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豐:「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不是憲政精神

孫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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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共產黨提出的這十四條修改憲法原則初出籠時,感覺到不妥,但不能一下子縷清,說不出來。這壺茶到現在才吃出味來。對這一情況,我的體會是:人的理性只能對著被知性所鑒定的那些材料,理性的作為是從中抽取或發現材料所包含的道理。正是用這一原則我們發現了: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這個命意的本質是一個賦予,不是對一個初源事實的承認—-它把人的權利理解為是國家意志的賜予—-這是錯誤的。

實際上人的權利不是賦予,而是自在。

它的正確表達只能是「人人生而自由」,因而「天賦人權」。

這個天就是大自然。天賦人權的真正揭示是:人是自然事實,自然事實只服從一個力量—-自然的不移之律。人自己所感覺到的主觀意志,並不是自然事實之外的一種特別能力,而是自然事實的事實性的一種特定形式。只是因我們的感覺將它感知為能力,若將之還原回自然之中就成為自然事實的一定形態。因此人的權利的本質是被包括在人這種自然事實內的—-是事實的本質性。

是人類這個物種的物種性。

人是因為做為自然的特定物種才有權利—-這一性質的。因此「天賦人權」的意思是:人是大自然創造的,大自然在創造萬物時是各各賦予它們以性質的,人之有意志就是人這類物質的性質,人對權利的需要就是這一性質的表現!試問能有不表現性質的物質嗎?沒有!

人的權利就是人這一自然物質的物質性質。

它的不可逆轉的根據是:自然界的萬事萬物還有沒有性質的嗎?

「人人『生』而自由」就是:人人都是因「生」而來,能體驗自由的「意志」是由於「生」,決不是由別的力量加給的,所以:在生的不能抗拒性裡已包括著意志形成的不可抗拒性!意志必然的形成性就是人權!

因此人權不是國家意志的產物,不是來於國家,相反,國家形成的必然性倒是基於人權的本源性和不能抗拒性。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這個命題的本質顛倒了人與權利,人的權利與國家的客觀關係。或多或少地包含著對人的天然性的反動(反動的意思是反向運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它是蒼白無力的,不具有推動文明,恢復正義,重建善理的功能。從人類進化的歷史中可以看到:行為(實踐)是受,並且只受目的的統帥,是目的包含方法,目的規定手段,目的決定工具的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目的是為黨的,即是以共產黨為本的,以共產黨為歸宿的—-它的序言闡明的鄧氏「四條原則」,即使在其中增加上「國家尊重並保護人權」也只是居於手段地位工具地位,被目的所掩映所粉碎。

所以,我們鄭重向共產黨的那些較開明分子闡明:憲政憲法必須不是尊重,而是承認—-人是社會之本這是個事實,人權不是恩賜。人的權利是人還未下生就已經不能變更地規定了的!

這是造物主或大自然或自然上帝的第一命意!憲法必須是「人人生而自由」及其「天賦人權」。

這一思想不接受變種。

將來中國的民主政體必須把這一精神一勞永逸地鑿寫到民主憲法上,並追加:任何時候任何人都不得改動。

國家意志只能賦予「人人生而自由」及「天賦人權」以永恆性。

人權不是國家意志行賦予!國家是人權何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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