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地鐵縱火案疑犯提堂 目擊縱火八乘客留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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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綜合報導/涉嫌在地鐵列車縱火釀成十四人受傷的六十六歲疑犯,本月八日被暫時控以一項縱火罪,隨即於當天下午被解往港島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透露,已有兩名證人認出被告為縱火兇徒。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三月八日再訊,等候被告兩份精神報告。被告因為被視為對社會構成公眾危險,須還押監房看管。

被告嚴金鐘(六十六歲),被控於今年一月五日,在金鐘地鐵站縱火,造成十四人受傷,以及損毀一列地鐵列車的首個車廂。

控方表示,被告在列車駛離尖沙咀站時犯案,警方在被焚毀車廂內撿獲的證物,包括與被告家中搜出的證物相類似,並申請將案件押後,待進行脫氧核糖核酸(DNA)測試及化驗報告;本案兩名證人已在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由於案件嚴重,被告對公眾造成威脅,因此反對被告保釋。

控方在庭外透露,被告在被捕初期曾承認涉案,其後又否認與案有關。

辯方替被告申請保釋時指出,被告的妻兒在三十多年前離他而去,曾任水電工程公司東主的被告現靠綜援過活,閒時喜歡替小童單車裝上摩打。被告雖然有三次案底,但均非嚴重或與本案相類。而警方在被告寓所搜出的只是銅線、單車膠胎等物,並無助燃劑。律師指被告可交出三千元現金作擔保,但無法安排人事擔保;被告雖無任何旅遊文件可交出,但可保證不離開香港,並可每日向屯門警署報到,及不接觸證人。但裁判官拒絕辯方擔保申請。

負責本案的檢控官李文傑在庭外透露,在車上撿獲單車胎膠帶、天拿水膠樽及銅線等物品,與被告家中搜出的物品類同;而被告被捕後,曾在警方警誡下就案件作出招認,但稍後與警方進行會面時,又一一推翻自己的說話。警方暫沒有資料顯示被告有精神問題,案件要經法律諮詢後,才決定由哪一層次法院審理。案件押後至三月八日再正式提訊。

開庭當天凌晨三時十五分,約五名港島總區重案組探員,分乘一輛私家車及一輛客貨車,蒙頭押解被告離開港島高街重案組總部,返回其位於屯門的住所搜查。探員在屋內逗留十五分鐘後將他押走,並在單位撿走兩部小童單車,其中一部是經過改裝、在車上安裝有摩打的「電動輪車」,探員其後將被告押返海旁警署,等候早上提訊。

地鐵縱火案發生至今已過五日,但仍有八名目擊案發的市民未能抹走當日的恐怖陰影,需向社會福利署的臨床心理學家及社工尋求心理輔導,稍後更有至少兩人需要繼續跟進。總臨床心理學家劉家祖呼籲,其餘目擊者如在未來兩星期情緒仍受困擾,可隨時致電社署熱線(852)23432255尋求支援。

案件編號:ESCC13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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