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廢除中共“政法委”的非法權力

——從蘭海冤案看司法受制于党治

王怡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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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
中共政法委是“第二十二條軍規”

原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干部、四川省“政法委法制宣傳中心”主任蘭海,因被控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1年2001年4月17日被拘捕,到2003年7月10日收到維持原判有期徒刑14年的二審裁定書,其間不但超期羈押,并因其身份特殊而歷經波瀾。此案名義上雖經成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成都市中級法院審理。但事實上從決定拘捕蘭海到為判決“定調子”,均經過中共四川省政法委主要領導拍板,從偵查到出庭支持公訴,也均由四川省檢察院檢察官游彩平、李躍從頭至尾經辦。此案的一審審級事實上是省級,一審判決也代表著四川最高司法當局的意見。而之所以名義上放到成都市進行一審,一是為了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二是利于將二審終審控制在四川省司法當局的勢力范圍內。這也是中國司法實踐中一种典型的“一審代二審”的程序腐敗。

我此處所稱“四川最高司法當局”,并非指的四川省高級法院,而是“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員會”。眾所周知,附屬于中共各級党委之下的各級政法委,是中共控制公、檢、法政法工作的最高机构。這一机關在正式的司法體制中半隱性的存在,不但控制著司法系統的人事大權,組織部署一年一度的“嚴打”和各類運動式的政法任務(如打擊法輪功的司法運動),而且在個案的控訴与審理中也是最高的和最后的“法官”。一個“垂帘听審”、甚至根本就不听審的,既不在場也不對結果負責的“隱身法官”。之所以說它是半隱性的存在,因為在任何案件的判決書或正式司法文書中都不會出現這個机构的名稱,任何根据政法委的意見進行的判決,都絕不會告訴當事人政法委意見的在場。換句話說,中共政法委對一切案件的干預都是程序外的,都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中被洗得干干淨淨,不會留下任何指紋。

甚至法學家們在對司法體制進行研究時,中共政法委這一口含天憲、君臨司法之上的机构,也往往被故意的忽略。如北大法學院院長蘇力先生在其論述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的煌煌大著中,醉心于挖掘法治“本土資源”的當下价值,卻偏偏對最具党國體制特色的“本土資源”——中共政法委的強勢存在不置一詞。朱先生在序言中感謝自己一位“最好的朋友”,這位朋友正好是某省政法委政策法規室的干部。這竟然成了整本書中唯一一次提及“政法委”的地方。

某些行政机關或立法机關對個案的干預盡管粗暴,但卻是非制度化的和顯性的,因此也就是可以公開抗爭的(抗爭之成敗姑且不論)。但是,中共政法委對司法机關所進行的干預卻是制度化的和隱身的,面對一個無限強大但在一切司法程序中都看不見的對手,當事人的不服缺乏方向感,并求訴無門。你撕破了嗓子,這個在背后操縱一切的對手也絕不會露面。中共政法委,成為中國司法體制中的“第二十二條軍規”。

政法委干部成為司法受制于党治的犧牲

蘭海是一個長期從事法制宣傳工作的原省政法委干部。1994年,在党政机關大辦實體的風潮下,四川省政法委也決定辦一個能夠搞到錢的實體,蘭海自告奮勇,經政法委領導同意,開始成立“四川省政法委法制宣傳中心”,主要和電視台合作,創辦并制作“法治之光”系列欄目。這個中心四川省政法委沒有一分錢的出資,由蘭海個人籌款一手創辦,并以政法委的名義拉取贊助。所謂中心也只有蘭海一個政法委干部,其余人員均由蘭海自行招聘。四川政法委給蘭海的政策是自負盈虧、自受自支,自生自滅。政法委要求中心向委机關每年繳納兩万元的管理費。直到1999年整頓机關辦實體,法制宣傳中心与四川政法委脫鉤,被轉移到《四川法制報社》名下,蘭海從報社辭職,不再領取工資,繼續經營宣傳中心和“法治之光”欄目。

