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治國及其受害者——

劉曉波:評“孫大午非法融資案”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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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8日】目前,國內知識界的許多良知之士為農民企業家孫大午呼吁,最坦率者直言孫大午是“以言治罪”的受害者,打擦邊球者力陳民間融資的困難、質疑現行金融體制及其相關法律的缺陷。這樣仗義執言,即便沒有即時的效力,但從民間力量擴張的角度講,通過關注個案來推進民間維權運動、擴展民間的言論空間和凝聚民間共識,正在成為民間与官方的有效博弈方式之一。

現在,中共的意識形態早已喪失了感召力,而經過“八九慘案”的民間,其權利意識空前覺醒,類似毛澤東時代那樣強大的精神控制很難恢复。所以,中共維權就越來越依重于兩大策略:一為經濟高增長,二為加強法治。雖然,提倡依法治國的現政權,比之于無法無天的毛政權是一种進步,然而,民間必須清楚,這樣的進步,僅僅是局部策略的調整,而不是統治方式的變化。

具體而言,中共提倡法治有兩重目的: 1、由于加入WTO的壓力,使中共的經濟立法還有某些局部進步,但在根本上,是為了利用与“法治”這一國際潮流接軌的言詞宣示,來爭取國內民意和國際社會的認同,以便增加其政權的國內外認同,即用“依法治國”的手段來達到獲取政權合法性的目的。 2、另一目的是為了應對來自各方面的挑戰,用更多的法律將對內鎮壓的恐怖統治“合法化”。隨著各种社會危机和民間不滿的加劇,底層維權運動向組織化擴展的趨勢,使“惡法治國”愈發成為中共維持穩定的殺手——將民間反抗消滅于分散的萌芽狀態。

在政治方面,中共完全不顧立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不但通過修改憲法來适應其統治策略的變化,將“四個堅持”寫進憲法,而且出台許多條“惡法”,如1982年的“收容遣送辦法”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9年出台的關于“示威游行”和“民間組織”的法律法規, 2002年頒布的《互聯网管理條例》等,以及逼迫港府就23條立法,無一例外地是“惡法治國”的典范。更有甚者,僅僅是為了滿足最高當權者個人的權力恐懼而隨意立法,如1999年的“邪教法”,就是在江澤民的授意下為法輪功量身定做的惡法。以上法律都是中共意欲把打擊异見的傳統手段加以合法化的努力。

在經濟領域,市場准入制度和懲罰性法律條款,也是為了一党私利而制定的,主要為了維護党產的安全、增值和柯斷。比如,模糊的產權界定,股市准入條款對國企的优惠、對民間融資的重重限制、各類法律中有關金融犯罪條款其核心顯然都是為了維護党產的柯斷地位,因為党產是党權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的党權柯斷必然以經濟上的党產柯斷為前提,中共失去了對主要經濟資源的柯斷,就意味著實質性提失去政治上的獨裁權力。所以,無論党營企業和党有銀行多么腐敗低效,當局也要給予其政策上法律上的优惠待遇;而民營企業和私人資本無論多么高效,當局仍然要對其施加政策上法律上的歧視。

在此大背景下看“孫大午非法融資案”,即便拋開地方政府的公報私仇的動机,也拋開最高當局打擊政治异見的原因,僅就以“非法融資”的罪名指控孫大午而言,也是典型的“惡法治國”。眾多學者專家已經指出:由于金融系統的國家柯斷,使私營企業的融資阻力重重,一方面,向國有銀行進行成本極高的融資,免不了權錢交易(行賄)之罪,另一方面,向民間融資又要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無論怎樣,都很難逃脫非法融資之罪。而類似孫大午這樣的优秀農民企業家,一反其它富人的行為方式,非但不攀權附貴和歌功頌德,不愿意与國有銀行玩權錢交易式的融資游戲,反而專門結交思想開明的知識分子,公開揭露壓在農民身上的“八座大山”,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經指出:現在的農民有飯吃而沒錢花。沒錢花是因為沒事干,沒事干是因為農村有事他不能干。不能干,是因為他不敢干。為什么呢?因為惡法的歧視和惡吏的刁難。他以自己的企業為例指出:他辦的養雞場,光辦營業執照就要過七道衙門關和三十項手續,核准的時候需交申請書、投資者身份證明、職業證明、計划生育證明、投資者履歷表、場地使用證明、照片兩張。再去衛生局辦衛生許可證,也需要4關9項,還有技術監督局4關10項。他說:“還有稅務局、地稅局、國稅局,還有其它的局。我不再說了,因為這個要念完占時間太長” 衙門及其惡吏對民營企業的苛刻歧視,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壯,是因為他們的背后有惡政惡法。 

