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黑社會案輕判惹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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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亞洲時報垚遠8月18日報導﹕”黑社會老大犯下如此行。。。。。死緩?!”轟動全國的劉湧特大黑惡案,終於落下了帷幕”,而這明顯難以服卻的輕判卻在民間掀起了新一輪的不滿聲潮。

“是法律還是兒戲?!” “劉湧一案宣判了中國司法的死刑。” 曾轟動一時的瀋陽劉湧黑社會案,近日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作出了判決。其中,頭號涉案人劉湧在終審中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上周五,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等多項罪名,判處劉湧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核准宋健飛死刑,立即執行;核准吳靜明、董鐵岩、李志國、張新民、馬新陽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鑒於孟祥龍所犯行賄罪有自首情節,對其數罪並罰改判有期徒刑9年;對朱赤等3名被告人的起刑日期進行了更正。

回顧之前此案的一審,2002年4月1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湧等22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及故意傷害等案一審公開宣判。法庭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行賄罪、妨礙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多項罪名,判處被告人劉湧、宋健飛死刑,其餘20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而對於這次劉湧在終審得以”輕判”,相關解釋是:”被告人劉湧及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劉湧又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應該按照其所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這一說法無疑難以釋眾疑,也難以平民憤。在中國各大網上論壇,一片聲討聲浪。

“劉湧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是都很清楚了嗎?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具體情況’啊??強烈要求遼寧高院向遼寧人大、遼寧人民、全國人民說明一下!!!! “

“首惡必辦,協從不問一一想是我黨政策,我國司法體制得民心之所在,而劉湧一案,恰恰相反,這樣的判決何以服眾?試問瀋陽法官大人:良心何在?司法腐敗,直接結果導致社會公平,公正體系的崩潰,也宣判了中國司法的死刑,老百姓對党,政府的信心還有嗎?”

“劉湧以其百死不足以償其辜之罪,”從輕從慢”只判了個”死緩”,而且改判的”理由”居然還是這種混賬的鬼話,真是中國法制的一大奇觀。”

“換了其他無權無勢的普通老百姓,那結局可能就大相逕庭了。即使將這種罪孽平分給另外10個人去違犯,恐怕這10個只犯了劉湧十分之一的罪的人,一早也全數被”從重從快”地送去見閻王了。”
……
對程維高一案處理,民間爭議尤未息,這次對瀋陽劉湧特大黑惡案的處置再惹民憤,儘管兩案性質不盡相同,卻無疑昭示著中國司法的公信力面臨著嚴峻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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