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聚會及其前前后后之三:

【專欄】杜導斌:“公民不服從”及一個缺憾

杜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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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訊】在欣欣酒家門前下得車來,不知何故,我竟有些趔趄,幸得專程從石堰赶來赴會的普進峰先生及時扶住。進得會場,卻不是原來公布的601,改成了二樓。我們進去時里面有男有女的已經坐了一大桌。聚會主持咬玩先生大概擔心時間不夠,不等我們在另一桌前坐定,就邀請上海貴客秦先生講几句。

秦先生講的內容主要是“公民不服從”。他系統地介紹了“公民不服從”的概念,特征和歷史。秦先生目前在專門研究這個,我本當認真幫他把這篇文章做好做細的,可惜沒有錄音,轉述又怕不符原意,最好是留待秦先生自己來做,此處我就只概述自己就此題目所做的几點補充。我對秦先生的補充主要是兩點意思,一是“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在中國出現非常短暫,二是為“公民不服從”正正名。

這里必須補敘一句。我為什么要對秦先生的講話作些補充呢?原因是秦先生的“公民不服從”在网絡上發表時,受到少數网友的攻擊。反對者攻擊秦文的理由是“‘法律永遠不能證明違法行為合法’是個基本的法律常識”,“未經過法律确認的立法程序的主張,永遠不可能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效力”。我曾經准備就此寫一篇駁論,題為《公民不服從与自由中國》,打算就“公民不服從”与法的關系,和“公民不服從”對建設一個自由中國的積極价值兩個方面作些闡釋。因瑣事糾纏,此文僅列出提綱,在聚會之前未能形成完整文本。

因此我臨時決定借聚會之机,先把文中一些能記得起的內容向网友們吹一吹,就教于其中方家如秦耕先生等,以免到時候出錯。只是我的這個前因沒有能夠當眾和當著秦先生面作個交待,貿然主動出來做補充,事后想來好象有逞能之嫌,也許當時在場的剛見面的网友中就會有人覺得我的發言欠妥——這是小話。

我的補充之一是對“公民不服從”作點背景介紹。据我所知,“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在國內出現是十分晚近的事,應該始于肖陽先生發表于1993年版《哲學評論》的“羅爾斯的《正義論》及其中譯”(當時記成了2000年)一文。此前乃至稍后,civil disobedience一語原來一直譯作“非暴力反抗”,由何怀宏、何包鋼、廖申白合譯的出版于1988年的《正義論》中仍然用的這個譯名,到2001年9月,何怀宏先生主編的《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中收錄《正義論》中“義務和職責”一章的部分內容時,便改成了“公民不服從”。

這說明,公民不服從對于偌大個中國,基本上還是個全新的概念。這是一層意思。第二層意思是,中國有個專制傳統深厚無比的文化,沒有法治一說,也從無“公民”,當然更遑論及“公民不服從”,几千年來的精英中沒有出現一個蘇格拉底,也不曾出過梭羅,我們的精英對待反對者的辦法通常只有兩招,一是殘酷鎮壓,二是招安,實質上就是迷信暴力——招安乃是暴力失靈的不得已為之。民風中雖有非暴力抵抗的事實,卻從沒有這樣的理念。因此,國人對“公民不服從”不理解是挺正常的。像秦先生那樣的做此項“科普”工作的首先要有受攻擊的思想准備,當然,不理解者也要有接受新事物的開放心態。

我的補充之二是普及“公民不服從”知識對于建設法治社會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發言的那個時刻我心里邊講邊覺得愧對甘地先生,因為自己當時只是把“公民不服從”作為實現法治的工具來講的,如果甘地先生有靈,听到我這樣褻瀆他遺下的宗教,肯定會生气。因為有這個顧慮,我當時有沒有把自己想講的當好,還不得而知。但如果當時沒講清,現在則正好可以作些更正。

确實,法律永遠不能證明違法行為合法,從這种意義上講,“公民不服從”是非法的。對此,梭羅和金博士等先賢們絲毫不曾諱言。但是,“公民不服從”的主張者們認為,此時“對法律公認的違反,毋宁卻表達了對法律的忠誠”(何怀宏編《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第172頁)。因為,就根本原則而言,“公民不服從”對法律的違抗并不違犯民主憲法的目標。民主國家法律的最高目的并不是要證明合法,而是要維護正當行為規則的統治地位,是要實現正義。在中國過去和當前的語境下,法律的意義都是指的成文法,由于成文法在制訂的過程中會受到立法者意志的左右,就像《种族隔离法》和《收容遣送條例》一樣,無論古今中外,成文法中的惡法都是屢見不鮮的,如果沒有一個糾正惡法的制度性手段,人民就只能听認惡法橫行不法。

如果我們認定違法行為一律違法,那么,种族隔离法極可能到現在還在摧殘著黑人社會。所以,走向了文明的社會通常都建立了几种較正法律的制度性安排。其一是違憲審查,依靠司法的途徑維護公民不被惡法之法欺壓。其二是預留法律的修改程序,由定期選舉出來的立法机關根据法律實施情況在一定的時間內遵照法定程序作适當的修改。這個在我們中國得到某种程度的應用,甚至可說?

其三便是“公民不服從”和良心拒絕,由于良心拒絕屬于單個的自發行為,對不正義构不成沖擊力,因此“公民不服從”便成為下層人民反抗惡法之治的一個有力途徑。羅爾斯在論述“公民不服從”運動的意義時講過:“蓄意的不正義要么會導致屈服,要么則引起反抗。屈服會引起那般企圖永葆不正義且固守此一企圖的人的輕蔑之心,而抵抗則會斬斷社群的紐帶”,“然而一旦社會被解釋為平等者之間的合作體系,則那些嚴重不正義的受害者就不需要服從。

誠然,公民不服從(連同良心拒絕)乃是一种穩定憲政體制的設計,雖然依照定義它屬于非法行為……通過在忠于法律的限度以內反對不正義,它用于禁止對正義的偏离,以及在出現偏离時予以糾正。則參与正當的公民不服從的普遍意向,會把穩定性導入到組織良好的社會——?

如何在中國當前适用“公民不服從”呢?我當時談了武漢市實行网絡實名制的問題,建議從此處破題。然而,此刻我卻為自己忘了一件極為可欲的事而懊悔。在8月8日下午与同學見面時,我就得知武漢市“禁麻”不得人心(指禁止載客摩托三輪車上街,武漢人稱摩托三輪車為“麻木”,意思是開三輪車的大多喜歡喝酒喝得麻木了再上街拉客,當然這是夸張,實際上身處底層的三輪車司机大多很謹慎),數万“麻木”集體下崗后,失去了穩定的生活來源,我的同學夫妻兩都認為這是“瞎搞”,“害死人啵”。如果武漢市的网友們能做個“麻木”司机今昔對比調查,將這些失去飯碗的底層人民的疾苦端到公眾輿論面前,相信是極有价值的一件事。如果“麻木”們因此而來它個“公民不服從”,堅決反對武漢市禁三輪改換轎車“的士”的法規,豈非一場聲勢浩大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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