事實上,這是一個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典型的挂靠与冠名的“紅帽子”經濟實體的例子。法制宣傳中心打“政法委”的招牌,然后給政法委繳錢。那么法制宣傳中心的剩余索取權究竟歸誰所有呢?這類情況下產權問題如何界定的确可能存在一些分歧和難點,類似這种情形產生的產權糾紛也很多。但90年代之后,誰出資誰受益的公司資本原則得到法律承認,產權歸出資者所有這一基本原則無論在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都得到了尊重,并無歧義。所以近年來,對這類冠名實體實際出資人和經營者的資金使用行為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進行追究的案例已非常罕見。但蘭海為什么會被起訴并被錯誤定罪呢,此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和他進行產權爭奪的不是普通的國家机關或事業單位,而是手握司法最高權威的中共省一級的政法委。

通常情形下,政法委干部的身份會构成一种司法特權,盡管正式法律只規定逮捕人大代表才需事先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同意,但事實上,沒有哪家檢察院膽敢不事先經過政法委同意而逮捕政法委的官員。但在蘭海一案中,原政法委干部的身份并非构成一种特權,卻意外的构成了一种讓正規司法體制無能為力的絕境。當蘭海曾向政法委机關隱瞞宣傳中心一筆資產的事實被檢察机關獲知并報政法委請示時,一場對冠名實體剩余索取權的產權爭奪,就迅速演變為一場實力懸殊的司法迫害。因為省政法委的介入,被告的一審辯護律師几乎毫無作為,他告訴蘭海,政法委定了的案子,我說什么也是沒有用的。當被告家屬找到成都一家著名的律師事務所時,這家事務所主任竟坦然表示,律師和法院一樣都受政法委的領導,絕不可能為你一個案子得罪政法委。在審查起訴階段,一位四川省檢察院的檢察官對蘭海說,“你肯定是得罪了政法委哪位領導”。二審准備階段,一位法官在提訊蘭海時,也曾好心向他建議多向有關領導寫信。直到二審庭審結束后,省檢察院反貪局領導來征求蘭海意見,問一審确定的貪污、挪用款合計71万,是否愿意籌集出來上交政法委。但堅信自己無罪的蘭海表示,“這些款項是我的錢”,不同意上繳。

我長期關注此案,和被告家屬保持聯系,并旁听了二審開庭審理。蘭海的二審辯護律師曹軍先生是一位法理慎密又敢于執言的律師,庭審中以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了中心的冠名關系和政法委對宣傳中心無任何投入的事實。連出庭支持公訴的省檢察院案件經辦人也無顏繼續強詞奪理,而中途退場。留下一位未經辦案件的檢察官,几乎對公訴事實全盤否定,勉強挨到了庭審結束。然而面對一邊倒的庭審局面,二審審判長對庭審過程中明顯成立的基本事實和法律觀點視而不見,宣示了預先准備的几點審理意見。并借口“案情重大”宣布會將此案交由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其實此案法律和事實上均無疑難之處,涉案金額也不巨大,因新聞報道的嚴密封鎖在公眾中也無絲毫輿論影響。所謂“案情重大”,唯一的因素就是此案的立案和審理得到了原四川省政法委領導的首肯和指示。

財產權模糊,而公權力不受制約

此案的二審裁定,最終以“特殊時代背景下以政法委名義拉來的贊助就是政法委的公款,因為沒有這個招牌就拉不來贊助”為理由,維持了對蘭海的有罪判決,既剝奪了他的人身自由,又剝奪了他的財產權。這個判決的荒唐令人吃惊。人類社會近兩百年以來,在對于剩余索取權的歸屬或价值的來源上确有重大的分歧。這种分歧眾所周知,一是資本价值論,一是勞動价值論。要么是資本產生了价值,要么是勞動產生了价值。后者是馬克思經濟觀和社會主義革命的理論支點。而二十年市場改革則是從勞動价值論回到對資本价值論的承認。但這個判決兩個都不認,拋出了一個“品牌价值論”。而完全無視政法委收取管理費、賤賣自己“品牌”的行為。也無視品牌之外的任何投入。“以政法委名義拉來的贊助就是政法委的公款”,一句話就取消了公司法的資本原則,也取消了原教旨社會主義的勞動原則。法官似乎不知道商業社會還有商標使用許可或品牌特許經營這种事。

