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電報道中國討論撤除公安勞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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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歐陽宇綜合編譯報道) 2004年1月8日﹐華盛頓郵報報道﹐備受國際人權人士批評的內地勞教制度可望得到徹底改革。美國傳媒引述內地學者指出,中國政府正在討論一項新法例,廢除公安的勞教審理權,將判處疑犯勞教的權力,由公安移交給法官。若一切順利,新法在一、兩年內即可實行。

香港苹果日報報導,在現行的勞教制度下,公安權力極大,不用將案件上呈檢察官或法官,公安就可將触犯法例的人送入勞教所,刑期最高可達四年。

據悉﹐勞教制度來源于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關于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該文件指出: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處死刑和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或因立功而繼續留用的以外,分兩种辦法處理。一种是判刑后勞動改造。另一种是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即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發給一定的工資。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發布了《關于各省、市應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机构的指示》,對勞教性質、指導原則、審批權限等作了原則規定。從此,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誕生。

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已經存在了近50年的歷史,至2001年,累計300多万人被勞教。從勞動教養的期限以及剝奪被勞動教養人員的人身自由程度看,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這兩种刑罰還要嚴厲。所以,有的勞教人員主動坦白交代勞教前的犯罪問題,懇請被法院判刑,從而用較短的刑期來免去較長的勞教期。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主辦的“正義網”刊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文章指出﹐“我國《立法法》明确提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而收容審查辦法和意見以及勞動教養的規定僅僅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立法程序上有重大違憲之嫌。因為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机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美國《華盛頓郵報》引述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稱,中國政府正在討論一條新法令,把公安判決犯人勞改的權力,交給法官,且必須具體說明犯人的罪行,而勞教的最高刑期亦由原來的四年減至一年以內。

報道又引述其他內地學者稱,中國政府計划推行司法改革,或會大幅降低執行死刑情況。有份個參与討論的學者指出,中共領導層已決定限制使用死刑,并要求中國最高法院复審所有被判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目前僅處理小部份案例,當局正在研究如何進行有關改革,具體方案可望在今年內出台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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