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5日訊】[一]
把“人權高於主權”當它作為一個觀點是可以的。
比如有人確認有神,而且有的還主張只有一個神,或在政治上主張“君權神授”。這些有神論者都視“神高於人”,人們要判斷其是非對錯是不合理也無可能的。同樣理由有人相信“天賦人權”,所以這些人視“人權高於主權”也是無可厚非的。也是同樣理由,有人認為 “自然法”、“平等人權自由”、“天賦人權”都只是一種理論、口號,沒有意義,所以不認同人權至上或者說人權高於主權的觀點,也不能說錯。
現在是有人要判斷人權至上或者說人權高於主權的觀點是錯的,所以才要多說一些話。
我很明確地說過多次了,我不認為主權高於人權說是錯的。但是我力證人權高主權比主權高於人權更符合邏輯、更符合人情道理、更接近於事實。我寫有關人權文章的目的是期待更多人相信人權至上的道理。
人們當然有權利說“自然法”、“平等人權自由”、“天賦人權”等是沒有意義的口號、圖騰、神話。我認為有權這樣說,但無理這樣說。比如羅爾斯的正義論有力證明人是平等的。人平等是指個人的權利的平等。皮先生可以不同意和反對、批判,但是如果把不少哲學家思想家為此作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後作出的結論說成是沒有意義的口號,是不是輕率一點了。
從這裏,我們可以見到,人權至上或者人權高於主權之說並不是“信則靈”似的迷信,而是有堅實理論基礎的一種信念。
這堅實基礎,一方面指其信念有堅實的理論基礎作指導,二方面是指其有現存的約占世界一半之數的國家的制度與權力是以這種理念作指導的。即是說人權高於主權既是一種理論信念方面的軟力量,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硬力量。北約美國就是用這種人權至上的軟力量為指導,以科技經濟國力這種硬力量去擺平南斯拉夫、阿富汗、伊拉克的(這種做法是非對錯是另一個問題──我對這種做法有極大保留)。人權高於主權不但是一種堅實存在的力量,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種方興未艾的新興力量、是一種進攻性的力量、是一種滲透性極強無法阻擋的力量。不管你喜歡不喜歡,這股力讓所有權力者(當然包括它所代表的主權)順之者昌,逆之者亡。
所以把人權至上視作只是沒有意義的口號是不符合事實的。
上面是從大道理角度說說。現在試從日常生活的小道理,也是從日常生活中的慣見人性表現來談談,人權必然是至上的。
作為一個現代人,若遇上這麼一個問題:在生活中你想自己作主還是受人支使?
中國的幾千年君臣父子的禮教,中每一個人一生出來就不是作為一個獨立體而是作為一個集體中一個組成部分而存在的。在黨教育長大的人們,因為我們大家都習慣了“服從黨領導、服從黨的安排”這樣的生活方式,“要有領導不可自把自為”也是定了型的思維模式。所以,這些人大多持集體高於個人或主權高於人權觀點者,我想,按照邏輯推導,他們選者要受別人支使才合理。很多中國人會選擇被人支使這一條是不足為奇的。
其實這些持主權至上者邏輯地要選擇受人支使的位置,在精神和人格上是分裂的。他們對遠而抽象的政治問題時,可以高談主權在上,集體重於個體。但是,一旦落實到日常生活,他們並就不會選擇“不自我作主”。
你試試看向主權高於人權論者提出:請他把他的配偶擁有權交給性愛權威、把財富支配權交給理財專家,然後保證他吃好、住好、行好、性好。他(她)會怎麼樣反應?
一方面要堅守自己的配偶財富的自主權,但同時又要別人把自己社會、人格、尊嚴及其它各種權利交給統治者(主權),你說這樣的人在客觀上是不是表現出精神和人格分裂?持主權高於人權觀點者,連要做個人格統一的誠實人也做不到。
相反主張個人自由第一、人權至上觀點者必然選擇自我作主才合符邏輯。所以,作為稍具現代化思想的人,大部分人是選擇自我作主的。
“自我作主”,就是人權的基本點。要自我作主,首要的就是不受外來干涉。而外來干涉最重要的是來自權力的干涉。你要人權就一定要把權力排除於你的個人生活、人格、尊嚴、思想、信仰等的外面去。否則“自我作主”就是空話,連思想一閃念的自由也不容存在。
人權高於主權和主權高於人權的實質內容和對我們生活的影響就是這麼實際和日常必須接受的事實。
你要選擇哪一種觀點?
