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權。這樣,一方面避免各職能部門之間和上下級之間推諉責任踢皮球,另一方面減少人民群眾的信訪成本和因為信訪產生的挫折感,同時也有助於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該成為農民翹首期盼的政策超市,成為農民望眼欲穿的黑臉包公,成為保障黨的領導最堅強的中流砥柱。
四、結論:從政治上重新認識農民
農民有組織的抗爭的發生和持續、農民利益集團意識和權利意識的增長、以及農民政治訴求的提高,是我國農村特別是中部地區客觀存在的政治現實。它一方面揭露了現行政治體制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向執政者和關注農民的學者提出了一個挑戰,那就是必須在政治上重新認識農民。長期以來,政界和學界都存在許多關於農民政治意識、權利意識、組織能力的成見。這些成見的共同特點是有意無意地貶低農民。我曾經在北京大學的一次公開演講中說過,在許多具有社會良知的知識精英提出的三農問題解決方案裡,我們看不到農民自己的力量,農民沒有被放在農村社會發展的主導地位。事實已經證明,當代中國的農民完全不同於馬克思筆下的法國農民,不同於恰亞諾夫和菲爾德筆下的俄國農民,不同於斯科特筆下的馬來西亞農民,不同於波普金筆下的越南農民,不同於沃爾夫筆下的墨西哥農民;他們也不同於孫中山、毛澤東、鄧小平心目中的農民。對於學者來講,為了真正瞭解現代中國的農民,必須勇敢地克服政治禁忌和自我審查,放下預設的理論框架和概念模式,以學生的身份而不是以學問家的身份深入農民的生活,進入最能全面實際地觀察農民真實政治心態和行為的現場,爭取他們的信任,瞭解他們真實的政治觀念和行動方式。
執政者同樣面對一個如何在政治上重新認識農民的問題。我認為,農民問題不出在農民,而出在執政者。執政者必須尊重農民,更重要的是必須相信農民。執政者的自信、執政者對農民的信任、農民對執政者的信任三者互為因果,同消同長,但是執政者在這個互動中具有主動地位。回顧建國以來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每當黨和政府自信並相信廣大農民時,農民不僅對黨和政府和回報以高度的政治信任,更能在發展經濟、社會、文化的各項事業中發揮出巨大的創造力和主動進取精神。每當中央出於各種原因試圖把農民的思想、行為和財富管起來,就勢必為基層政府及幹部打開濫用權力乃至魚肉農民的方便之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中央以絕大的勇氣,一改過去試圖改造農民的思路和作法,轉而承認和尊重農民作為經濟人的權利,把經濟活動這隻老虎放出了囚籠。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中國人民在共產黨領導下完全能夠駕馭市場經濟這只猛虎。在進入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趨成熟,承認並尊重農民作為政治人的權利已經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要求。穩健有序地擴大和完善政治參與的制度渠道,有效積極地容納中國農民日益增強的公民權利意識,重構我國的政治體制使之適應迅速發展變化的經濟現實和社會現實,是擺在新一代黨和國家領導人面前的艱巨挑戰,也是中國共產黨和全體中國人民的歷史性機遇。我們絕對不可低估這個挑戰的艱巨性,但我們過去二十多年的改革經驗也讓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對最後勝利滿懷信心。
實事求是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為了保持農村的長期穩定和發展,必須不斷調整和改革農村政治體制。要做好這項工作,執政者的當務之急是調整和擺正國家與農民的政治關係。三個代表思想,歸根結蒂就是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更加具體地將人民的利益放在了至高無上的地位。執政者的執政地位,從來不能建立在自戀自誇的基礎上,否則就只能用赤裸裸的暴力來維繫,最終也必然被無情的革命暴力所摧毀。現代社會的政治合法性,應該來自人民自覺自願的認同和支持。代表資格從來不是自封的,否則歷史上的所有暴君都可以堂而皇之地說自己是臣民的代表;贏得人民的資格認定也從來不是一勞永逸的,否則就無法解釋菲律賓的馬科斯為什麼被他從前的選民無情地拋棄。因此,我們必須強調,要代表人民的利益,服務人民的利益,首先必須真正承認人民的主人翁地位。 作為人民的公僕,執政者必須傾聽人民自己的呼聲,讓人民自己講話,讓農民自己講話。農民事實上一直在講話,他們講得比自覺為農民利益說話的知識分子講得更精彩、更深刻。黨和政府要想聽到農民真正的心聲,必須有充分的自信,必須相信農民,更必須爭取農民的信任。我認為,黨和政府沒有理由不相信農民,更沒有理由害怕和防範農民。黨和政府必須嚴加防範的是那些千方百計、不擇手段地封鎖農民心聲、鎮壓農民民意領袖、為追求個人陞遷不惜犧牲國家和人民長遠利益的地方黨政領導;是那些推諉責任、不關心農民疾苦、麻木不仁的官僚;是那些避重就輕、粉飾太平、無視農民抗爭、甚至以陰謀論解釋農民抗爭、為一己私利不惜誤國誤民的所謂農民政治研究者。根據這些年在農村的所見所聞,我形成了這樣一個基本判斷:半個多世紀的共產黨領導使廣大農民對黨中央有堅定的信任,多年的革命宣傳已經使人民當家作主的公民權利觀念深入人心,20多年的改革開放給了農民一定的經濟自主權,文化教育的發展使農民有了作出獨立政治判斷的能力,現代化的通訊和宣傳為農民提供了獲取黨中央政策信息的渠道,這一切都決定了黨和國家不可能再以命令主義的方式管理農民。與時俱進是中國共產黨長盛不衰的生命線,在政治上重新認識農民、信任農民、承認和尊重農民作為政治人的公民權利、與廣大農民開展協商對話是時代的要求,也是中國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
(後記:儘管多數被訪問者要求公佈其真實身份,但為了防止對他們的福址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本文還是對相關信息進行了技術處理)
作者於建嶸,男,1962年9月生,湖南省衡陽市人。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管理學博士後,副研究員。著有《會員制經濟》(中國青年出版社1998年版)和《岳村政治》(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等。
本文原發表在《戰略與管理》2003年第3期
(網路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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