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6日訊】二、中國腐敗的制度成因(續)
這樣就形成了一種轉型期獨特的制度性文化,即政治權力資本化與政府行為企業化。具體表現為相當普遍的「創收」活動,這在開始被視為不得已的權宜之計,最後竟成了屢屢見諸於官方文件的一個專門名詞。
最普遍的做法就是用機構本身擁有的權力和機會來交換直接、間接的經濟利益,諸如屢禁不止的行政機關藉故攤派,新聞媒體實行「有償報道」,大專院校辦短期「培訓班」,巧立名目賣文憑,中小學賣學位(即學生讀書的指標,並非高等學校的學位)、收「高價生」,出版社賣書號,醫院向公費患者強行推銷昂貴藥物、搭售日用品等等。
這樣,稅收稽查權、新聞播報權、學歷授予權、出版發行權等過去與商業交換無關的權力機會都變成了「創收」的工具,起結果是將「市場交換」擴展進政府機關和公用事業,這種「市場經濟」活動的範圍比任何發達國家還要寬廣,與之相伴的是大大擴展了「尋租」活動的空間,機關事業單位為了牟利,不斷製造機會、增加對日常經濟社會活動的干預,還會把這種干預變得更沒有規則、更隨機化。
在財政支付能力縮小、而機關事業機構並沒相應縮編的情況下,這類活動可以在短期內有效地減輕財政負擔,增加機關事業部門員工的收入、起到穩定官員隊伍的作用,中央政府因此對這一現象「睜隻眼閉只眼」,從未認真禁止,但是從社會效果來看,這類活動大大的擾亂了社會經濟活動秩序,瓦解了道德標準,腐蝕了社會肌體。當這類活動是由單位有組織地進行時,常常被稱為「搞活經濟的『創收』活動」;如果是員工假公濟私、個人單獨進行,一經查獲則被視為「腐敗」。比如高等院校以集體名義賣文憑與學位,只算「創收」,教師員工人人擁護;但如有教師向學生賣分數賺錢,一被揭發則身敗名裂。如新疆烏魯木齊市衛生學校一位高級講師向不及格的學生索費數百元,將學生成績升等,如不及格改為及格,理所當然被視為腐敗行為。
實際上,當行政事業機構有組織的從事這類活動時,它與個人假藉機構名義所進行的同類活動常常無法區分,機構的不當「創收」與個人的「腐敗」行為可以彼此轉換、相互掩護。在這種極為混亂的秩序之中,很多社會成員一方面是受害者;一方面又是混亂的製造者。他們有兩副隨時可以輕鬆轉換的面孔,在評價自己的行為方式時,他們會從利益的角度出發,為自己的不當謀利行為進行理直氣壯的辯護;在評價他人類似的行為時,卻從道德角度義正詞嚴地加以指責。
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陝西省咸陽市工商局官員商標廣告管理所副所長尚美英敲詐勒索案。1997年6月,尚美英認為其轄區內的步長公司在商標使用與宣傳廣告中存在不當行為,於是威脅步長公司的負責人,她將以工商局的名義向該公司的151位客戶發出損害該公司形象的151封信,每封信勒索價碼1萬元,共為151萬元。步長公司多次央求尚美英降低價碼,尚美英堅持一封信1萬元的勒索價。該公司只得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公安局將這位尚副所長拘留十天後,判令取保候審,在其出獄當天,咸陽市工商局竟然為這位涉嫌敲詐勒索的副所長舉行了隆重的歡迎儀式,視其為「英雄。」
從中國的現狀來看,在計劃經濟消失後相當長的時期內,經濟體制會是一種與計劃經濟無關的「雙軌制」,即發育中的市場機制與行政性干預並存。這裡講的行政性干預不是指政府的正常宏觀管理,主要是指兩類情況:一種是為滿足個別利益集團而實施的政策,例如銀行奉命向長期虧損、拖欠大量逾期貸款的國有企業繼續提供新貸款,這樣作既有損經濟效率也有損社會公平;另一類是擁有權力的機構或個人對社會經濟活動的不當干預,主要是為了滿足干預者個人或小群體的經濟目的,這樣的干預不可能有明確、統一的規則,因此中央政府也很難有效的控制,只能定期地發動「反攤派」、「反貪污」之類的「運動」加以遏制。
實際上,這類現象正是現行的半市場調節、半「隨意型」行政性干預的「雙軌」體制的一種「體制病」,不從體制方面祛除病根,只是借助樹立「模範人物」的道德宣傳或進行運動式打擊懲處,根本無濟於事。
這樣的「雙軌制」可能存在相當一個時期。因為一方面它具有市場機制的一部分功能,為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提供了市場規則,保證了經濟活動的進行;另一方面,它不但承認和保留原有的權力結構,而且為原有的權力結構注入了新的活力,從而鞏固了原有權力結構的基礎,使廣大公務員群體成為改革當中最大的受益者與中國「改革」的堅決擁護者。正由於這一點,中國政府根本不打算在短期內進行觸動權力結構的政治體制改革。
標題,「創收」與個人「腐敗」 的轉換和掩護, 為大紀元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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