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5日訊】我們生活在一個重視“政治面貌”的社會。一走上社會,就有一份個人檔案伴隨終身,其中一個重要欄目,就是你的“政治面貌”。一生中有填不完的各种表格,其中必不可少的一欄是你的“政治面貌”。我們的社會里“政治面貌”是注明一個人的政治信仰、派別、可靠与否的標志。這就像市場上豬肉的藍色印章,是表明豬肉的來源、途徑、是否有注水、病疫的標志。
“政治面貌”的彰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畢業分配志愿表、工作單位檔案表、各种申請表、評“先”評“勞”資料等等,“政治面貌”是必不可少的一項。這樣做無非是要注明你的政治態度和你屬哪一類人。我們常常听到這樣的“新聞”:在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十大杰出青年”中某某政治派別占多少比例;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某某政治派別占多少比例;在介紹“好干部”、“好公仆”或搶險救災的事跡時一定少不了點睛之筆──表明他的“政治面貌”。這樣處理做的初衷無非是表明某個團體、某一類人的先進性和表率作用。但這先進性和表率性是依照什么標准評選和由一些什么“政治面貌”的人來評選,評選的范圍側重于什么“政治面貌”卻常付闕如,不便告知。我的一位朋友親身經歷了這樣一件事:他在沿海某地打工。一天,附近的山上起了山火。他們几十位打工仔最先沖進火場。約半小時后,几十位武警也赶了上來。終于,山火被他們扑滅了。次日,當地的主要報紙上刊登了新聞。上面一幅大相片:一群武警戰士在扑火,打工仔們連一個字也沒提到。這莫非就是“政治面貌”的作用?
沈陽出了一樁轟動全國的“慕馬”案,帶出不少的地方大員。其中有一位女性,輿論特別說明:這位女性是“政協”的某某官員,是誰誰的姘頭,是某某民主党派的領導。而其它人雖有“開除党藉”、“党紀處分”、“移送司法机關”的字樣,但他們究竟是什么“政治面貌”,是哪一個團體和派別則諱莫如深。
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報道:某某案件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是“刑滿釋放人員”或“某某反動組織成員”。這“刑滿釋放人員”、“某某反動組織成員”的文字不惜筆墨,表而出之,莫非是為了證明這群(類)人的罪惡一貫性?而輿論部門每年不得不做的文章:全年查處貪污、受賄、瀆職案件若干、雇凶殺人案若干、嫖娼案件若干、亂攤派、亂收費案件若干?是決不會說明涉案人員的“政治面貌”及其比例的。這其中有難言之隱。
“政治面貌”在社會生活中的突顯人為地把社會分成了類別和等級,并指導或暗示著人們的政治取向和政治抉擇,不公正地決定著人們的前途和未來,是“泛血統論”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殘留。它的每一處彰顯与隱諱,都是刻意构撰的春秋筆法,都是維護派別、團體既得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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