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7日訊】 我這裡不討論寶馬撞人案的案情真假、判決輕重等問題,只討論由案件產生的案外意義。
寶馬撞人案,以及過往的孫志剛案、孫大午案、劉荻案等等眾多引起民眾沸騰的案件,到底有甚麼意義呢?會產生甚麼正負面效應呢?
[一]、民眾議法熱情澎湃會不會產生干預司法程序正義和司法獨立的負面作用?
我的答案是:會。如果這種民眾議法能改變司法判案結果並持之以恆的話,今後法官判案就被迫觀民意之色而判,所以會產生干預司法獨立性。伴隨的是司法程序的正義性亦受到衝擊。但是現在問題並非如此。
司法程序正義和司法獨立,無疑是可貴的。它是現代文明社會的自由人權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條件之一。
現在問題是司法程序有沒有正義性!
司法不獨立!
正義性的核心是平等。請問今天的司法平等嗎?法中之王的憲法明文規定由一個政黨獨佔政權,法定把中國人劃為不平等的「可執政者」和「不可執政者」兩個團;即是說最高法規定了中國人在法律面前和政治參預方面是絕對不平等的,也就是說最高法體現的是不平等;所以中國的法律是不正義的。維護不正義的法的司法程序是不可能有正義的。現實生活中,人們體驗到的是司法是保官壓民的工具。
司法獨立的核心是司法者不受政黨、權力、民意等干涉。但眾所周知、無可質疑的是中國的司法絕不是獨立的。黨大於法、紅頭檔高於法、上級口頭或文字指示卡死法,甚至人民日報社論都能管法,是大陸人已經認為「理所當然」的常識。凡司法判案,尤其是涉及政治或權貴人物的案都由司法單位的黨組、黨決策者(甚至是黨中央第一把手)決定,法官是跟隨書記劇本演出的演員;最可惱的是還強迫律師當配角(律師辦理重大刑事案件要向省司法廳匯報;律師不經司法局長請示批准不得做無罪辯護)。
在中國所謂司法程序正義、司法獨立全是騙人的空話、鬼話。
既然現今中國根本就不存在司法程序正義、司法獨立,所謂民眾議法是衝擊司法程序正義、司法獨立就是不存在的偽問題。現今的司法體現的是司法程序邪惡,它是黨權力者的御用工具。所以現在民眾議法是維護社會公義、爭取人權和爭取建立司法程序正義和司法獨立於黨的開始。
從總體角度觀察,在邏輯上民眾是不可能衝擊司法獨立和司法程序正義的。
司法正義和司法獨立必須處於如下狀態方為真實:在出現一件冤錯案的時候,存在十u20010 概、百個、千個、萬個得到伸張正義的案件。請問,在得到司法程序正義及司法獨立的公平對待和利益的民眾有甚麼理由會反對它?事實也是這樣,在已經建立了司法程序正和司法獨立的,例如美國和香港等地方不會發生民眾聲討司法不公的聲音。美國和香都出現過冤錯案或民眾不滿的案件,例如香港的胡仙案、謝庭鋒案等。人們遇到這種情況時,只會要求就個案平反,並沒有人質疑司法的獨立和程司正義性。
現在中國民眾動輒質疑黨司法的正義性和獨立性,每逢遇到一個疑似冤錯案,民眾就群起而轟黨司法的公性。這正好說明是黨司法邪惡與腐敗的情咒下,民眾正常和合理反應,絕不是不理性。
所以,現在一些知識精英過早地擔心出現民眾破壞司法程序正義和司法獨立是無根據的。相反,可以這樣說,這次民眾運動的意義是為建立司法程序正義和司法獨立開了一個頭,若做得好,今後會為之打下基礎。
[二]、民眾議法的重大意義是表明獨立於體制內民間力量已經存在並起作用。
有人指責,寶馬撞人案等事件表現出人們製造社會兩大對立集團,像過去毛澤東那樣,用階級鬥爭思想煽動下層民眾消滅地富反壞右,有害於社會安寧與發展。這個觀察與事實不符。
我想仇富思想和對黨不滿是存在的,但這些所有的民眾網上議政多少人會抱著藉機消滅富人或推翻共產黨的?即使有這樣的人,也沒有多少市場。現在的民眾議法,完全是在法律內和用和平的手段爭取人權和社會公義。從取消收容條例、放劉荻、重視或會重審寶馬案可見,黨和民眾是可以相溶的,黨和民眾有可以妥協的共同點。大午案更加沒有表現出民眾的仇富思想。
事實表明是,民眾運動並沒有表現出製造出兩個你死我活互不兼容的社會集團,而是把早已經事實存在的,社會大集國:體制外無權力和無權利的集團呈現出來而已。現在是民眾藉助互聯網發出自己的聲音,表示自己以獨立身份存在;過往民眾是以依附於權力主流而存在的。這個大集團追求的是應有的、但已經被剝奪了的權力和權利,要求把扭曲了的社會公義糾正回來。如此而已。把它和土改文革時的階級鬥爭相提並論,希望這些朋友不是立意為不義社會護短,只是有意聳人聽聞,或只是為了表示自己有獨特見解而已。
民主是要以多元社會作基礎的,一看到多元矛盾就驚呼階級鬥爭是無根據和不必要的。
現在所談的多元、獨立的民間力量、爭取社會公義和人權等等,一切都是起步而已。這種起步,遲早要出現的。現在是天祐我中華,恰在這時出現互聯網,人們借東風出現在一統天下清一色的海洋而已。
體制外民間力發出自己獨立聲音,以獨立身份出現是這次民眾運動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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