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7日訊】“寶馬案”肇事者蘇秀文免於牢獄之災,之所以激起民意的巨大反彈,主要不在於民意的非理性,而在於事件本身的不透明和司法判決的諸多疑點:
1,肇事車是高級轎車“寶馬”且車號特殊,蘇秀文的丈夫又是“大款”,而命喪車輪下的是一農婦,弱勢者在強勢者面前很難討還公正,這是中國的基本常識,故而,輕判很容易讓人產生權錢交易的聯想。
2,出事時,武警到現場維持秩序,為什麼還發生惡性撞人事件?武警難道是吃幹飯的?蘇秀文否認說過“信不信我敢撞死你”的狂言,法庭認定撞人屬於“操作失誤”,按照交通交通肇事罪進行判決;而受害者的丈夫的證詞以及來自現場的其他相關信息,顯示卻是“故意撞人”之嫌。
3,更重要的是,庭審時,所有現場的目擊證人一概沒有到庭,原本打算起訴的受害者家人,又突然改變態度接受了調解,整個司法過程並不能令人信服地排除“故意撞人”之嫌,何況,諸多媒體對此案的採訪受到重重阻力……這一切,必然令人懷疑幕後的壓力或交易的存在,
有了以上疑點,民眾自然會聯想到劉湧案的戲劇性審理過程,特別是其二審改判之理由的籠統含混,僅憑“不能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就讓劉湧免死,加之劉湧家人出巨資請來名律師,再由律師出面請出多位法學專家為劉湧免死辯護,所以,民眾有充分的理由提出如下質疑:
首先,到底是“可能有”還是“確實有”刑訊逼供?此問題是改判的關鍵,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交代。其次,如果確有刑訊逼供,那麼請公布全部司法調查的細節:哪些證據是靠刑訊逼供獲得的?辦案人員如何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是何人所為?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而不公開以上事實和細節作為改判的證據,改判非但不是程序正義的體現,反而恰恰是違背程序正義的證明,也就自然無法服人。因為,眾所周知,最大的程序正義及其司法公正就是司法的獨立和公開,而在司法不獨立和言論無自由的當下中國,既無實質正義,也不可能有被遵守的程序正義。
由於長期黑箱制度養成的惡習,中共司法機關已經習慣於黑箱操作審判過程,並以為只要黑箱操作,就能控制住社會影響。所以,哈爾濱市的司法機關從一開始就沒有開放庭審細節,但這些“大蓋帽”顯然低估了網絡時代的信息傳遞的難以封鎖,更低估民意對是非曲直的判斷力和參與公共事物的自覺性,所以,即便僅僅從技術角度講,司法判決也不允許任何的模糊、變通和隱瞞,而充滿了模糊、變通、隱瞞的庭審和判決,就是罔顧程序正義,其判決也必然失去公信力,必然把司法權威置於倍受質疑的尷尬境地。換言之,無法獨立和黑箱審判作為中共司法常態,早已失去社會的理解和民意的支持,“寶馬案”不過為這種不信任提供了一次集中表達的契機而已。
其實,民意並非不可理喻,無論是程序正義還是實質正義,只要保證公開審理和信息透明,能夠了解到案件真相的民眾中的大多數,總會站在事實和正義的一邊。退一步講,司法部門不傳喚有關證人出庭,不公開相關程序和證據,新聞媒體也無法為社會提供真相,民眾就只能根據自己所獲得的有限信息做出判斷,如此黑箱下的民意,即便“有錯”、“情緒化”、非理性,影響了司法判決,那也不是民意之錯,而是中國政治制度的之錯。1,民意之錯的根源不在民意,而黑箱制度的隱瞞和誤導。2,民意只是司法制度之外的社會性輿論,從制度設置的角度講,只要有司法獨立,再強大的社會輿論也無法干擾司法程序及其判決(比如美國的辛普森案),而在“黨管司法”的當下中國,司法僅僅是統治者及其權貴階層的統治和牟利的工具,只有當統治者基於“載舟覆舟”的統治術,利用民意來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時,“民意”才會轉化為干預司法的“官方意志”。也就是說,中國的民意根本不具有干預司法的能力,所以,如果真有民意對司法的敢於,那也不是“民意”在干預司法,而是本來就主宰著司法的政治權力把民意作為干預司法的借口。
也就是說,受到政治權力操控的黑箱司法,毫無正義可言;在權力、金錢和知識日益一體化的態勢下,司法部門和知識精英偏袒權貴,也就順理成章。
2004年1月16日於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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