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2日訊】 昨天,因蔡國慶、陳紅被告侵權《常來常往》一歌而備受關注的案件,終于告一段落。第一被告李剛退還李響投資的錄制費4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請求。原告訴訟費3030元由原告支付1030元,李剛支付2000元,蔡國慶、陳紅胜訴。
據中華网9月12日報道﹐今年5月,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李響以侵犯其編曲權和其他相關著作權為由,將歌曲《常來常往》的作曲者李剛和演唱者陳紅、蔡國慶告上法院。
原告認為,李剛未經她同意把《常來常往》一歌交与蔡國慶、陳紅演唱,侵犯了她的“編曲權”。蔡國慶、陳紅在中國新年晚會上演唱《常來常往》也侵犯了她的相關權利。此外,李響沒有被中國新年晚會選用,李剛應該依照最初協議,退還其4000元錄制費。被告方則一致認為編曲不具備著作權的特性———獨創性,原告根本不具有著作權,因而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
合議庭認為,編曲是形成錄音制品中的必經階段,是樂器演奏者和演唱者等人的共同勞動,不能享有獨立的著作權。李響所有的權利應被定為錄音錄像制品權。根据投資人的協議,伴奏帶的整體權仍歸李剛所有。
判決后,蔡國慶激動地告訴記者:“太棒了!終于能還我和陳紅的清白了。”陳紅說:“開始和蔡國慶只想把一首好歌唱給大家,沒想到有這么多麻煩,今天的結果讓我比較欣慰。”李剛表示:“李響在沒有著作權的情況下在河北邢台電視台演唱了《常來常往》,侵犯了我的權利,我仍保留告她的權利。”李響律師朱先生則表示是否上訴,還要听取當事人的意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