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苗:大規模政治罪惡的審判

陳永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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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訊】 “以血還血,以牙還牙”似乎是最接近正義的复仇方法。然而雖然該辦法可以較大程度的撫慰受害者,但是也不足以恢复原狀。而且如果民族過于弱小,被屠殺干淨,就沒有報复的可能,對于湮滅在歷史灰塵中的民族來說,到何處去“以血還血,以牙還牙”?

比起遭遇來自其他民族的大規模屠殺而湮滅在歷史灰塵中,了無痕跡的民族要幸運得多,希伯萊民族在忍受兩千多年來自各民族的大規模屠殺之后,根据猶太复國主義思想重建祖國。作為猶太人和著名的自由主義者,柏林說猶太复國主義是自由主義的一個流派。

如果對柏林的說法展開分析,那就是民族認同和暴力都是与自由主義有著密切關系的,民族和自由的關系撇開來不談,那么自由主義容忍多大程度的暴力,尤其對于被壓迫者,是否擁有更大程度的暴力也是正當的?

以暴制暴的方法從來沒有成功過,當手段和目標相反時,很容易摧毀目標。以暴制暴是反自由主義的,導致自由主義的崩潰。

當代的探索提出兩种方法,或者說复活了种在歷史中源遠流長的方法,一個是公民不服從,一個是甘地的非暴力運動。公民不服從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是針對小規模的政治罪惡的。甘地的非暴力運動的成功帶有非常大的偶然性,如果印度的宗主國不是文明的英國,而是貪婪的北極熊俄羅斯,非暴力運動半步難行。也就是說甘地的非暴力運動沒有普遍性。

大規模罪惡,例如大屠殺,大規模掠奪,是人數眾多造成的罪惡,時間持久,而且經常跨越一兩代人以上。尼布爾在《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會》中談到,由于理性無法約束人的本能,以及無法審判這种大規模的罪惡,所以社會正義單憑理性還不行,還必須依賴于适當的強制力或暴力。自由主義雖然不能建立在暴力的基礎上,但還是需要理性約束的暴力作為支撐。自由主義的价值必然體現為法律制度,只有在法律之中,因為法律提供了保護,才有自由。所以自由主義審判政治和歷史中大規模罪惡時,必然使用法律作為標准。

似乎看起來用法律來審判中大規模罪惡,而不如暴力快意恩仇,到底讓人“意不平”。而且法律講究程序和證据,很麻煩,而且容易讓有罪之人漏网。但是必須看到用法律來審判是唯一符合理性的方法,也是人類能夠做到的最佳的辦法。例如對于納粹造成的滔天大罪,成立國際法庭進行審理。

几千年來一貫使用非理性政治暴力的中國人終于在文革之中吃盡苦頭,幡然悔悟。文革結束后,居然破天番的使用審判的方法來處理四人幫,如果就文革浩劫造成的罪惡程度,把罪魁禍首用最最殘忍的手段來懲處,也不能解心頭之恨。大規模罪惡由于經常是跨代的,造惡的人可能已經死掉,即使像伍子胥那樣把楚王從墳墓中挖出來鞭尸又有什么用?

審判取代暴力鎮壓和暗殺成為主要工具,這是進步。對大規模罪惡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統治集團,總是因為害怕統治合法性的減損,而采取規避措施。他們可以推諉原來的大規模的罪惡与他們無關,總是把另外一部分人作為替罪羊,把所有的罪惡都推到這部分人身上。而且還可以打扮成是他們拯救了世界。這种方法屢屢奏效。對大規模罪惡進行審判,這樣就可以洗清整個集團的罪惡,從而避免統治危机。 

對于大規模犯罪,例如目前的非法原始積累,以及那些臭名昭著的大規模政治罪惡,我不贊同寬容和特赦。如果寬恕和特赦,是促進和增加大規模罪惡。然而,由于人類能力的有限,進行政治清算只能導致新的罪惡,比原來更加罪惡的結果出現,輪回不已。在這种情況下,法律作為底線妥協,是最好,也是無奈的選擇中最好的。

徐賁兄在《國家非正義行為与平反、道歉》中提出政治道歉,我覺得遠遠不足。必須讓對罪惡的處罰落實于有過錯的個體。甚至可以考慮對國家進行法律審判。

由于過去不可回复,法律審判的宗旨在于重建未來。也只有法律審判才能真正地重建未來,并且防止罪惡的過去再現。 (7/14/2003 12:14)

──原載《觀察》 //guancha.org(//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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