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投經驗豐富足資台灣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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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章君宇多倫多五日專電)台灣核四公投近日來討論得沸沸揚揚,執政及在野黨紛就公投立法發抒己見,進行政治攻防。台灣公投立法的混亂並不稀奇,加拿大亦曾有過同樣的經驗,足資台灣借鏡。

根據加拿大經驗,公投可以由憲法規定或議會制定。公投的舉行可以由政府或民眾發起。在加拿大,公投多由省政府發起,但聯邦政府亦曾舉辦過三次公投。

加拿大聯邦政府第一次公投在一八九八年,議題為禁酒法。結果投票率僅有百分之四十四,百分之五十一贊成,百分之四十九反對。

加拿大第二次公投在一九四二年,議題為徵兵。結果百分之六十贊成,其餘反對。第三次公投為查洛城修憲案,時間為一九九二年。此一公投目的在修憲,賦予經常鬧獨立的魁北克省憲法特殊地位。結果由於有兩個省份未通過,功敗垂成。此一公投當時在國內造成相當大的分裂,魁北克與加拿大聯邦的關係亦受到極大的傷害,造成一九九五年魁北克再就獨立議題公投時差點成功。

除聯邦政府外,加拿大各省亦各自分別有過不同的公投經驗。人們記憶最深刻的是魁北克省分別於一九七六及一九九五年為獨立舉辦的公投。第一次獨立公投,以百分之六十選民反對遭到挫敗。第二次獨立公投僅以些微差數落敗。魁北克兩次獨立公投均是由執政的魁人黨政府立法舉行。

去年,卑詩省政府也立法舉辦了一次公投。公投議題為准許卑詩民眾在政府與原住民談判條約時有參與的權利。此一公投雖然備受爭議,且遭到許多學者專家的批評,但最後還是舉辦,且獲得百分之八十卑詩民眾的支持。

根據加拿大法律,總督及各省省長均有權力就某項大眾關心的議題宣布公投。條件是,一旦宣布公投,必須也同時清晰宣布公投議題及問卷題目,不得有含混不清情事。參與公投的民眾必須具有選民資格。公投本身是一種十分具爭議性的手段。加拿大許多專家學者曾經表示,公投無可避免會造成民眾意見的兩極化,產生分裂,但它又是一種最直接的民主方式,就特定議題諮詢民眾清晰的意見。故公投雖然有它的好處,但亦是一種十分危險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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