到底要選擇自我作主還是要選擇受人支使?
應由每一個人自行選擇。
當然我是鼓吹選擇自我作主的,我期待朋友們作自己的主人而不是當別人的奴隸。
[二]
人權主權是統一體也是對立面
一個國家的主權可以包含人權,這是已建立的民主國家的實情。也可以不包括人權,例如過去的紅高棉和現在的朝鮮等專制獨裁國家。(“包含”,這只是從慣例說,實際上說主權包含人權在邏輯上是不通的,準確說法是主權維護人權)
當代表主權的權力當局不踐踏人權的情況下發生了政府與老百姓之對立的情況時,我們說可以說「那是統治權與人民其他權利,大小廣狹的分配問題」;當代表主權的權力當局踐踏人權的情況下發生了政府與老百姓之對立的情況時,當然也是統治權與人民其他權利分配問題,但它的本質內容是人民應有的權利被剝奪了;有時剝奪到只剩下生存權、甚至生存權也保不了。在這樣的情況下,主權不包含人權。
可見主權包含或者代表人權之說,是不切實的。
其實問題出在這個國家是怎麼樣組成的。當一個國家的主權是由具有人權的人民授權組成之時,人權與主權是一個統一體;這時沒有主權人權高低問題。當一個國家的主權是君權神授,尤其是“我權槍生”時,主權與人權不是必然統一的,更多時候是矛盾對抗的。這時必須提出人權高於主權之理念進行抗爭。
這好像以同人式方法組成的球隊,這個球隊代表全體球員的權利是不言而喻的一樣。如果代表這個國家主權的權力是由民授權組建的自由民主政權,它當然可以對外代表本國的人權,對內也理應保護人權,是順理成章的事。
如果代表這個國家主權的權力不是由民授權組建,而是城頭豎起大王旗,由槍桿子打出來的,它就不是必然地可以對外代表本國的人權和對內保護人權,這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有誰敢說薩達姆兒子的球隊代表和保護球員的權利?
在前一種情況,因為主權是由個體人權集合而成,所以可以用團體性,團體性關係進行論述。人權主權高低的問題是沒有意義的。
在後一種情況,因為主權並非由個體人權集合而成,所以根本就跟團體性,團體性沒有關係。因為這是權力者用劫持人權的手段(名義),去行踐踏人權的目的。這時主權和人權就發生瓜葛了。人權主權高低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必須爭個明白了。
人們為了爭回自己的權利就提出有理有據地提出自然法、平等、正義、人權天賦、人權高於主權等理論跟主權壓踐踏權的理論、制度、政權作抗爭。
[三]
皮先生說:「97前香港、淪陷區,其主權還屬於中國,並未消失啊!否則中國憑什麼要回來?」
欠妥。若主權未失,何需“要回來”。一個人的錢包未失是不存在要回來問題的。若說97前香港主權未失,現在「伊拉克主權也還屬於其人民及土地,只是統治權受損」,那麼我們所有反侵略戰爭都沒有保衛主權的含意了。沒有了對本國(或本國的部分)管治權還是有主權,作為政治鬥爭的口號或許問題還不大,若作為理論根據,就太玄妙一些了。這樣的理論必然在邏輯上推出現在已經消失滅亡了的歷史上的國家,其主權仍然存在的結論;根據的理由是“主權也還屬於其人民及土地,只是統治權受損」”。相信沒有多少人能理解這樣的理論。
所以我說的97前香港沒有主權,但人民的人權能保住,而且越來越好的論斷是沒有錯了。由此推出沒有主權仍能有人權,人權高於、重于、先於人權也是對的。
200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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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介行 謝謝張三一言的長文指教 我試做如下答復
論壇版主
威望:0 發表於 2003-08-11.17:10:24
謝謝張三一言的長文指教,我試做如下答復:
1. 關於「 人權如何能從母親肚子裏生出來呢?」問題,張三一言說:這樣討論問題一則很不嚴肅,二則在邏輯上站不住腳。經不起別人輕的一擊,就無立銳之地。
比如我張三用同樣的思路和邏輯反問:「主權如何能從母親肚子裏生出來呢?」我想,皮先生是無從回答的。
我說:這實在是打泥巴戰,胡攪漫纏,因為有人主張「天賦人權」,這主張跟「君權神授」同一邏輯,做為個人信仰,只是其個人愛好,實不必討論。但若以此論證「人權高於主權」,實屬荒唐,故以母親肚子裏生不出來,來反駁之!而主權,我從未主張天生說,又何必跟誰的肚子扯上關係呢?
