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紹智:修憲必須體現憲法精神

蘇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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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報導】(據自由亞洲電臺報導)(特約評論員的文章只代表評論員個人的觀點)

中國的政治改革,必須走向憲政民主,幾乎已經成為國人的共識。但是中國憲法距離憲法精神太遠,弊端叢生,知識界、專家、學者和有識之士一直呼籲修憲。今年以來,討論修憲的民間集會彼伏此起,提出不少有遠見的建議。最近中共當局也成立中央修憲小組主持修憲事宜。

中國自從有一九五四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來,歷經一九七五、一九七八、一九八二、一九八八、一九九三和一九九九諸年的修憲。其修憲之頻繁,世所罕見。但均無助於中國走向憲政民主。根本的問題在於無論是制定憲法還是修改憲法,都沒有以體現憲法精神,或稱憲法主義(constitutionalism)為根本原則。

如果由於政治鬥爭、文化傳統、意識形態或領袖之專斷,不能尊重甚或背離憲法精神,那麼制定的或修改的憲法必然有憲法之名,無憲法之實,不過欺世盜名而已。

什麼是憲法精神?世界學術界雖有不同的解說,但最普遍的共識是”有限政府的哲學”(philosophy of limited government)。這就是說政府的權力或公共權力(public power)應當受到限制;相對地說,公民的政治、經濟權利應當得到保障。所以,憲法精神就是人權及其保障,有限政府及公共權力受到制約。

英國憲政的發展就是一個典型的不斷削弱王權並向上述基本精神前進的過程。一二一五年的《大憲章》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王權,首先是限制國王的徵稅權;同時賦予人民以法律保護權,人民的這個保護權非經國法判決,不得剝奪。一六二五年國會向國王提出的《權利請願書》、一六七六年的《人身保護律》、一六八九年《權利法案》,都是為了確保英國人民傳統的權利與自由。這樣,國會將人民的要求和對王權的限制逐次寫成文本,這就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英國終於憑此確定了君主立憲制。

因此,如何建立有限政府,以防止政府濫權,如何保護公民的權利以免受來自國家的侵犯,乃是憲法精神的具體體現。世界著名憲法學家布朗戴爾認為:憲法是”強調對政府活動進行限制,給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強制性規範。”

有限政府得以實現的根本條件是分權制衡。孟德斯鳩分析英國憲政制度能夠成功的關鍵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這足以抵制任何一方趨向專政的傾向。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十六條說:”凡是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或是權力未曾設有分立的社會,也就沒有憲法。”

按以上所述世界普遍公認的憲法精神來檢查中國的憲法,不難發現中國憲法是與憲法精神背道而馳的。

從中國第一部而且被認為是比較完善的一九五四年憲法來看,其制定憲法的宗旨和要解決的問題與人權保障、有限政府、分權制衡的憲法精神完全沒有關係。

毛澤東指出,一九五四年憲法的主要特點是兩條:”一條是總結了歷史經驗,一條是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原則性基本上是兩個:民族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劉少奇把一九五四年憲法的宗旨概括為”憲法草案把全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和毛主席領導下做過的許多事情都寫上了,把現在開始做,以後應當做的又能夠做的事情也寫上了。”一九五四年憲法強調的是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的領導,實際上成為一部闡述中國共產黨的奮鬥和成功的歷史、今後的奮鬥目標和中共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言書,同時也成了一部如何建立強大的國家機器的章程。而如何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如何建立有限政府則都不在一九五四年憲法關注之列。

以後多次修憲,上述特點繼續保留,更增加了一系列有違憲法精神的特點。例如宣揚對領袖的個人崇拜和鼓吹領袖的某些論點。如一九七五年修憲之歌頌毛澤東和把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作為修憲的指導思想並寫入憲法。一九八二年修憲雖然否定了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憲法的這種提法,卻又把鄧小平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為憲法修改原則並寫入憲法。這就使憲法又成為意識形態的宣言。

一九八九、一九九三、一九九九諸年修憲的特點是在中共第十三、十四、十五次代表大會之後,直接與中共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中共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調整有關。而且從此形成慣例,凡舉行一屆中共黨代表大會,必修改一次憲法。因而修憲又變成使中共代表大會的決議合法化,用憲法形式予以肯定,以使全民擁護的一種手段。這不但與憲法精神風馬牛不相及,而且還從實質上和形式上都確定了黨大於法。

修憲的程序則規定中共中央成立修憲小組,對修憲內容提出初步意見,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審定並經中央政治局會議原則通過,然後發下去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然後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政治局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修憲建議,然後再提請全國人大通過。可見修憲是完全在中共當局控制之下進行的。這也充分顯示黨大於法。

由此可見,中國憲法完全背離了憲法精神,它的制訂與修改由中共一手操辦,它變成中共的意識形態宣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言,並進而賦予中共幾屆代表大會的決定以合法性,目的就在於鞏固中國共產黨的統治。而修憲往往是為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所變化的需要,甚至是為了權力鬥爭的需要。所以中國憲法缺乏規範性、嚴肅性和穩定性。

可以預料,最近這次中共提出的修憲,一如往例,必以中共十六大報告為依據,除經濟體制上會對需要修改的並已經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外,由於權力鬥爭的需要,江澤民的”三個代表”論雖然廣受群眾反對,也必會入憲。特別是在中共當局的一手操辦下,人民礙難對修憲寄予很大的希望。

現在中國朝野正在討論修憲,我認為,其中關鍵的問題是要尊重憲法精神,遵守憲法精神,然後才談得到其他問題。

(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評論員蘇紹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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