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30日訊】大紀元華府日報記者吳芮芮報道/2002年10月18日,江澤民訪問芝加哥期間被在美國的一些法輪功成員及其家屬以對法輪功成員使用酷刑和群體滅絕的罪名告上了伊利諾伊州美國法庭。此案自呈交法庭後,一直備受矚目。
美國司法部,國會議員都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各抒己見。(//www.flgjustice.org/cases/Jiang/Jiang_index.htm)目前此案法官隨時都可能對此案的焦點:美國法庭管轄權,被告的元首豁免權和是否影響美國外交政策的等問題,作出裁決。
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宗教與公共政策學院(The Institute on Religion and Public Policy)的律師Shane Farthing 和法律助手Mike Williams。宗教與公共政策學院是一個研究宗教,道德和公共政策,政府,文化之間的關係的智囊機構。
關於美國法庭管轄權,Williams提到法庭管轄權包括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和主題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案件中,當時江澤民在美國,所以美國法庭對他有個人管轄權。而通過“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美國法庭對被告也有主題管轄權。
談到被告的元首豁免權,Farthing先生說美國司法部認爲在案子最初呈交時,被告是國家元首,所以應該享有元首豁免權。Farthing先生說法輪功學員認爲,被告沒有自己出來爲自己辯護。他已經錯過了聲明有豁免權的時機。現在被告江已經沒有國家主席的職位,所以不能享受元首豁免。他沒有在退位前向法庭陳述豁免權問題,已經錯過了機會。最後豁免權問題,還需要由法官來定。
那麽此案會影響美國外交政策嗎?Farthing先生說,此案所在的領域是一個國際法律界的新興領域。美國沒有加入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那麽美國就應該有保障國際範疇的信仰自由的法律。這種案子不可能不對外交有影響。但是不能以外交政策涵蓋所有此類案件。
對於此案是否影響美國領導人招致報復性法律訴訟,代表國會議員的律師在6月12日的法庭之友陳述寫道:
在通過《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時,前任布希政府最初反對通過該法案,稱該法案可能會誘發對美國官員的報復性訴訟案等等理由。在本訴訟案中司法部再次提出的這些利害關係已經在該法律頒佈時被美國國會討論並駁回,後來甚至布希總統都否定了這個擔心。當他簽字使《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生效時,他承認“美國法庭可能有陷入困難並捲入他國敏感問題的危險”,他繼續說:“ 但是這些潛在危險並不影響這項法案尋求達到的基本目標。在這個新世紀,世界各國正在走向民主制度和法治。我們必須保持並加強我們對維護世界各地人權的承諾。(1991年簽署《酷刑受害者保護法》時的聲明,總統文件彙編,1992年3月16日)。
此外,甚至美國國務院在過去都已表明按照《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維護人權慣例同美國外交政策並不矛盾。在爲美國作爲“法庭之友”準備的備忘錄中(19 L.L.M.585 (May1980)),國務院確認當國際社會對一個人權問題達成共識時,“司法執行基本不會削弱我們的外交政策”(I dat 604)。儘管承認這樣的案例可能會牽連外交政策,該陳述最後做出這樣的結論:“保護基本人權不僅僅是政府政治部門的責任。”
律師Shane Farthing先生接受採訪。(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