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0日訊】近日媒體公告,十月召開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會上將討論修改憲法。本人再次建議,修改憲法增加:“國家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的內容。 理由如下:
一 ,這是全世界,民主國家的通例,即國家元首,統率三軍。在我國,由國家主席統率武裝力量,有利于和世界各國接軌,使我國在國際上避免形成軍國印象;
二,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統帥武裝力量,有利于在我國真正廢除領導人的終身制。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主席的兩屆任期制,但沒有規定軍委主席的任期,現在明确國家主席統帥武裝力量,實際上就是規定了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權也有了任期制; 這項修改,有助于國家最高領導權更迭的制度化。如果再有相應選舉制度改革的配合,那將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大進步;
三, 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統帥武裝力量,兼任軍委主席,將有利于及時應對國際上的重大變故,特別是戰爭的變故。在出現戰爭危机時,如果國家主席還要去找軍委主席磋商對策,豈不要誤大事;
四, 明确國家主席統率武裝力量,有利于防止軍事政變。縱觀國際上的經驗教訓,如果國家元首不能有效控制武裝力量,則可能為某些人留下發動軍事政變的机會,万一造成政局動蕩,甚至形成軍事獨裁政權,那將是國家的悲劇;
五,國家主席統率武裝力量還有利于國家軍隊化;
我國1954年憲法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的規定,(54憲法第四十二條)。“文革”中,1975年修改憲法,將這條廢了。現在恢复“文革”前憲法中的合理的內容,具有積極意義。撥亂反正雖然晚了點,但改過來總比不該好。
為了适應國家主席統率武裝力量, 應該附帶修改憲法:軍委主席由國家主席兼任。或者改設國防委員會由國家主席兼任該會主席 ,刪去原來憲法中的軍事委員會設置。
二十年前的1981年,我在監獄中,上書中共中央,建議將1978年憲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共產党主席統率”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獄中上書》香港版第398頁),并寫了“論我國軍隊的主要任務” (《獄中上書》第323頁),其中有論述軍隊國家化的內容。
今天我再建議修改憲法,提出國家主席統率軍隊的五個“有利于”,希望有助于討論。
2003-8-18于山東大學
──轉自《新世紀》(//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