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舉辦公投依法由總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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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鄒明智巴黎特稿)公民投票(Referendum)是現代民主國家由全民行使複決權的具體表徵,攸關國家主權、命運與全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交由公投裁決。在法國,公投是國家最高的決策方式,憲法有明文規定,但是否舉辦公投,依法得由總統做決定。

西方民主國家中,公投即是全民公決(Plebiscite),是人民政治自主權最積極的表現。公投可分兩種:一種是立法公投,舉凡改變制度現狀或與國民生計關係重大的法案,執政當局或一定數額以上的社會族群認為有必要由全民決定時,以舉辦公投方式來裁決;另一種為修憲公投,由國會通過修憲內容,交由政府舉辦公投裁決。但在法國,可由總統選擇修憲方式,由總統直接交付公投,或召開國會參眾兩院聯合會,經兩院議員投票,獲五分之三以上有效票支持就算通過。

歐洲政經學院(ESCP-EAP)法學教授芮摩(Philippe Nemo)指出,民主的真諦在於人民當家做主,主宰國家的命運,公投就是人民直接參政,對國是表達意見的機會。公投可以是建設性的,針對國家發展的重大決策交付人民公決。公投也可以視為政治進程中人民行使否決權,透過公投對政府及國會推動的重大事項踩煞車,或延遲改變現狀。

芮摩指出,法國早在二百年前就舉辦過第一次公投,拿破崙時代就舉行四次。戰後,戴高樂為重建民主憲政的合法性,於一九四五年十月舉辦公投,為法蘭西現代民主制度奠基。一九五八年創立新憲法,舉辦公投,肇造第五共和取代第四共和。但在一九五八年以前,法國從未舉行立法公投,國家主權的行使完全透過國會體系運作,人民除了修憲之外,尚無直接參政的機會。直到第五共和憲法創立後,依第三條規定,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得透過國會及公投問政、參政。

法治國家的一舉一動都要求法源根據,公投亦然。第五共和憲法規定舉辦公投有一定的範圍,除了政府基於推動政策的需要,請求全民複決之外,舉凡有關國土分裂、增減、或與他國交換領土,都要徵求全民的意見。但戴高樂卻打破這個原則,為總統直選,未經修憲程序,直接將總理提出的法案付諸公投。當時曾引起一連串的事故,國會在野黨提出不信任案企圖倒閣,戴高樂一氣之下,解散國會改選。依他的說法,公投為行使「公共自由」的具體表現,可以干預政府施政的任何範圍。有關國家主權法案,連憲法理事會都無權置啄。

法國舉行公投,形式上要由政府準備公投內容,經由國會兩院通過,以法案形式建請總統舉辦公投。通常,如果總統擁有國會多數,總統可以毫無顧忌主動將公投內容交由政府擬定,成為總統發起的公投。若是左右共治的情況,總統的運作空間縮小,對政府提交的公投事項,內容無法掌握,可能就要動用否決權,阻止違背己方的法案交付公投。

法國第五共和成立四十五年來,根據憲法第十一條規定舉行的全民公投共達八次,均由政府建請總統舉行,其中六次關乎公權力的行使︰即賦予阿爾及利亞自治權,批准阿爾及利亞獨立的艾維昂協定,總統直選,建立地方自治區,參議院組織改革,新加里多尼亞自治,以及總統任期由七年縮短為五年。另兩次為批准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以及歐洲聯盟條約。一九六九年戴高樂提出公投,因遭公民否決,憤而自動辭職下台。芮摩在分析法國公投歷史及實際背景之後,也對台灣朝野醞釀舉行公投提出分析。他認為,公投固然以引用法源作為舉辦的根據為宜,但這並非是絕對的,因為國家主權係由人民主宰,公投屬於直接行使複決權,其裁決內容視同憲法效力。但公投的舉行,會降低了國會角色的重要性,因此法國許多學者均不主張動輒訴諸公投,以免造成正反兩方族群的對抗日深,破壞社會群體的團結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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