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9日訊】
【案例】
我現在如果要預立遺囑,是不是一定要有公證人在場?我的遺產受益人是否也需在場?或者可以找其他的見證人代替?(是否有條件限制?例如親人或是不相關的人都可以當見證人嗎?)另外,針對不孝子女,或已經嫁出的女兒,可否寫明不分配任何財產給他們呢?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任何一種遺囑,都須依照法定方式,才有效力,這五種遺囑中,除了公證遺囑,應該指定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在公證人(需通過國家考試)面前用講話的方式,表明遺囑所有內容。
其他種類的遺囑在寫的時候,雖然必須依照民法關於不同遺囑的個別規定,但是並不需要有公證人在場。另外,讀者問到遺產受益人在不在場,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立遺囑人的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子女)、受有遺產贈與的人,未成年人等,都不可以做遺囑見證人。
如果有人對預立遺囑的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形,經預立遺囑的人表示不可以繼承,那個人便喪失繼承權,例如子女對父母不聞不問、不負奉養之責,父母可以表明將來不分配任何財產給哪一個特定不孝的子女。
但是,如果嫁出去的女兒並沒有剛剛說的情況,那她受到民法所謂「特留分」規定的保護,就算預立遺囑的時候表示,不分配任何財產給出嫁的女兒,她仍然可以依民法規定,分到法律保障的部分財產。「特留份」的立法用意,在保護「子女基本上對家庭都有一些貢獻」,若是子女沒有過錯,應該給予合理的遺產。──轉自台灣大紀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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