更重要的在于,如果法制宣傳中心是一個“國家机關”,以政法委的名義得到的錢就是政法委的錢。那么政法委利用制作有償新聞節目收受贊助款的行為,事實上已經构成單位受賄罪。政法委盡管高高在上,卻也是一個見錢眼看的机關。但中共政法委作為一個最高政法領導机關,它怎么可能來從事經營活動呢?它又想弄錢,又不愿惹一身臊。這才是蘭海的法制宣傳中心能夠辦起來的原因。法制宣傳中心是一個自負盈虧的實體,這保證了政法委不承擔民事責任。宣傳中心掙錢是沒有大錯的,政法委從宣傳中心那里通過管理費和其他形式分一杯羹,這錢對政法委來說,就洗干淨了。在當年時代背景下就可以“名正言順”的拿。

但問題是宣傳中心慢慢做大了,“法治之光”在蘭海經營下成了一個全國法制宣傳領域內的知名品牌。誰享有剩余索取權?法制宣傳中心事實上長期處于產權不明晰的狀態。1999年政法委將中心移交四川法制報社,所謂移交只換了個挂靠單位,報社仍然容許蘭海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定工資。政法委和報社都從不過問宣傳中心的財產和事務。這中心到底歸誰仍然含混,但政法委的態度事實上已經放任自流。不過這是因為當時中心一名出納侵占中心資產112万案發,中心的貨幣資產在帳面上已所剩無几。這是能夠順利移交并繼續听任蘭海自主經營的一個重要原因。但后來,當政法委領導得知蘭海把中心30余万以個人名義存在帳外并有30余万借款未沖銷時,矛盾驟然尖銳。當初既沒有一分錢出資也不愿擔當任何風險和責任的四川省政法委,堅持打擊蘭海貪污犯罪是虛,堅持摘桃子才是真。

事實上,除上交政法委的管理費外,蘭海的宣傳中心數年間是四川省政法委几乎唯一的提款机,負擔著政法委領導和机關從手机通訊到開會宴請的諸多開銷。蘭海的父親曾向律師展示他使用的一部應政法委領導要求更新換代之后被淘汰的手机。從被羈押開始,蘭海三番五次向檢察官反映原省委政法委領導于1997年和1999年4月16日兩次從《法治之光》提現金或轉現金支票共計18万元,至今未沖抵的事實。這是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會被檢察官如獲至寶的舉報,但在原始帳簿被檢察院拿走后,蘭海被檢察官反复告知不要說与案件無關的事。二審終結后,蘭海在《致四川省政法委全體同志》的公開信中再次舉報了此事。

(對蘭海一案案情和判決的詳細分析,參見我撰寫的《對蘭海案二審裁決的不同意見》)。

一方面是蘭海的私有財產權因時代背景得不到法律的清晰界定,一方面是政法委在司法系統中至高無上的專斷的權力。此案中因為蘭海与政法委的直接經濟關系,兩方面短兵相接,胳膊擰不過大腿,私權斗不過公權,造就了蘭海有期徒刑14年的冤案。

政法委強化了司法机關的邊緣化

四川省政法委幕后法官的特殊身份和在當前司法體制中至尊無上的地位,對蘭海一案的偵察和審理造成了隱性的和致命的擺布。并是造成一個簡單案件反复退回補充偵查、超期羈押并造成冤案的主要原因。二審為什么會超過最長兩個半月的審理期限后長達半年之久,主要原因就是遇上中共十六大召開和省委政法委繼而換屆。原四川省政法委書記最終調离四川,升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主要領導。加上新一任省政法委領導對蘭海此案的態度也尚不明朗,這一人事變遷直接導致了蘭海的悲劇,不是任何法律和事實上的技術問題,而是這种隱晦的致命影響,才构成此案審理中不可預期的非理性結局和審判机關東走西顧的、可恥的猶豫。