2:「 主權的界定很多,我的詮釋就是:主權是一種標籤與像征,代表的就是一個國家的領土權(其中可以有財產權,受益權,其他領土領海所包含的相關權利)、人民權(其中有生存權、發展權、統治權,包含所有人應有的權利)。」 .我想我已說清楚了,主權人權可以談的角度很多,我只談法理上的權利。而我認為他們是複合關係,主權是關於領土與人民各
種權利之綜合,因此不存在對立性。至於政府與老百姓之對立,那是統治權與人民其他權利,大小廣狹的分配問題。這兩者都在主權之內,統治權既不會與主權衝突,人權怎麼會與主權衝突?
我強調人的團體性,意味人的團體性不可拋,也無法拋棄,卻並未說團體性就可以抹殺個別性。張三一言扯什麼:「但古代人一樣有個人不餓死、交配不被阻止、採集到的充饑物不被搶光、嘻戲不被打殺等等個人權利的“人權理念”。」豈不是毫不相干的自言自語?
3.我們談主權人權,所謂權指權利,權利的形成依我看,先有事實,以後逐步發展出理念,最後才有法律之規定而成現實。 張三一言 :「一些非群居的動物肯定不存在任何顯示主權先聲的“團體利益理念”,但其顯示人權先聲的個體生存等“個體利益理念”必然邏輯地存在的。否則的話這種生物就無以為繼了。」
這扯到那兒啊!動物會有什麼人權概念呢?張三一言:「否則的話這種生物就無以為繼了。」我看不懂他在扯什麼,好像是說有個體生存理念,個體才能生存。如果是如此,又是他個人倒果為因的扯蛋了!動物的生存,跟動物的個體生存理念有何關係?
4.我之文章在反駁「人權高於主權」,這是就法理概念來談。這跟人迷路七天有何關係?
97前香港、淪陷區,其主權還屬於中國,並未消失啊!否則中國憑什麼要回來?伊拉克主權也還屬於其人民及土地,只是統治權受損,請別把統治權與主權搞成一堆!兩者混淆,如何談法?請搞清楚組織政府,建立政府,也是人的權利之一,人民為什麼可以組織政府,因為這群人擁有國家擁有主權。如97前香港、淪陷區,人民不能組織政府(或者不能組織有完整權利的政府),正是因為其人權受損的結果。
至於人民組成的政府,其統治者侵犯人民的其他權利,人民可以更換政府,這是主權之內部,各權利關係的調整問題,怎麼可以把任一權利抽出來,硬要拿來與主權對抗呢?人權抽離統治權,只能是殘缺的,不成樣的!所謂「自然法」、所謂「平等人權自由」都只是一種理論、口號、設想,一如「君權神授」,沒有多少現實意義!而即使我們接受他承認他,這也仍然只是「主權之內部,各權利關係的調整問題。」根本也不影響主權之存立,只涉及人民權利中的立法權、行政權問題。再說一次::請別把統治權與主權搞成一堆!兩者混淆,如何談法?抓了統治權亂打,以為是打主權,這實在無知又可笑!@(//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