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3日報導】防制駭客系列報導之一(中央社記者李安東台北二十三日電)近年來網際網路在全球蓬勃發展,駭客利用電腦犯罪也無遠弗屆,具備了廣泛迅速、不特定、智慧和隱匿等特性,法界人士認為,電腦犯罪方興未艾,而且防不勝防,光靠執法已難以有效防制,必須人人負起責任,共同打擊駭客。
一般大眾習將侵入他人電腦,竊取資料或攻擊破壞程式者稱為「駭客」(Hacker),不過電腦業者表示,事實上,這類不法人士應稱為「怪客」(Crack er)。
而「駭客」和「怪客」的不同,在於「駭客」入侵他人電腦後,主要目的不是使他人受害,只在證明自己的實力和滿足個人慾望,但「怪客」則為非作歹,利用電腦犯罪。
法界人士歸納利用電腦犯罪,所觸犯的刑法相當廣泛,包括誹謗、詐欺、色情、毀損、煽惑犯罪、侵害著作權、竊盜、侵佔、不實廣告與賭博等,實務上甚至殺人都有可能。
過去國內發生的重大「怪客」案件,在民國八十四年有大學生製作CIH病毒,造成全球六千萬台電腦當機,過去也曾發現若干政府機關被中國大陸駭客植入「特洛伊木馬病毒」,前年六月中國電視公司被駭客竄改首頁資料,今年三月建中學生入侵總統府網站等,都相當令人震驚。
在國外,科技最先進的美國也不能倖免於難,白宮和五角大廈都曾遭受過駭客攻擊,一九九五年花旗銀行在紐約曼哈頓的總行,還被來自俄羅斯的「怪客」一天之內盜領了四百萬美元,情節猶如科幻小說。中國大陸的「怪客」在一九九八、九九年兩度侵入美國「洛斯阿拉摩斯國家實驗室」盜走核子和大量敏感資料,電腦已被認為是最強大的犯罪工具。
為了因應層出不窮的電腦犯罪模式,法務部調查局表示,行政院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起,訂定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和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同時,法務部也推動立法院修法,通過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三百六十三條,以防制電腦犯罪。不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電腦犯罪大至造成金融體系崩潰、危害國家安全都有可能,國人必須共同努力,才能將傷害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