悲劇在于,當一位前政法委官員与政法委首腦打起仗來,整個司法系統就成了一個尷尬和膽怯的旁觀者。共產主義的創始人馬克思也曾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但中共政法委的存在卻使檢察和審判机關的地位下降為一個下級的執行者,并強化了法院系統長期以來在党治體制內部的政治邊緣化地位。各地的法院院長進不了中共各級党委常委,各地政法委書記就算由公安局長兼任,也几乎看不到由法院院長兼任的情形。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按慣例均由中共政治局常委兼任,連新一屆公安部長都是中共政治局成員,書記處書記。但最高法院院長卻從來連政治局候補委員都輪不上。政法委高高在上,法院不如公安。這种司法體制的慘淡局面,使得司法机關從根本上缺乏足夠的力量和政治地位在涉及其“上級”的案件中去理直气壯的充當裁判,更遑論司法的公正。

蘭海一案并非涉及什么了不得的人物或具有意識形態上的政治敏感,卻仍然因為司法受制于党治而免不掉冤獄之災,并因此在正式制度框架內几乎失去了一切繼續抗爭的可能。以此觀之,中國的正式司法系統存在著巨大的漏洞和盲區,中共政法委憑借來自于政党的政治性權威,不可否認在一半的時候它也算是這种漏洞的彌補者,但到了另一半的時侯,卻是專門捅漏子的破坏者,是躲在法庭背后吹黑哨的人。

中共政法委的權力是一种暴政

上個世紀80年代隨著市場化改革和民主啟蒙運動,司法獨立的概念深入人心,中共党內開始出現對政法委凌駕司法机關之上的非法權力提出質疑的聲音。中共十三大期間,政治局曾經討論決定撤銷各級政法委。但這項決定后來因政局的動蕩而擱淺。在去年底的中共十六大會議上,85歲高齡的中共元老李銳提出《關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建議》,其中再次主張撤銷政法委、确保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他認為,“政法委是党內机關,現在由党的政法委書記統管國家的公、檢、法執法机關,同‘依法治國’的方針相抵触”。這樣還是“党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

最近,經濟學家曹思源、國內學者張英紅等人也開始公開呼吁取消各級政法委,以保障司法獨立。中共政法委統一領導偵、控、審在內的司法工作,從源頭上造就了司法的腐敗,和對法治社會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對于旨在制衡國家權力的憲政秩序具有極為關鍵的功能。它最重要的价值,還不是保障法院在兩個普通公民之間充當一個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保障法院能夠在公民和國家(政党)之間,也能夠充當一個公正的裁判者。充當個人自由的保護神。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檢法分工協助、獨立執法的體制背后,中共政法委凌駕于憲法之上的不受制約的專斷權力如同釜底抽薪,使通過法治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這一方向從根本上落空。

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中共政法委的權力都是一种非法的和僭越的權力。1949年,根据《共同綱領》廢除了民國政府的一切法統。政務院在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等之外,設立了“政治法律委員會”,以代替尚未建立起來的司法机關。1954年憲法建立起司法制度,并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至此帶有“訓政”色彩的中共政法委員會便失去了它的合法性。1957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在批轉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党組《關于司法工作座談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斗爭情況的報告》中,批示“全部審判活動都必須堅決服從党委的領導和監督;党委有權過問一切案件”。這一党內批示全面背叛1954年憲法的司法獨立原則,從此党委審查案件的做法一直延續到1979年。之間1975年、1978年兩部憲法取消了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這一規定。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委員會關于實施刑法与刑事訴訟法的指示》,取消了各級党委審查批准案件的做法,改為由各級党委的政法委負責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監督和人事權力。這一體制一直延續到今天。

