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曾妮報道/被中國揚州法院以“破坏廣播電視設施罪”判處三年徒刑的美國公民李祥春醫生在他雙手連續被銬130小時的情況下完成的上訴書中稱,揚州檢察院和揚州中級法院使用了“提供偽證”、“隱匿證据”、“斷章取義”、“故意歪曲”等手段對他實行“誣陷定罪”。
*“誣陷定罪”
為了將這份曾被中共當局扣押的上訴書及其相關材料完整傳出,李祥春5月底6月初在南京監獄進行了八天的絕食抗議,絕食期間曾遭強行灌食。根据這份由美國駐中國使館官員傳与李祥春在美國的未婚妻的90多頁手稿,3月21日揚州中級法院對李祥春的開庭審理形同鬧劇。
李祥春在上訴書中說,构成“破坏廣播電視設施”和“危害公共安全”須有主觀和客觀兩個必要條件,即主觀上“故意破坏”,客觀上“危害公共安全”,而他本人曾打算插播法輪功真相節目這一事實完全不具備這兩個必要條件:“构成触犯刑法124條的兩個必要條件在此完全不存在!”
李祥春說,“因為本人的目的是利用有線電視网絡向公眾說明真相,网絡的傳輸功能必須正常,所以,保證其正常信號傳輸是插播成功的最關鍵的前提”;從客觀上講,“其結果也完全不會導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用戶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李祥春在上訴書中指出,揚州檢察院檢察官張井宏在舉證時“利用斷章取義,故意歪曲,篡改,提供偽證,隱匿證据,混淆視听等手段,其目的是為了誣陷定罪。”
李祥春詳細列舉了“公訴人的違法手段”,包括:
*“作偽證”
檢察官張井宏所提交的筆跡鑒定書的日期是2002年11月1日,而鑒定人郭洪統的鑒定資格證書的頒發日期是2003年2月8日。“很明顯,其資格證書是在本人被強行逮捕后為定罪而補做的。這是極典型和明顯的偽證,和公訴人的刻意安排及試圖為本人強行定罪是分不開的”;
*“隱匿證据”
李祥春指出,他去年10月從中國回美國后留在中國的電腦硬盤中有詳細的記錄,能夠證明他所打算使用的插播方法將不會對現有線路造成破坏。
李祥春說,插播的原理是使用一個定時器,在定時器開啟時,52分鐘的法輪功真相節目將被插入,“播完后定時器關閉,所有頻道的信號全部恢复”,“插播真相節目對有線電視网絡的傳輸功能沒有損害”;而且“正常信號的傳輸在安裝(插播設備)時及安裝后都不會受到影響。”
但是揚州檢察院“隱匿”了李的電腦,“拒絕出示證据”,使李祥春無法向法庭證明他的插播方法不會對線路造成任何破坏;
技術人員為“定罪”在法庭信口開河,反复說謊。李祥春說,公訴人方的證人、揚州市廣播電視局网絡工程師閔惠軍在法庭上“反复做出与事實完全相反”的證詞,閔惠軍先是聲稱,若插播成功,將會使“六千二百多戶”的“電視信號全部中斷”,當李問他是如何得出該結論的時,閔惠軍說,“相關部門會得出結論”,李問“相關的哪些部門?有無具體的證据?”時,閔惠軍“無法回答”。當李祥春指出這“六千二百多戶”中的一部分是光纜用戶,不會象電纜用戶一樣受影響,并“再三追問” 閔惠軍為何宣稱六千多戶全部會受影響時,閔“無法回答”、“沉默”。
李祥春所列舉的揚州中級法院審判長黃順祥、審判員袁江華的“違法手段”包括:
*“公然制造謊言”
李祥春稱,從被捕之時起,他“一直用事實和法律向他們說明本人的插播行為將不會對電視設施造成破坏, 更無任何破坏企圖”。在法庭上審判長多次打斷李祥春關于電視插播行為屬于刑法第21條所規定的為了公共或人身安全而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的辯護,而在判決書中將他的解釋和辯護稱為“對企圖破坏電視傳輸電纜”的“事實供認不諱”。判決書中所說李“准備采取截斷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線路的方法”也“与事實完全相反。”
*“偷換概念,歪曲法律”
李祥春指出,判決書把“影響正常電視信號的傳輸兩次偷換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僅毫無根据,也明顯构成了對法律的踐踏。”
在上訴書的補充材料中,李祥春說,被中國司法部門廣泛應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与适用指南》一書說,“构成故意破坏通信設備罪,在行為构成上,必須是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如果破坏廣播電視、電視台、公用通信設施的行為,沒有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則不應屬于本條規定的犯罪”;江蘇省高級法院在接到李祥春的上訴后,明知李祥春的未曾付諸實踐的行為不會對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危害,揚州中院的判決書存在著“非常粗陋的閃爍其詞和偷換概念”,但還是在終審判決中維持了原判,只是“不再提‘危害公共安全’”,而代之以“一旦得逞……必然會對公共設施的安全造成危害。”
李祥春說,這种偷換概念,以“公共設施的安全”取代“公共安全”的作法十分“惡劣”。
*“采用偽證”、“偏護不實證言”、“阻止本人發問”。
李祥春說,審判長對于公訴人提供的“偽證”“照單全收”,并在“閔惠軍作出偽證及前后矛盾的證言”時“不讓本人繼續發問以免問題更多暴露”。
李祥春還指出,他的辯護律師直到開庭前兩天的下午才被指定,只有一天的時間看案件材料。
在法庭辯論中,李祥春的律師也指出對李的“指控不适當”,“罪名不當”,“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客體應當是公共的人身財產安全, 指控欠缺證据”,“主觀方面不是要利用損害的方法去侵害人身、財產安全。而是利用其現有的線路,讓觀眾接受其信息,設施的本身應該是完好的”。
*在獄中提四點要求
李祥春在絕食之前六天所寫的上訴書補充材料中說,他的“目的与要求”是:
“1)希望更多的人了解和關注法輪功被迫害的情況。
2)盡可能快地停止這場迫害。
3)追究相關迫害者的法律等責任。
4)立即撤銷對本人的非法裁定,無罪釋放。”
另据悉,李祥春的未婚妻符泳青女士与海外法輪功成員正積極爭取營救李祥春。美國駐中國領事館官員已向南京監獄就李祥春所受到的虐待提出書面抗議。(//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