同時,孫大午的遭遇,非常典型地凸現了中共“依法治國”策略的陰毒,在立法上和執法上,中共有意保持某种灰色模糊的狀態,法條本身的模糊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灰色,可以為統治者的任意解釋和打擊异己提供極大便利,既可以鎮壓民間异見,更可以清洗權貴集團內的政治對手;既可以依法掠奪民間資源和私人資產,也可以懲治貪官和富豪來緩解民憤。在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國”中,對遍及民間的自發融資當局并不認真,而當局一旦發現孫大午這樣的農民企業家的不斷壯大,特別是孫大午的企業家良知,既鄙視權錢交易,又有敢于直言的勇气,既有經濟資源和組織能力,又從爭取農民權利角度提出擺脫貧困的思路,從憲政民主的角度呼吁政治改革,將在政治上對現行體制构成巨大挑戰,很可能成為新型的農民領袖,所以當局必然要利用模糊的法律進行整治,于是,孫大午及其大午集團就成為“惡法治國”的受害者。

最為奇特的中國特色是:一方面抓緊出台各類法規,另一方面又縱容現實中普遍的違法違規的潛規則交易,實質上要達到的是一箭雙雕的目的:既要為權貴們的瓜分和掠奪提供方便,又為手握釋法執法大權的最高當局打擊挑戰者提供方便,反正釋法的權威和抓人的權力在我手中,而每個高官和富豪又都免不了灰色交易,我想整誰都會找到一大堆違法違規的證据,只要還想高升或發財的人,都必須与我合作,否則就可能面臨深陷囹圄且人財兩空的慘劇。于是,毛澤東時代的思想和利益的雙重控制,轉變為鄧江時代赤裸裸的利益要挾,中共現在對體制內官員和民營富豪的控制,根本無法指望意識形態說教發揮作用,而只能依賴于利益杠杆來維系私人效忠:服從者將得到超額既得利益,而不服從者將付出超額代价。除此之外,還有另一重目的:在民怨沸騰之時以拋出替罪羊的方式來收買民心。在此情況下,“依法治國”就成為中共的策略選擇。

著名政治學家喬薩托利在論及法律与民主的關系時,特別指出一种有悖于憲政民主的“立法者統治”。他認為,“立法者統治”中的法律,絕非現代政治文明中“法治”,而僅僅是獨裁者實施蠻橫統治的工具。因為,“在法律形式下和采用法律手段進行統治立法可能是暴虐的專制立法”。而且,“立法者統治是一种真正的立法狂的結果,是一种可怕的法律膨脹。法律膨脹本身就敗坏了法律的聲譽。”“法律泛濫不僅會貶低法律的价值,而且還敗坏法律的質量。”立法者統治將使被統治者“習慣于接受國家的全部命令,即把任何命令作為法律接受下來。”于是,政治家、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發生混淆或干脆就合而為一,最高政治領袖也是最高立法者和最權威法官。“當法治轉變為立法者統治時,總的來說也就打開了通向最巧妙的壓制形式的方便之門:‘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壓制。”更可怕的是,“一旦我們習慣了立法者統治,‘統治’也就騰出了一只相對于法治來說是不受限制的手。法西斯主義攫取權力之后,這种演變就悄悄地開始了,几乎沒有引起注意,而且其連續性實際上沒有中斷過,這种事已經發生過了,并且有可能再次發生。”(見《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3年版P332-334,馮克利 閻克文譯)

中國的民眾和各級官僚,不就是把政權的“所有命令當作法律嗎”?比如,孫志剛案、李思怡案、張斌案三大命案,之所以能夠順利進入司法程序,其主要動力不是來自司法机构本身,而是來自政治局常委羅干、政治局委員周永康和張德江等高官的批示;再如,當下中共正在進行的党營媒體換制的改革(由事業單位變成企業實體),最初的發動者和最終的決策者都是中共中央宣傳部,并被境外媒體稱之為“李長春新政”;如此靠高官個人的權力干預的制度現實,豈不是對中共宣揚的“依法治國”的莫大諷刺?

事實上,中共現政權所奉行的“依法治國”,仍然是毛澤東所公開宣揚的“以權力命令治國”,在1958年8月北戴河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毛澤東說:“我們每個決議都是法,開會也是法。”當下的依附性精英們大力推荐的“政治改革法制化”和“党主立憲”,不正是薩托利批判的“立法者統治”和“以法律的名義進行的壓制”嗎!

2003年8月16日于北京家中

(作者簡介:劉曉波,作家,評論家,自由撰稿人,現居北京。〕

轉自《人与人權》 www.renyurenquan(//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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