一個法治社會最基本的准則,是任何机關所執掌的國家權力,都必須經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沒有得到法律授權或認可的机關是偽机關。一种專斷的權力如果獲得了法律表面上的認可,我們稱之為極權。而如果一种專斷的權力甚至連法律表面上的認可都沒有取得,就只能稱之為暴政。中共政法委對于司法審理的干預權力正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沒有任何名分与合法性的暴政。其一,憲法沒有授予任何机關對司法机關和司法工作進行領導和干預的權力。其二,中共的《党章》關于政党組織及其職權的規定,本質上是一种自我授權。然而即便在這种自我授權中,我們也找不到“政法委”這個組織的名稱,遑論其權力范圍。中共党章只規定了三种內部組織,一是中央委員會及各級党委,二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三是中央及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其中,紀委是僅對政党成員進行糾察的內部机构,姑且不論。而軍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的軍事委員會相重疊,至少也在名義上顧及了憲法體制的顏面。事實上,中共對各种國家事務的領導和控制,主要是通過各級和各机關、各企事業單位党委的网絡系統進行的。中共內部并沒有設置各种直接領導某一領域的專門机關。這也是中共《党章》所言“党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的體現。前些年中共中央曾一度設立金融工委和企業工委,這兩個直接領導干預國企改革的政党机构,在今年机构改革中被撤銷并入新的國務院机构。這些都是執政党敢于進步的表現。因此,目前中共政法委就成為了中共党內唯一一個直接凌駕于國家權力机關之上的專門組織。

廢除中共政法委,走向司法獨立

中國1982年憲法恢复了司法獨立的條款,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机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獨立不僅是我國的憲法原則,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共同价值標准。實現司法獨立不但是一個中國人基于憲法對于國家和政党的正當要求,也是中國簽署的一系列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下面引自闡述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主要國際條約和文件的規定:

1、 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一項規定:“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2、 1983年在加拿大舉行的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通過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規定“司法机關應當獨立于行政机關及立法机關”。

3、 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于1985年制定、并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核准的《關于司法机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其中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

4、 1987年8月聯合國經濟与社會理事會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規定“每個法官均應自由地根据其對事實的評价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

5、 國際法學家協會《關于司法獨立最低限度標准的規則》,指出“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制作司法判決等活動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

6、 198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于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對將法官獨立的解釋是“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据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

7、 1995年,34個亞太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簽署了《關于司法獨立的宣言》(又稱北京宣言)。該宣言指出,司法机關應該在公正地分析事實和理解法律的基礎上依法審理案件,而不應該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司法机關對一切具有司法性質的問題,享有司法管轄權。

很顯然,中共政法委這一非法机构的存在,与上述司法獨立的要求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馳。在無數類似蘭海的冤假錯案中,在一切針對法輪功、政治异見人士、宗教信仰、民族問題等所謂政治明暗案件中,都能看到政法委這一龐然大物的影子。正如伏爾泰所說,行政的腐敗是對水流的污染,是一种可能被糾正的污染。而司法的腐敗則是對水源的污染,是一切腐敗中最可怕的腐敗。因為除了一哭二鬧三上吊,已經不太可能被矯正。司法獨立和控審職能的分散,其制度意義除了防止出錯之外,更在于出錯之后有更大的可能得到糾正。而中共政法委對于司法獨立的干擾,最重要的還不在于造就冤案,因為冤案是任何司法制度都無法徹底規避的。這一體制最惡劣的就是因為一种不受制約和分割的整體性權力的存在,使冤案一旦造成,就几乎徹底失去了昭雪的可能。

中國司法體制的改革已經進行了多年,但由一個在政治上邊緣化的机构(最高法院)所推動和謀划的司法改革,卻注定一直在要害的問題外圍打圈。要推動真正的司法改革,确立起碼的司法獨立,就必須壯大膽子把唬人的畫皮撕開。必須公開的、理直气壯的提出廢除中共各級政法委“垂帘听審”的非法特權。這种不可一世的特權,是中國司法制度的恥辱,在每樁案件中也构成了對每一個當事人的意欲和人格的羞辱。

這一強橫了几十年的專斷机构,到了壽終正寢的時侯。為無數的蘭海,為每一個被侮辱和被損害的人,我以個人的名義向學術界和民間社會呼吁:為撤銷和廢除中共各級政法委組織,讓我們一起發出聲音。

2003-8-15于成都紅照壁

作者系一大學教師,居成都

──原載《觀察》//guancha.org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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